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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 环发 2005 151号 )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 008)6 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
2、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第二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 (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
4、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程序:
5、 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 设区市、省管县 )提出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其初审结果要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 (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附表二及会议纪要)。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细则:(一)章节完整,
6、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 (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绩效核定过程能满足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相关规定;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第十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细则: (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 1企业基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
7、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成本,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评报告、环评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 (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身审核过程评估技术细则: (一)审核准备阶段: 1企业
8、高层领导支持并参与; 2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了审核计划;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现全员参与,认知教育达到90以上; (二)预审核阶段: 1企业基础资料详实; 2工艺流程图详细规范; 3相关产业政策、设备及运行状况表述清晰; 4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保、双超、双有等); 5全面对标,若无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时,则参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若无以上标准、指标依据时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根据对标结果或比较结果进行分析; 6审核重点选择准确,能够针对企业主要问题; 7清洁生产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
9、性、前瞻性: (1)对标后低于三级标准的环节,目标设置必须达到三级标准或以上标准; (2)双超、双有企业须分别设置目标。双超企业:企业按相关要求和期限,将须达到的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列为目标; 双有企业:针对其使用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设定明确的减量化目标; 8按照边审核、边发现、边实施原则,发现、收集、实施方案。 (三)审核阶段: 1实测的准备与要求: (1)生产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实测前进行了校准; (2)资源能源计量到车间,记录(台帐)完整; (3)污染物排放有记录、有台帐,污染治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4)有
10、毒有害物品管理规范,使用和处置有记录、有台帐; (5)监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监测项目符合审核需求,监测时间与频次符合要求。 2物料平衡: (1)根据实测数据建立审核重点的相关平衡,输入、输出数据偏差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技术程序的要求;(2)绘制了包含相关平衡因子的完整平衡图;(3)对相关平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找到造成问题的根源。 3清洁生产审核机电设备节能检测: (1)能源检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数据实测时间和频次符合要求; (2)建立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表,对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4通过分析找出审核重点物料流失或资
11、源浪费的环节,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方案产生:1双超、双有企业,必须提出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中高费方案和技术措施。方案措施应具备“针对性强,技术先进”等特点; 2对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必须明确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承诺方案实施后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要求。 (五)方案实施与方案有效性: 1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中高费方案具备详实的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 3中高费方案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支撑条件; 4对已实施的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
12、,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计,有统计依据和计算过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可核查。对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要有明确的预期效果。 5双超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证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 6双有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确实有效控制和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7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8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设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的
13、时效要求,制定结构调整和更新替代计划,通过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在时效期限内达到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六)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行: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常设机构并落实激励政策; 2对未落实的中高费方案制定了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3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总结成绩,看到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评估技术细则: 1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2企业已实
14、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3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原则上基本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
15、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 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三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 (三)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
16、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以上资料经当地环保部门(设区市、省管县)初审合格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一
17、)听取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的汇报,审阅第十六条所列文件资料; (二)资料查询与对比: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现场考察与核实:实地考察、核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四)验证与评估:企业能否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实现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能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际运行效果进行验证与评估,得出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18、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特别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后的整改工作以及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 1要对企业持续实施的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进行汇总; 2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绩效进行统计,是否取得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预期效果,包括完整规范的绩效统计依据和统计过程; 3双超企业是否在规定地期限内达到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双有企业是否有效地控制和削减了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量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量; 5是否实现清洁生产预期目标,达到了“节能、降耗、
19、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目的。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5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 7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绩效统计依据资料。(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绩效核对:依据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详实的对比、测算、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解决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四)出具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
20、后,双超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稳定达到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双有企业有效的控制和削减了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量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对于国家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经清洁生产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实施绩效的验证,企业近三年和审核后的生产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的对比,企业能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六)通过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审核报告、审核验收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和管理过程。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附表四
21、)。对满足第十八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论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不满足第十八条中的任何一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环境统计、生产统计、财务数据等资料。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于通过验收三日内在主要媒体公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提出,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
22、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 国家环境保护部将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督检查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或验收机构及专家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第二十二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指导下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评估“不通过”的,其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要承担技术责任,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严重性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审核咨询资质的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技术细则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