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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1.精品文档.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1 总 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 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 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
2、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 的规定表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 火 等 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丁二级吸风机室 丁二级除尘构筑物 丁二级烟 囱丁二级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二级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二级干煤棚解冻室 丙二级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二级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二级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
3、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 丙二级变压器室 丙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冷却塔 戊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三级乙炔站制氢站贮氢罐 甲二级制氧站贮氧罐 乙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二级锻工铆焊热处理丁二级金工车间戊三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二级天 桥 戊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变压器检修
4、间 丙二级排水污水泵房戊二级各分场维修间 戊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 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材料库丙二级材料棚库戊三级机车库 丁二级汽车库推煤机库丁二级消防车库 丁二级注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为难燃烧体
5、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6、不宜大于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 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3.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 的规定表 3.0.1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7、内主要建(构)筑物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主厂房区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3.0.3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
8、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3.0.4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7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8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8.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
9、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3.0.8.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 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0.10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0.1 宜单独布置3.0.10.2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3.0.10.3 布置在厂区内
10、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 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 高的实体围墙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0.5 总容量小于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 的规定表 3.0.1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
11、丙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级屋外配电装置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厂锻工铆焊车间制氢站、乙炔站贮氢罐露天油库行政生活福利建筑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场内道路(路边)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厂内厂外主要次要丙丁戊类生产建筑一、二级1012108101212121012三级12141210121415151214屋外配电装置121412贮存褐煤时25102525251020主变或屋外厂用变油量(t/台)502025202530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厂81212812810贮存褐煤时25贮存褐煤时25制氢站、乙炔站12142512贮存褐煤时252512121525302015105贮氢罐12152512252520
12、15105露天油库12152515251520302015105行政生活福利建筑一、二级101210810251567三级12141210122078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 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
13、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4.1.2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1.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4.1.4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 疏散走
14、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 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4.1.5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不应大于454.1.6 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不应大于45 与其相连的运
15、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 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4.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 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4.2.4 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 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2.5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4.2.6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
16、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3建筑构造4.3.1 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4.3.2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3.3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 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4.3.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3.5 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17、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4.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4.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4.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 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 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 10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
18、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5 发 电 厂 工 艺 系 统5.1 运煤系统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5.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 10m 的距离5.1.2.2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
19、的回取率5.1.2.3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5.1.2.4 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 时应采取降温措施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1.3.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5.1.3.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 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5.1.3.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5.1.4 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5.1.5 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5.1.6 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
20、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5.1.7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5.1.8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5.1.9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5.1.10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5.1.11 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 级5.1.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5.1.13 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
21、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5.1.13.1 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5.1.13.2 防爆门和通风设施5.2 锅炉煤粉系统5.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1.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 条的规定5.2.1.2 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 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 次5.2.1.3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 的爆炸内压设计5.2.1.4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
22、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5.2.2 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 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5.2.2.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5.2.3 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5.2.5 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5.2.6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磨制无烟煤的煤
23、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5.2.7 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5.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 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 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表 5.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类 别空气干燥烟气空气混合干澡煤 种温度()煤 种温度()风扇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贫 煤150烟 煤、褐 煤、页岩180烟 煤130褐 煤100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
24、系统磨煤机后无烟煤不受限制褐 煤90贫 煤130烟 煤120烟煤褐煤705.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5.2.10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5.3.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5.3.3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5.3.4
25、 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 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5.3.5 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5.3.6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5.3.7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5.3.8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5.3.9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5.3.10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5.3.11 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
26、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5.3.12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5.3.13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5.3.14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3.15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4 汽轮发电机5.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4.1.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5.4.1.2 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5.4.1.3 在汽机房外
27、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 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5.4.1.4 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5.4.1.5 200MW 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5.4.1.6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5.4.1.7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5.4.1.8 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
28、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5.4.1.9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5.4.1.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 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5.4.1.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2 倍(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5.4.1.12 300MW 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5.4.2 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4.2.1 汽机房内的氢管
29、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5.4.2.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 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在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5.4.2.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5.4.2.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5.5 辅助设备5.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5.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5.2.1 柴油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5.5.2.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5.5.2.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
30、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5.6.1 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 条及第3.0.12 条的规定5.6.2 油量为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 的规定表5.6.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电压等级最小间距(m)电压等级最小间距(m)35kV 及以下5110kV866kV6220kV105.6.3 当油量为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 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
31、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5.6.4 油量为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 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5.6.5 3 35kV 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5.6.6 35kV 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 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5.6.7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
32、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5.6.8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5.6.9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 卵石直径宜为50 80mm5.7 电缆及电缆敷设5.7.1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
33、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5.7.2 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5.7.2.1 单机容量为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5.7.2.2 单机容量为100MW 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5.7.2.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5.7.2.4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5.7.2.5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 处5.7.3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5.7.4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5.7.4.1 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
34、上时不应超过1 台机组的电缆5.7.4.2 单机容量为100MW 125MW 时不宜超过2 台机组的电缆5.7.4.3 单机容量为100MW 以下时不宜超过3 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7.5 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5.7.6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5.7.7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 3m
35、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5.7.8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5.7.9 对明敷的35kV 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5.7.9.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 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5.7.9.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5.7.10 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5.8.1 50MW 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5.8.2 在50 125MW 机组的发电厂的
36、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5.8.3 200MW 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一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楼)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1.电缆夹层线型感温型或感烟型2.电子设备间感烟型3.控制室感烟型4.计算机房感烟型5.继电器室感烟型二微波楼和通信楼感烟型或感温型三汽机房1.汽轮机油箱感温型或感光型2.电液装置感温型或感光型3.氢密封油装置感温型或感光型4.汽机轴承感温型或感光型5.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感温型6.给水泵油箱感温型四锅炉房及煤仓间1.锅炉本体
37、燃烧器区感温型2.磨煤机润滑油箱感温型五运煤系统1.控制室与配电间感烟型2.转运站线型感温型3.碎煤机室线型感温型4.运煤栈桥线型感温型5.筒仓及煤仓层线型感温型六其 他1.柴油发电机室感烟型2.点火油罐线型感温型3.汽机房架空电缆处 线型定温型4.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线型定温型5.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 线型定温型6.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 线型定温型7.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交叉处感温型5.8.3.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5.8.3.2 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
38、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5.8.3.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5.8.3.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5.8.4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5.8.5 单台容量200MW 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 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 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表 5.8.5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5.8.6 单台容量300MW 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
39、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8.6 的规定表 5.8.6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建(构)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报警控制方式 灭火介质及系统型式一、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楼)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1.电缆夹层线型感温型和感烟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 自动喷水2.电子设备间 感烟型和感烟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固定式卤代烷3.控制室 感烟型和感烟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固定式卤代烷4.计算机房 感烟型和感烟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固定式卤代烷5.继电器室 感烟型和感烟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
40、灭火固定式卤代烷二微波楼和通信楼 感烟型或感温型自动报警三汽机房1.汽轮机油箱感温型或感光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2.电液装置 感温型或感光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抗燃油除外)3.氢密封油装置 感温型或感光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4.汽机轴承 感温型或感光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5.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雨淋喷水6.给水泵油箱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雨淋喷水(抗燃油除外)四锅炉房及煤仓间1.锅炉本体燃烧器区 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雨淋喷水2.磨煤机润滑油箱 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
41、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感温型(设备温度自检)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提供设备内雨淋喷水水源五变压器1.主变压器感温型 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设施2.启动变压器 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设施3.联络变压器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设施4.厂用高压工作变压器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设施六运煤系统1.控制室与配电间 感烟型或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2.转运站及筒仓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消火栓水幕3.碎煤机室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消火栓
42、水幕4.运煤栈桥(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的电厂长度大于200m的栈桥)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水幕消火栓自动喷水5.煤仓层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自动喷水水幕消火栓七其 他1.柴油发电机室感烟型和感温型组合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自动喷水2.点火油罐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泡沫灭火3.汽机房架空电缆处 线型定温型自动报警消火栓4.锅炉房零m 以上架空电缆处线型定温型自动报警消火栓5.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线型定温型自动报警6.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线型定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悬挂卤代烷灭火7.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交叉处感温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悬挂卤代烷灭火8.电缆隧道
43、线型感温型自动报警5.8.7 厂区内升压站90000kVA 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5.8.8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6.1 一般规定6.1.1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6.1.2 100MW 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6.1.3 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 水柱6.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6.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6.2.2 发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6.2.2.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 的规定表 6.2.2 建(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