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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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法基本知识.精品文档.民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可以称为市民法,但不能称为公民法。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均可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

2、有自愿性(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通常不能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及其

3、法律地位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因自然出身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种。从法的一般理念上讲,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上均有平等的人格和同样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8条)我国对公民的有些规定,目前不能完全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取得具有法定性。其性质具有平等性。其内容具有对应性。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终止。3、民事权利

4、能力的终止:自然死亡并非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其取得具有一定的条件性。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业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5、2、特征: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二)法人的设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受以下各种限制: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受其类别划分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和代表人来行使。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制度概述(一)

6、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征: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权利。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代理人被代理人2、代理适用的法律行为范围: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代理,下列行为不能代理: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具有人身性的行为。当事人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代理的行为。违法的行为。(三)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

7、定代理4、复代理二、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并可使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是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依法取得的一种法律资格。其名为权利,实为资格。(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1、依法行使代理权原则。2、依约行使代理权原则。3、亲自行使代理权原则。4、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原则。(三)滥用代理权的禁止: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的代理。4、违法代理。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2、种类:狭

8、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1、概念:是指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事实关系存在,使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须第三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须行为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三人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三)狭义的无权代理除表见代理以外的一切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第四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

9、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依适用范围和时间长短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事由。、诉讼时效可以

10、中止的时间。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二)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四、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之结果。第五节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标的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1、义务主体

11、具有不特定性2、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3、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4、权利的取得均具有法定性5、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力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所有权之外的所有物权均属他物权,均由所有权派生。(二)所有权的特征1、其主体具有独占性。2、其客体具有自有性。3、其内容具有完整性。4、其效力具有弹力性。5、其存在具有永续性。(三)所有权的内容(权能)1、占有(1)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2、使用必须以占有为前提其分类与占有的分类相同3、收益(1)天然孳息(2)

12、人工孳息(3)法定孳息4、处分(1)事实处分(2)法律处分(四)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生产创造收取孳息强制没收收取无主财产添附取得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取得所有权。买卖赠与继承受遗赠(五)所有权的分类三、财产共有1、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自物权形式。其主体具有复合性其客体须为同一项财产其内容具有双重性2、共有的分类根据共有权产生的原因及内容不同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指共

13、有人对其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共有。按分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2、权利义务不同3、转让限制不同4、分割原则不同第六节债权一、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依法要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债权的人即为债权人;为满足债权人要求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成为债务,负有债务的人即为债务人;(二)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具有特定性;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物权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是特定物;债的关

14、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其可以是物也可是行为,可以是特定物也可是种类物;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物权关系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支配权;债的内容集中体现为请求权;4、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的产生仅以法定方式为限;债的产生则即可依据法律,也可依据合同;(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四)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之债(二)不当得利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四)侵权之债二、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

15、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应属于事件范畴。不当得利的成因主要有三种:因受害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因事件导致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下列显著特征:(1)得利均无合法根据(2)得利均属被动所为(3)得利均为事件所致(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须一方取得利益:基本条件2、须造成他人损失:必要条件3、须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须无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1、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返还的不当利益主要包括原物及其天然和法定孳息。损失得利返还得利损失得利弥补损失得利时不知情返还现存利益得利时知情返还全部利益得利时不知情事后又知

16、情返还知情时存在的利益2、受害人的返还请求权(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可以并存。(2)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不能并存。(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应行使无因管理请求权。三、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发生,是管理人的意志行为所致,故其应属于行为性质的法律事实。(二)无因管理的构成1、须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了事务客观要件2、须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3、须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1、管理人的义务:(1)尽力适当管理

17、的义务。(2)尽早通知本人的义务。(3)报告管理情况,移交管理结果的义务。2、管理人的权利:要求本人偿付其从事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因管理事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2)因管理事务而代本人负担的债务。(3)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四、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指侵害他人绝对权,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不法行为。(1)其均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2)其均为侵害绝对权的不法行为。(3)其均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既遂行为。(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3、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4、须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同意;5、不可抗力;6、意外事件;7、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四)侵权损害赔偿1、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2)精神损害适当赔偿的原则;(3)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2、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1)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2)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根据侵权结果及其影响根据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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