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单位管理办法2011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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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气瓶检验单位管理办法2011修改稿.精品文档.陕西省气瓶检验单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检验单位的管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及有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特种气瓶检验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质量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全

2、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类气瓶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各类气瓶检验单位的申请受理和布点审批,组织气瓶检验单位资格复审和检验资格换证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报国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见附件1)。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气瓶检验单位的检验资格条件初审。 第四条 未取得气瓶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二章 气瓶检验单位的职责与定期检验要求 第五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逐瓶出具登记原钢印号的

3、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对报废气瓶也应逐瓶登记出具带原钢印号的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件2-1、2-2),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一份和送检单位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按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气瓶颜色的标识要求与原标识一致;无钢印标识的由送检单位提供的钢印标识。 4、市局授权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向所属市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季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每年11月底前报送全年气瓶检验总数及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6、打定期检验印记及涂敷检验色标。 第

4、六条 定期检验要求 1、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2、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并记录,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3、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4、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经吹扫、置换达到动火指标要求后才能做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

5、,并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件2-1、2-2),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第三章 布点审批 第七条 申报气瓶检验资质的单位,应首先提出检验资格申请书(详见附件3-1、3-2、3-3、3-4、3-6、3-7、3-8、3-9)和可行性报告,经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条件初审,经核实能达到要求的可签署意见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 申报气瓶检验核准证的单位,必须达到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场地、基本设施、持证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条件。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其它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6、机构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书后,方可进行气瓶检验工作。 第九条 申报新建气瓶检验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自有气瓶数与管辖范围的气瓶数之和应达到下列要求:无缝气瓶3000只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30000只以上;乙炔气瓶2000只以上;焊接气瓶500只以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和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同意筹建的气瓶检验单位的站址条件,必须取得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同时经实地考察同意后,方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管道

7、安装单位进行建设和设备及管道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须在当地市级监察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检验单位应在质保体系均已健全后向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在15天内组织有关气瓶检验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市局暂发给试检钢印,试检钢瓶50只并合格后,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现场和资料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对初步验收合格的检验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按照陕西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详见附件4-1、4-2、4-3、4-4)进行资格复审考核。审查组写出资格审查报告。报告内容

8、:审查组成员名单、对检验单位的基本评价及考核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审查组审查意见等。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同意。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以下三种: 1、具备取证条件:按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80%合格。 2、基本具备取证条件:按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2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70%合格,经过3个月整改关键项目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 3、不具备取证条件:按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3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40%不合格,且3个月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 第十三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复审合格的检验单位提出资格审查结论意见,并报国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制证。第五章 换证

9、审查 第十四条 气瓶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气瓶检验单位应当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气瓶检验许可证换证手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3-1、3-2、3-3、3-4、3-5、3-6、3-7、3-8、3-9)。 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检验资格,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安排换证审查,并至少在审查前十天通知换证单位。审查组由省市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和聘请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中介机构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4人,审查组人员应熟悉相应类别的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换证审查内容和方法及

10、审查评定类同于取证资格审查(参见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换证审批 1、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评定报告,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 2、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气瓶检验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报国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制证,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书。 3、对不具备换证条件的气瓶检验单位可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取消检验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瓶检验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1、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规定项目检验的; 2、对检验不合格并报

11、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退回用户或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瓶检验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吊销其检验资格。1、对在未更换法人资质情况下,将气瓶检验单位资质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2、气瓶前期处理和检验项目未及时如实记录; 3、倒换送检单位气瓶的;4、未加注检验钢印标志和打5mm检验小孔;5、未喷涂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标识、编号和打制气瓶钢印编号。第二十条 对气瓶检验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检验中违反规定酿成事故的或因检验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

12、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气瓶判废通知书( ) 检字 年第( )号 :根据 的规定,经检验,你单位共 只气瓶已判废,并做破坏处理,判废气瓶钢印号见报废气瓶检验报告。 检验员(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检验单位(盖):本表一式三份:市级监察机构、检验单位、被检单位各一份。 年 月 日 ( ) 检字 年第 ( )号气瓶判废通知书( ) 检字 年第( )号

13、 :根据 的规定,经检验,你单位共 只气瓶已判废,并做破坏处理,判废气瓶钢印号见报废气瓶检验报告。 检验员(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检验单位(盖):本表一式三份:市级监察机构、检验单位、被检单位各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2-1 附件2-2报废钢瓶检验报告 编号:产权单位送检日期钢瓶名称型 号根据 之规定,经对你单位送检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以下钢印编号的气瓶为不合格气瓶,报废原因如下:。检验员(签字):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级安全监察机构一份,检验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一份)。 附件4-1 陕西省气瓶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评定细则 一、审

14、查项目评定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评定结果 项目合格率 1 质量管理 关键项目合格率= 关键项目合格数 100%审查关键项目数 一般项目合格率= 一般项目合格数 100%审查一般项目数 2 检验人员 3 仪器设备 4 检验工作 5 环境条件 6 执行法规情况 7 服务质量 注:取证审查的审查项目为项目评定表中的1、2、3、4、5项。 换证审查的审查项目为项目评定表中的1、2、3、4、5、6、7项 二、评定内容和要求 序号 项目类别 审查内容及要求 评定结果 备 注 审查人员签字 1质 量 管 理 1.1 关键 检验单位应相对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有相应的质管体系,组织机构框图。有工艺流程框图、检验工

15、作程控图。控制点明确,责任人员职、责、权明确。 1.2 关键 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见附件4-4)。 1.3 关键 气瓶检验的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见附件4-4)。 1.4 一般 质保体系,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必要的见证材料 1.5 关键 具有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国家、部颁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见附件4-3),有必要的检验用表、卡、单及记录。 2 检 验 人 员 2.1 关键 检验站必须配备2名持气瓶检验员证,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2.2 关键 应具有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持证气瓶检验员。A:年检液化石油气瓶300

16、00只,无缝气瓶8000只,乙炔气瓶5000只,焊接气瓶2000只的不得少于4人;B:年检液化气瓶15000只;无缝气瓶5000只;乙炔瓶3000只;焊接瓶1000只的检验单位不少于3人。C:任何检验单位不得少于2名。 2.3 一般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的、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2.4 一般 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 2.5 一般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名II级射线或超声波探伤人员,永久气瓶检验站应配备1名II 级超探人员(可兼职或外协)。 2.6 关键 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考核、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新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

17、知识,熟悉有关法规标准,能处理有关检验中的各种难题技术问题。 2.7 关键 持证检验员操作熟练,能正确进行各项检验操作与计算。 序号 项目类别 审查内容及要求 评定结果 备 注 审查人员签字 3 仪器 设 备3.1 关键 应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见附件4-2,其中必备设备必须满足要求)。 3.2 一般 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能满足要求,状态良好,并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应100%完好。 3.3 一般 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和台帐,档案中应有仪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自制设备应有图纸资料,计量仪器有定期检定证书。水压试验用压力表必须每月检验一次。 4 检验 工作 4.1

18、关键 现场跟踪2-4只气瓶的检验,考核实际检验工作质量:能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程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员、操作人员是否操作熟悉;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操作方法是否正确。 4.2 关键 抽查近年来的检验记录与报告,其质量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检验项目齐全;填写完整正确、恰当;评定结论正确;责任人员签署、审批符合制度规定。 5 环境条件 5.1 关键 应有必要的厂房、场地,面积适应检验工作需要且不少于300M2,有单独的喷漆场所;气瓶应有专门场地负责存放,不得日晒雨淋。 5.2 一般 检验场地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放置应便于操作。 5.3 关键 检验场地管道和电气线路布置要整齐,电、火、气要有安全管理

19、措施,水压、气(压)密性试验有防护措施。可燃性气体的排放和油漆间的电器应是防爆型。 序号 项目类别 审查内容及要求 评定结果 备 注 审查人 员签字 6 执行法规 6.1 关键 根据掌握的材料和监察机构的反映是否认真执行法规,是否能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6.2 一般 查阅上报材料或存盘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真实上报统计报表,汇报气瓶检验情况和安全状况。 6.3 关键 检查检验单位报废气瓶的管理,报废气瓶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破坏性处理的方法是否正确。 64关键 液化石油气检验单位活动护罩气瓶焊接的设备,工艺,质量情况。7 服务质量 7.1 一般 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见证材料是否按制度定

20、期征求用户意见,对用户所提意见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7.2 一般 通过核实,检验单位的服务质量是否得到用户的认可。 附件4-2 检验单位应配备的设备、仪器及工具 序号 检验仪器、设备及工具名称 检验站类别 无缝 气瓶 焊接 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1* 水压试验设备及工装(注1、2、3) 2* 气(压)密性试验设备及工装 3 气瓶翻转倒水架 4 瓶阀装卸机 5 瓶阀检修、气密性试验装置(工、量、具)(注4) 6 防震胶圈装卸装置 7* 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 8* 残液(气)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9* 蒸汽吹扫装置 10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11 微量氧分析仪 12* 超声波测厚仪 13

21、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14 氮气置换及充气、干燥装置(注6) 15* 检查、测定气瓶外表面缺陷的量具、卡具及样板、放大镜、内窥镜等工器具 16* 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7 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机(可外协) 18 角向砂轮机 19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20 检修瓶口螺纹的量规和丝锥 21 处理报废气瓶的工具或设备 22* 打印检验标记用的钢字模 23钻床24*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25 可燃性气体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具备工业惰性气体气源 26 真空泵 27* 乙炔及丙酮回收装置及储存容器 28 乙炔填料含水测定装置和水份烘干设备 29* 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 3

22、0 气瓶内部除锈装置 31小型射线探伤间 注1:带*者为必备设备。 注2: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试验装置上还应装设电接点压力表和时间继电器,用于控制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 注3:氧气瓶及其它有禁油要求的气瓶,应有专用的水压试验装置,装置上应有明显的禁油标志。 注4:毒性、可燃性气体气瓶的检验单位,必须配备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该装置应能够进行瓶阀在全开、全闭和开启任意状态时的瓶阀气密性试验。 注5: 无缝气瓶检验单位要求氮气置换装置指检验氢气瓶的检验单位。 注6:特种气瓶(如车用液化石油钢瓶、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

23、充装气瓶等)检验单位应配备设备、仪器及工具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配置。 附件4-3 检验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标 准 号 检验站类别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2000250号 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3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12135 4 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04 5 钢制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5 6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7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8 钢制无缝气瓶 GB5099 9 钢制焊接气瓶 GB5

24、100 10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 11 溶解乙炔气瓶 GB11638 12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9251 13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2137 14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GB13003 15 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 16 液化石油气钢瓶涂覆规定 GBJ74008 17 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针测定方法 GB11639 18 工业丙酮标准 19 气瓶专用螺纹 GB8335 20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GB8337 21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0878 22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8336 23 氧气瓶阀 GB10877 24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7512 25 溶解

25、乙炔气瓶阀 GB10879 26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 2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检总局第2号令 28 液氯瓶阀 GB13239 29 氩气瓶阀 GB13438 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 3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总局第46号令 附件4-4 气瓶检验单位应制订的规章与制度 (一)规章制度 1、检验单位职责 2、岗位责任制 3、气瓶检验质量考评及信息反馈制度 4、检验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5、外购件验收保管制度 6、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7、检验报告审批制度 8、技术数据文件管理制度 9、气瓶报废处理管理制度 10、接受监察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二)操作规程 (含各种原始记录表)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外观检验操作规程 3、气瓶水压试验操作规程 4、气瓶气密性试验操作规程 5、超声波测厚操作规程 6、X光射线操作规程及探伤工艺7、气瓶气压试验操作规程(溶解乙炔气瓶) 8、多孔填料检验操作规程(溶解乙炔气瓶) 9、气瓶除锈喷漆及检验标记操作规程10、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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