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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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范围和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

2、格考试内容,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工作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至少对派出所全体民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职责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

3、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社区(驻村)民警或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做好消防工作。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三)指导辖区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普及消防知识;(五)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被困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八)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二)掌握责任区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和单位台帐;(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五)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六)派出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6、登记卡;(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四)消防安全责任承诺告知制度。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形成会议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列管单位的负责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第十四条 督促协调乡镇政府、办事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向辖区单位

7、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

8、,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

9、况;(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

10、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询问管理人员和员工有关消防知识和工作情况;(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现场查看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四)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交被

11、检查单位,一份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12、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生产储存和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没有包括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辖区内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

13、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备查。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未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九

14、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权限办理:(一)对个人处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二)对个人处5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三)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

15、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实施,原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冀公消200793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编号: 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其他消防工作情况附件二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1

16、、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2、文书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

17、出所名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6、文书中的编号,“ ”处填写年度,如:2009;“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四位顺序编号,如:0001。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8、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的“X

18、”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全称。10、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是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栏填写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楼层序号;“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11、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派出所在消

19、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名称。12、检查记录、改正通知书中的“下列第 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1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被处罚人(单位) ”处填写被处罚的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公民的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 ”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 ”处

20、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名称;“根据 ”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 ”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 ”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可以依法向 ”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第 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 址单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合法性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否 是 文号 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 是 备案号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

21、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 是 文号 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 无,组织演练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 否6、其他情况:建筑防火1、消防车通道: 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3、防火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4、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5、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6、其他情况:消防设施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 完好有

22、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2、灭火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 否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不全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不全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责令改正情况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移送消防机构处理的内 容发现的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1、建筑

23、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4、其他:备 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一份存档。(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下列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2.未组织防火检查;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未组织消防演练;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 占用、堵塞、封

24、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公安派出所印章)年月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检查民警(签名): 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消决字 第 号被处罚人(单位) 。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决定给予 的处罚。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 月 日被处罚人(签名): 年 月 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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