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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北 省 财 政 厅河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河 北 省 审 计 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20093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制定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九年
2、六月三日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属于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筹前各级累计结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筹后发生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第三条 全省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
3、同)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接受省业务管理。第二章 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第四条 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统筹基金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要求,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测,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全省省级统筹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执
4、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第六条 省级统筹基金决算是反映省级统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和结余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和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的依据。年度终了后,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条 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
5、(市)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财务的月报、季报和年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第八条 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第九条 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第十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存储和管理省级统筹基金。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财政专户作为设区市财政专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和存储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第十一
6、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设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转入设区市级财政专户;省财政直管县(市)缴入同级国库,然后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信息(实征明细表(代原始凭证),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基金活期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享受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第十五条
7、 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形成的基金转移收入直接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同级财政专户(设区市所辖县转入财政专户二级分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办机构以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第十六条 二级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于每季度终了前上缴设区市。第四章 基金支付管理第十七条 省级统筹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级统筹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异地转移等有关基金支
8、出方面的结算。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支出户作为设区市支出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本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一次性支付费用以及异地转移等方面的结算。省级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职)人员的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抚恤费由设区市负责发放。第十九条 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的划转款项和本账户孳生的利息外,不得接收任何收入。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养老金的支付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月的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支出户平时应留足1-2个月的支付费用。第二十一条 设区
9、市支出户二级分户每月所需支付资金由设区市支出户下拨,严禁从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向支出户二级分户划拨款项。第二十二条 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必须全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由企业或退管机构代发。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联卡账户。第二十三条 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的调剂金的收入和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经过支出户。第二十四条 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终了前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 支出户存款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第五章 基金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 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包括省级统筹实施前和省级统筹实施后的基金结余。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各市、县(
10、市、区),未经省授权或批准不得动用。省级统筹实施后,省和设区市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基金结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级统筹实施后,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当年调剂计划内的基金结余以调剂金的形式上解省,计划外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计划外基金缺口,由当地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弥补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设区市财政采取措施保证到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财政弥补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上划设区市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
11、设区市和省财直管县(市)因故确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的,需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动用。第三十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经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意见,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由省统一组织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定期存款的存储期限由省、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二级分户存储资金的定期存款期限由设区市规定,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具体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挪作他用。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规
12、范管理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健全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财政、国库、地税、开户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核对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结存情况,核对征缴收入的入库、反馈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第三十五条 如有发生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违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以及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追回的社会保险费要通过地方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追回的社保基金要并入基金,不能作为赃款上缴国库。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