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doc(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精品文档.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 年 月 日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举办者(单位名称或公民姓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 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 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或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
2、法实施条例第44、45、46、47条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培训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层次:高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非学历办学内容:计算机、外语、艺术、文化、职技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函授 招生对象:成人、青少年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 学校接受虹口区教育局、虹口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
3、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虹口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虹口区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换届时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5、董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
6、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虹口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应当经董事会讨论,并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
7、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条件时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
8、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虹口
9、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学校档案。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参)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虹口区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
10、,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杂费或管理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发展基金按年净收益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送虹口区教育局。 第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
11、三十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行终止:1.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2. 连续两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学活动的;3.无办学场地的;4.学校财务发生严重困难但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程度的;5.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
12、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到虹口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报虹口区教育局审核,并经虹口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后生效。 董事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