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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
2、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抽
3、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
4、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一)
5、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的组成;(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
7、,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
8、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
9、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
10、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
11、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执法类别为
12、“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精品文档.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