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金融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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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金融暂行办法.精品文档.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江 苏 省 财 政 厅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83号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县(市)支行: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根据中共江苏省

2、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有关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精神,为加强对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特制定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

3、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

4、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三)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1、现代物流业。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2、商贸流通业。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支持大型生产资料市场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3、商务服务业。发展国际化、专业化、

5、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4、居民服务业。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四)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第五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的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

6、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四)项目已开工建设。(五)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贷款项目合同完备,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第三章 资金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第七条 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一)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

7、元(含5亿元)以上的,补贴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二)上述新设立机构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第八条 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在苏中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第九条 除按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 一次性补贴以外,其余全部用于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所列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而发放贷款的利息抵补。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

8、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超过利息发生总额。原则上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金融业发展专项奖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各级发改委系统做好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物申报和受理工作,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等工作。负责对服务业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配合省财政厅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

9、资金申报项目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第十四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同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

10、出项目初选名单,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拔付第十六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拔付给项目贷款金融机构,除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以外,其余用于抵补项目贷款利息。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贴息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11、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八章 绩效考评第十九条 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要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或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的资金项目。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验收和考评。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做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资金的依据。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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