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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正文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讨论稿).精品文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要求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永久结构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且把商品混凝土列为建管公司直接管理控制的物资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于混凝土质量对结构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混凝土必须实行全面管控。为了实现对搅拌站全面监控,确保混凝土
2、质量,建管公司决定聘用专业监理公司,成立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并派专业监理人员驻站,负责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运输的全过程控制。第三条 由于近几年北京地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增长较快,造成部分搅拌站管理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加上恶性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轨道交通工程关系民生大计,完全任由无序竞争,势必造成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因此,对搅拌站供应轨道交通工程的资质条件必须采取现场检查、专业答辩和综合评审等有力措施严加删选,只有通过评审,被确定合格供方资格的搅拌站才能向轨道交通工程供应混凝土。第四条 为了确保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建管公司将在配制高耐久性混凝土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聚羧酸系
3、外加剂做为甲控材料。作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配制高耐久性混凝土技术路线的主要原材料,聚羧酸系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具独特的地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别于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措施。第五条 建管公司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及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商、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章 监理公司职权与管理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监理公司的职责与权力 1、协助建管公司审查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业绩及软、硬件配置情况,给建管公司提出审查意
4、见。2、全面了解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主要质量控制情况,及时向建管公司传递和反馈质量信息,禁止不合格商品混凝土进入轨道交通工程。3、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拟用混凝土配合比申报的审批工作,以及已被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发生变化时混凝土供应商重新申报的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批工作。4、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生产方案的审批工作。5、负责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合同签订后、商品混凝土正式生产前向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及驻站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6、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工艺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需要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5、,填写质量监控报表,定期向建管公司物资部、各项管理公司汇报。7、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有违反生产工艺要求及原材料未达到指标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通知,并呈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及项目管理公司。8、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有疑问时,可以单独取样请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或委托有关的国家检测中心或质检站进行检验分析,其费用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承担。9、对供应轨道交通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未达到要求的,有权拒绝出厂,并呈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各项管理公司。10、主持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的履约评价,签署暂停或终止混凝土供应商供应资格的文件。11、调节工程承包单位与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争
6、议与供应纠纷。12、主持或参与与混凝土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向建管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监理公司一经确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建管公司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成立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按照第九条中的职责要求,设置监理工作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制定商品混凝土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理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的监控工作。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监理公司的管理1、为了充分实现设置商品混凝土项目监理的目的和意义,保证轨道交通工程有效、有序地进行,建管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并有权根据评价结
7、果做出相应处理。2、建管公司每季度组织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对该项目的商品混凝土驻站监理工程师按照驻站监理工程师履约评价表(见附表一)进行一次履约能力评价。建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与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协商对驻站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3、建管公司每半年组织各项目管理公司和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及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总监办进行一次履约能力评价。建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与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沟通。第三章 搅拌站选择与管理第十一条 搅拌站应具备的条件 1、搅拌站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资质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贰级(北京市建委颁发证书)。3、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搅拌站优先考虑。4、商品混凝土搅拌机:具有90m3/h以上搅拌机二台,且单站年生产能力在30万m3以上。5、运输车辆:单站配商品混凝土运输车25台以上。泵车2台以上(臂长36m以上)。6、具有独立的试验室,试验设备必须满足商品混凝土试验要求。7、砂、石、水泥、两种掺和料、两种液态外加剂及一种粉体外加剂能够同时单独计量。由于聚羧酸减水剂和其它系列减水剂(如萘系等)有冲突反应,混合在一起使用会改变或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因此搅拌站必须具有两套独立的液态外加剂上料、计量系统。聚羧酸系外加剂的使用掺量变化在混凝土中表现非常敏感,并且单方用量比于其他外加剂
9、小,因此,外加剂称量误差必须能严格控制在1%以内。8、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砂石料必须具有适当封闭设施,达到防雨、防尘、防晒及防冻等。9、配合比的设定值与实际值及计量误差必须具备每盘自动备份功能,并能随时打印任意一盘的计量状况,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性。10、商品混凝土送货小票应通过控制台即时打印,防止人为错误发生。11、具有使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外加剂的应用经验,同时具有生产高性能商品混凝土及C60以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验。12、为了防止外加剂之间的冲突反应,搅拌站要建立独立的刷车系统和废水回收水池,严禁混合水再次用于拌制混凝土。13、搅拌站必须至少具有一套独立的生产系统,指定用于供应轨道交通工
10、程所需的聚羧酸混凝土。14、搅拌站要具备聚羧酸外加剂的储存条件,聚羧酸外加剂应用塑料桶或不锈钢槽车运输及储存。冬季使用时,贮存容器及管道要有保温和加温措施,加热设备应采用不锈钢材质,且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0。聚羧酸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温度为040,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搅拌站经业主推荐、工程承包方推荐、监理单位推荐及自己直接向建管公司物资部提出申请,建管公司物资部视工程需要,组织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及施工总监办等有关人员,按照搅拌站入围资格评价表(见附表二)的内容及建管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意
11、向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验收后,由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并上交建管公司物资部。物资部根据对搅拌站的书面评价意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第十四条 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确定后,由物资部组织有关专家、施工总监办和商品混凝土总监办等有关人员对搅拌进行答辩。通过答辩的搅拌站,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物资部建立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搅拌站。第十五条 建管公司全权委托商品混凝土总监办通过履约考评、最低供应量限制及特殊情况下行使监理权力等方法对搅拌站实施有效管理。第十六条 履约考评为商品混凝土总监办
12、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每月对搅拌站进行一次质量、生产供应情况、服务、自保体系、执行监理管理工作程序、安全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考评。第十七条 根据履约考评结果,实行挂黄牌、红牌及终止供应资格的处理方式。 1、连续三个月处于考评结果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2、挂黄牌后第一个月考评结果仍处末位,将被挂红牌;3、挂红牌后第一个月考评结果再次处于末位,搅拌站将被终止供应资格;4、半年中有四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全年有六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黄牌,挂黄牌后的处理同前;5、全年有七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被挂红牌,挂红牌后的处理同前。6、全年有八次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搅拌站将
13、直接终止其供应资格。第十八条 全年供应混凝土量低于3万立方米的搅拌站将被终止其供应资格。第十九条 搅拌站发生以下情况,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将实施权利,临时终止搅拌站的供应资格。1、监理文件(工作联系单、建立通知等)发出后,搅拌站未在规定时间给予回复,并经驻站监理工程师多次催办仍没有给予答复。2、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无法正常生产供应混凝土。3、发生质量事故。4、发生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安全事故。5、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突发事件,造成搅拌站无法正常生产供应混凝土。第二十条 被临时终止供应资格的搅拌站,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建管公司物资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
14、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供应资格继续供应,不合格继续整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搅拌站将被终止供应资格。 第四章 原材料管理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合同管理1、为了便于管理并有效地控制商品混凝土质量,特别是确保商品混凝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搅拌站必须按照建管公司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原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原材料。对于甲控产品水泥和聚羧酸系外加剂,搅拌站必须在建管公司物资部建立的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2、混凝土原材料供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在项目管理公司、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建管公司物资部的监管之下进行。3、混凝土原材料供货合同签订完毕要将合同原件报送项目
15、管理公司及建管公司物资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质量管理1、搅拌站应具有完善的原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对进站原材料按照原材料进站快速检验与试验项目表(见附表三)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快速检验与试验。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并得到驻站监理签字确认后才能入库,对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及时退货。2、搅拌站对进站的原材料按照原材料批量检测项目取样进行试验,对搅拌站自己不能检测的试验项目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送检。并把取样试验结果、原材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对试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及时进行隔离或清退处理。3、搅拌站做好入库原材料的标识和储存工作,对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要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并
16、得到驻站监理签字认可才能使用。4、驻站监理工程师对进站的原材料在使用前进行全程监控,包括进站验收、批量检测和储存。对不符合要求的做法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5、搅拌站要对进站的原材料与使用情况每月汇总统计,并以月报的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汇报。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的运输与存储 1、所有原材料的运输应按搅拌站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为依据,双方共同保障混凝土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工作。2、搅拌站对于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场地和符合质量要求的存储条件。搅拌站单站原材料存储量必须达到下表要求。原材品种水 泥外加剂粉煤灰矿渣粉砂、石最低储量1200吨20吨200吨200吨4万m33、聚羧酸外加剂的
17、运输及储存应满足第十一条第14款的要求。4、甲控原材料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运输和储存问题双方均可向管理公司物资部反映,物资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解决。非甲控原材料出现的运输与储存问题,搅拌站与原材料供应商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试验检测管理1、原材料试验检测分为进进站检测、批量检测、委托送检、和抽检四种形式,检测的项目和频率执行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规定。2、试验项目和数量要填写清楚,具体操作人员、试验人员、审核人员要按表格规定予以签认。3、搅拌站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如水泥的比表面积、碱含量、氯离子含量试验等)均由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试验。4、监
18、理工程师按京建法1997172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京建法199850号补充通知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及抽检试验,搅拌站应予以协助配合。监理进行抽检试验的频率原则上为搅拌站试验频率的30%,监理进行抽检试验的检测项目可在搅拌站试验室进行。要求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驻站监理与站方共同取样。取样方法应按照有关试验规程选取有代表性的试样,按试验规程的要求制作试件。5、送样时驻站监理必须参加,搅拌站不得单独送样。6、送样时驻站监理应详细填写试验委托单。7、监理进行见证试验及抽检试验的结果,搅拌站可作为其试验的一部分纳入自检资料。第五章 外加剂厂选择与管理第二
19、十五条 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作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配制高耐久性混凝土技术路线的主要原材料,聚羧酸系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具独特的地位,建管公司将其列为甲控材料也是基于这一原因。因此,对聚羧酸外加剂厂的选择与管理以及外加剂生产供应过程及结算的管理必须更加全面、细致、严格地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混凝土外加剂制造企业。2、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外加剂厂优先考虑。3、外加剂供应商须有良好的企业资信,能够提供近三
20、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4、聚羧酸外加剂的生产能力30000吨/年(20%固含量)以上。5、近三年具有为国家重点工程或铁路客运专线供应聚羧酸系外加剂的生产、供货业绩。6、应有独立的生产车间和配套的生产设备及存贮设备。储备能力不少于200吨,且具备单独存放不同搅拌站使用外加剂的能力。7、对主要合成原材料MPEG、MAA应具有对羟值、色度、不饱和双键及酸值等指标的检测设备和能力,且要有严格的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记录。8、生产过程要有明确的工艺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有真实完整的生产数据原始记录。9、企业应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并持有北京市建材产品检验人员上岗操作证。10、企业应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中级
21、以上职称的人员3人以上,现场技术服务人员5人以上。11、企业应具备满足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对外加剂要求的试验检验设备,且检验试验设备应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检定,并配备专职熟练的检验试验人员。12、供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的聚羧酸外加剂除要满足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 GB8077-2000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中对外加剂的规定。13、必须明确产品的保质期,并保证外加剂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各项性能指标都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使用要求。14、因搅拌站原材料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
22、对外加剂进行调整时,外加剂厂接到通知后,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服务,并在48小时内完成调试以适应材料的变化。15、企业能够在接到订货通知后6小时之内将产品送到指定的搅拌站。16、外加剂厂应具备复验混凝土配合比的相关设备和能力,以便对搅拌站确定的配合比根据自己的外加剂情况定期复验。17、聚羧酸减水剂母料必须采用国际专业化工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品种质量的长期稳定。18、外加剂复配所用材料宜采用进口原料。当采用国产原料时,必须选择质量稳定的产品,并严格把关,每批原料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试验,并全面记录检验和试验结果备查。第二十七条 具备上述要求的外加剂厂可
23、向建管公司物资部提出申请,建管公司物资部视工程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管公司对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按照聚羧酸系高性能外加剂供应商入围资格评价表(见附表五)中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验收后,由建管公司物资部根据检查验收的情况,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外加剂厂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第二十九条 初选合格供方名单确定后,由物资部组织有关专家、施工总监办和商品混凝土总监办等有关人员对外加剂厂进行答辩。通过答辩的外加剂厂,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物资部建立北京轨道交通工程聚羧酸系高性能外加剂供应商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外加剂厂。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外加剂原材料质量,商品
24、混凝土总监办将不定期检查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抽样送具有较高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其质量,并判定所用原材料是否与所确定的单位相符。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现象,及时上报建管公司物资部,由物资部视具体情况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 建管公司物资部每半年根据外加剂厂的供应、技术服务及其对所供搅拌站的调查等情况,按照聚羧酸系高能高性能外加剂供应商履约评价表(见附表五)中的内容对外加剂厂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外加剂厂继续供应,考评不合格的外加剂厂,物资部将书面通知其对考评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物资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供应。整改后仍不合格,进行第二次整改。经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取消其供
25、应资格。第三十二条 外加剂厂出现以下情况,建管公司将临时终止其供应资格。1、物资部整改通知发出后,外加剂厂未在规定时间给予回复,并经多次催办仍没有给予答复。2、搅拌站投诉外加剂厂供应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无法正常生产供应外加剂。3、发生质量事故。4、发生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安全事故。5、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生产供应的突发事件,造成外加剂厂无法正常生产供应外加剂。第三十三条 被临时终止供应资格的外加剂厂,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建管公司物资部组织有关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供应资格继续供应,不合格继续整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搅拌站将被终止供应资格
26、。第三十四条 年供应量不足500吨(20%固含量)的外加剂厂将被终止供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 聚羧酸外加剂生产供应及结算管理1、聚羧酸外加剂的生产供应1)具备资格的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可以同具备资格的搅拌站签订供货合同。签订合同前,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与搅拌站已经根据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对配比进行了充分试验,并得到商品混凝土总监办的批准。2)搅拌站提前12小时向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通知送货数量,聚羧酸外加剂供应商在接到搅拌站定货通知后,6小时内将外加剂送到搅拌站指定地点。每批外加剂出厂前,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
27、验合格,出具合格证。3)检验合格的外加剂经过磅秤量,出具过磅单。每批送往搅拌站的外加剂必须随车携带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过磅单。4)搅拌站收料员应对进站的外加剂合格证、出厂过磅单进行查验,并通知试验员取样进行规定项目进站试验。5)进站试验项目合格,试验员应将试验结果交驻站监理审核。驻站监理审核签字后方能卸货入库。6)进站试验项目不合格,试验员应将结果通知驻站监理和试验室主任,由二者决定重新取样试验或直接退货。重新取样试验合格,驻站监理和试验室主任共同签字认方可卸货入库。重新试验仍不合格,必须退货,不得进行第三次试验。7)除进站检验项目每车必检外,搅拌站对其它指标按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
28、性控制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批量与频率进行规定项目的全项检测。8)所有外加剂进料单,必须经驻站监理签字确认。驻站监理每周汇总外加剂进料量、理论配合比用量、实际使用量及库存量,于每周例会前交商品混凝土总监办。9)外加剂厂因故需要更换主要原材料时,应提前向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提出申请,同时复配样品在所供搅拌站进行有关试验与试配。总监办根据实际情况及试验与试配结果审核批复。外加剂厂接到同意更换材料的正式批复后,方可与搅拌站协商更换材料的具体事项。私自更换主要原材料,一经发现,由物资部视具体情况给予严肃处理。10)搅拌站有权直接向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反映有关外加剂供应、质量及数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总监办负责协调解
29、决。2、聚羧酸外加剂的结算管理1)外加剂厂每月与搅拌站对账一次,对账单经双方签认后上交商品混凝土总监办。2)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每月汇总各搅拌站聚羧酸外加剂进料量、退货量、理论配合比用量、实际使用量及库存量及有关误差比例和评价交建管公司物资部。3)搅拌站得到施工单位支付的材料款项后,应根据其与外加剂供应商的供货合同按比例将材料结算款支付给供货方。若搅拌站故意拖欠外加剂供货方材料款,外加剂厂可向建管公司物资部投诉,物资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第六章 过程控制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各土建承包商必须提前编制商品混凝土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商品混凝土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年计划和月计划
30、。各土建承包商需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编制各单位的商品混凝土供需总体计划、年计划和月计划。1、计划内容 1)永久结构部位所需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配比数量、各类商品混凝土分别在哪些施工阶段使用等。2)需要业主、设计及监理协调解决的事项。 3)各土建承包商应将商品混凝土的总体计划、年计划和月计划形成正式报告,经监理审核,上报各项目管理公司。 2、商品混凝土计划的管理1)年计划(见附表六):由各土建承包商编制,报监理审核,由监理报各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和汇总后,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备案。2)月计划(见附表七):由各土建承包商依据本标段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进度要求编制月商品混凝土需用计划。3、商品混凝土计划的实施1
31、)各土建承包商根据施工需要按月填写商品混凝土需用计划申请表(见附表八)二份经监理审核后,一份于每月24日15时前上报各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技术部,各项目管理公司汇总后于每月26日15时前上报建管公司物资部。另一份由各土建承包商报给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做为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备料依据。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按照商品混凝土需用计划申请表,根据各土建承包商的供货时间要求,按时向各土建承包商供应商品混凝土,保证土建承包商的正常施工。4、商品混凝土计划的控制1)商品混凝土计划实施的检查与统计经过审核、批准的商品混凝土的总体、年度和月度供需计划作为目标计划进行控制。各标段施工单位按月对材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明确商
32、品混凝土计划管理责任人;驻地监理部和各项目管理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前将名单报各项目管理公司和建管公司物资部;若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各项目管理公司和建管公司物资部。各标段施工单位要对各阶段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并形成各类商品混凝土工程量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由承包商首先自行编制,监理审核。2)商品混凝土计划的实施分析各标段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将统计结果与各阶段目标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各项目管理公司对各标段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汇总,按季度报建管公司物资部。3)商品混凝土计划调整和更新商品混凝土总体需求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3、需要调整时,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半年作一次调整,对于商品混凝土月度需求计划,各土建承包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第三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责进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性能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设计和调整及商品混凝土试验验证、报批。只有经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批准的配合比,才能在生产中使用。第三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施工总监办、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施工单位和搅拌站参加,召开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泵送、浇筑等过程的全面交底会。第三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商品混凝土计划,提前24小时、通过传真方式向搅拌站发送订货单,并在浇筑前两小时确定混凝土具体到场时间。 第四十条
34、 驻站监理工程师负责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1、开盘前,在驻站监理工程师全程监督下,搅拌站应对初次使用的配合比进行试拌,验证配合比的实用性。2、驻站监理工程师根据混凝土开盘鉴定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检查商品混凝土使用原材料水泥、聚羧酸外加剂是否为甲控产品,所有原材料是否满足建管公司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中的规定。3、监督检查搅拌站是否按已报商品混凝土总监办批准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要求投料,是否根据砂、石料的含水率波动及时进行商品混凝土用水量的调整。4、经驻站监理认可,并在开盘鉴定上签字才能进行正式生产。5、生产过程中监督检查出厂商品混凝土坍
35、落度、和易性是否满足要求,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出站。6、驻站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搅拌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口头指令和发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的方式行使监理的权利。7、制止影响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各种行为。第四十一条 针对聚羧酸外加剂特点,生产供应过程应注意以下问题。1、聚羧酸减水剂和其它系列减水剂(如萘系等)有冲突反应,混合在一起使用会改变或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因此要求在使用前必须将贮存容器及管道、运输车、搅拌容器等彻底冲洗干净。2、聚羧酸外加剂的使用掺量变化在混凝土中表现非常敏感,称量误差必须严格控制在1%以内,且会随着环境和材料的温度变化而变化,比萘系敏感得多,对高温水泥的适应
36、性较差。所以重点注意外加剂的称量误差和材料及环境温度变化。变化较大时需对外加剂适应性试验进行重新检测。3、砂、石的石粉含量和含泥量对聚羧酸外加剂的影响明显大于萘系等其他外加剂,可能导致外加剂掺量成倍增加,因此搅拌站要严格控制砂、石的石粉含量和含泥量的稳定。4、超出保质期的聚羧酸产品会出现产品分层,减水率下降,坍落度损失加快,或者发霉变味等现象,因此超出保质期的产品严禁使用。5、聚羧酸系外加剂拌制的混凝土搅拌时间过长可能会加快坍落度损失,搅拌时间过短外加剂不能充分发挥功效。通常情况下,聚羧酸外加剂混凝土搅拌时间比普通外加剂混凝土搅拌时间延长10秒效果较好。因此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混凝土搅拌时间
37、。6、聚羧酸系外加剂与萘系外加剂不同,混凝土坍落度损失的出现有时非常突然,流动性的损失非常快,再添加外加剂或加水都难以恢复。因此施工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浇注计划,防止混凝土现场等待时间过长出现坍落度急剧损失造成堵泵、振捣不实等问题。7、聚羧酸外加剂配制混凝土坍落度过大时会出现泡沫状的松软浮浆,浇筑振捣后会积聚到表面,对混凝土表层强度危害很大。出现上述情况时,必须采取清除浮浆层重新浇筑新混凝土或加一定量公称粒径小于25的洁净石子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配合管理1、由于聚羧酸外加剂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外加剂的特点,因此施工单位应适当了解聚羧酸外加剂混凝土的特点,以便更好地配合搅拌站工作,做
38、好混凝土的泵送、浇筑及养护,确保混凝土质量。2、施工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浇筑计划,防止混凝土现场等待时间过长。因施工单位准备不充分,造成混凝土现场等待超过90分钟,混凝土必须退回,防止混凝土堵泵,避免因浇筑到位的混凝土振捣不实造成质量事故。退回混凝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3、泵送浇筑混凝土过程,如果采用搅拌站提供的泵,泵的管理由搅拌站负责,但泵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浇筑过程中听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对于违反安全和质量规定的指挥,比如:违反安全规定挪泵,向泵送接灰口加水或要求泵送人员加水,以及不加水就退灰等情况,泵送人员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并及时向搅拌站调度反映,由调度或有关领导协调解
39、决。4、泵送浇筑混凝土过程,如果采用施工方自备泵,泵的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泵送过程中泵送人员或施工人员不得向泵送接灰口加水,也不得无故退灰。遇有问题可向搅拌站现场质检员、调度等人员反映,通过搅拌站人员协商解决。5、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必须严格执行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裂缝和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由于剩(退)回聚羧酸外加剂混凝土难以处理,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更精细地计划混凝土用量,浇筑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收尾混凝土用量控制工作,尽量避免剩退混凝土的发生,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因计划不准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四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施工单位、驻站监理及施工监理之间应建立
40、对混凝土质量、数量和资料的交接验收手续,对到达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进行交接验收。第四十四条 混凝土搅拌站及商品混凝土总监办必须对混凝土质量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反馈生产供应、质量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对质量和服务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1、外加剂生产供应应急预案:搅拌站必须提前在物资部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录中确定一至两家备用外加剂厂。如果外加剂厂原材料出现问题,影响外加剂复配,进而可能对工程进度构成影响的情况,外加剂厂应在8小时内通知搅拌站,由搅拌站及时上报驻站监理,启用备用外加剂厂家,确保混凝土供应。2、混凝土生产供应应急预案:
41、搅拌站必须确定一至两家协作单位,并就临时接应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如果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供应时,应及时上报驻站监理,启用协作单位。第七章 混凝土结算与付款管理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减少土建承包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的结算和付款纠纷,建管公司特将轨道交通工程所需混凝土的结算和付款予以规范。第四十七条 混凝土的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1、结算时间:供需双方合同签订后从正式供应混凝土开始,每月2630日内将当月发生的混凝土价款结算完毕。2、结算方式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混凝土供应商、驻站监理工程师、土建承包商三方共同签字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方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手续。2
42、)混凝土驻站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混凝土供货商供货数量的准确性,每天每一标号最少抽查一车混凝土,根据混凝土重量级配合比的设定容重核算方量的准确性,如误差超过2%,当日供应的所有混凝土方量均按照扣除误差后的实际方量计算。3)土建承包商可随时抽查混凝土供货商运至工地的单车混凝土方量或重量,如误差超过2%,当日供应的所有混凝土方量均按照扣除误差后的实际方量计算。第四十八条 结算纠纷的解决1、混凝土供货商供应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土建承包商应即时通知供应商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做为价款结算依据。2、混凝土供货商供应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土建承包商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
43、常现象的,土建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核实,由此而造成的退货由供应商承担。3、混凝土供货商供应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土建承包商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土建承包商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土建承包商应该承担相应损失。4、因土建承包商多订混凝土而造成的剩、退货,如超过混凝土实际使用数量的1%时,土建承包商应该承担相应损失。第四十九条 混凝土货款的支付1、土建承包商在得到建管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应根据其与商品混凝土供货商的供货合同严格按比例支付,若由于土建承包商原因拖欠混凝土供应商货款,经核实后建管公司将暂停其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待该
44、土建承包商改正后,再恢复其正常的计量和支付。2、商品混凝土供货商得到款项后,应根据其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供货合同按比例将材料结算款支付给原材料供应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如挪用或不按合同付款,建管公司有权通知土建承包商停止该商品混凝土供货商的商品混凝土结算和付款,待该商品混凝土供货商改正后,再恢复其正常结算和付款。3、土建承包商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商在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与纠纷,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建管公司在有能力时可以帮助协调解决。第八章 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土建承包商、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要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发布的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
45、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供需双方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签订供应合同,供应合同应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物资部和各项目管理公司备案。合同一经签订要如约履行。1、供需双方如未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供应合同,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的损失自负。2、供需双方如约履行合同,如单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解决。第五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要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1、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如果送到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则商品混凝土生产商停止供应商品混凝土,并进行为期一周的整顿,在整顿期间提出整
46、改意见报各项目管理公司和物资部,同时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负责赔偿停供期间的全部损失。2、商品混凝土生产商在供应中出现重大事故时,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要服从管理公司委托的商品混凝土总监办的监理人员的质量监控管理,若商品混凝土生产商不服从监控管理,总监办有权向物资部汇报,停止该商品混凝土生产商的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工作。4、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商品混凝土生产的技术指标和管理公司审定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生产厂家、原材料品种、规格、等级。若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有违规行为,如该生产商的
47、商品混凝土成品已打入结构,由混凝土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其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该商品混凝土生产商负责。如未打入结构,则该批混凝土全部退回,损失自负并责令限期整改。5、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结算支付条款。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如挪用或不按合同付款,管理公司有权通知土建承包商停止该商品混凝土生产商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待该商品混凝土生产商改正后,恢复其正常结算。第五十三条 土建承包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如约履行供需合同。1、土建承包商要选定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指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商。2、土建承包商要严格按施工现场混凝土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由土建承包商承担一切损失。3、土建承包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中的结算支付条款。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土建承包商本结算期的工程款支付。如出现严重挪用资金现象,管理公司将直接监控商品混凝土结算过程。4、土建承包商要根据施工计划编制使用商品混凝土计划,由土建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商品混凝土用量的增加和浪费,增加和浪费的商品混凝土费用由土建承包商自负。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