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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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精品文档.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 200年8月1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置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结合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水利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遗

2、留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第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的安置与库区的经济建结合起来,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使移民脱贫致富。第五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以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在政

3、策上给予优惠,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 凡处理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留问题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专项资金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利部移民办公室,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事宜;流域机构(电管局)受水利部委托负责协调本流域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国家补助与地方资金配套相结合。三、实行计划管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编制规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

4、是专门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严禁截留挪用。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十条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移民专项资金有以下来源:一、财政部拨付的专门用一日千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库区建设基金;二、水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部分;三、水费外附加训区移民扶助金;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五、其他用于处理移遗留问题的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问题不包括在内。二、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需

5、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三、有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能较多安置移民就业的乡镇企业。四、其他费用。如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第十二条赈灾、救济、处理工程建设方面的遗留问题、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以及与水库(水电站)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资金。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第十三条规划的编制与审定:一、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水库概况:含工程概况、库区概况、移民安

6、置情况、目前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2、规划意见:根据分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提出规划处理方案。(1)规划的原则和规划的目标;(2)无偿补助规划: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提出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方案,以及无偿补助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3)有偿扶持规划: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辟生产门路,提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的规划方案、确定受益移民和安置移民人数、预测移民增收水平和速度,以及有偿扶持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3、应列入规划的其他费用:(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的勘测设计费;(2)管理费:按规划中

7、无偿有偿扶持投资的3-5%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与移民工作有关的各项业务经费,以保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3)培训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投资的2-4%提取,主要用于移民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移民实用技术的培训;(4)预备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投资的3-5%列支,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设计漏项,以及不可预见事项而造成的损失。预备费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动用时应报水利部备案。4、概算。5、实施措施。第十四条年度计划的编报与审批:一、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水利部(或水利部、能源部)批准的规划以及下达的年度控制投资指标。二、年度计划编报

8、的程序:移民管理单位的年度计划应逐级编报。500万元以上的(含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水利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移民主管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水利部移民办公室。流域机构代部管理的项目,其年度计划由省移民主管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送流域机构,由流域机构综合平衡后报水利部。三、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有偿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投资的40%,移民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偿扶持资金可适当提高。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其审批权限为:一、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

9、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二、设备购置单台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1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各级移民管理单位对批准的年度计划按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施工,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度终了,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逐级编制统计报表。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规划、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审查、组织、实施、协调、核算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10、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有偿扶持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开发计划,做到按借款合同及时偿付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项目的选择。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的规划和要求,无偿补助项目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急需,对受益最大、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显著的要优先安排;有偿扶持的项目要长短结合,对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要优先安排。第十九条 项目的评估。对选择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较,择优选出最佳方案。无偿补助项目主要看投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选点是否合理,地方配套的资金是否能落实等;有偿扶持项目主要看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

11、可行、有没有发展前景、能否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投资、组织实施措施是否落实等,然后写出评估意见。第二十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凡移民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移民管理单位写出评估意见,纳入年度计划上报。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执行。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对批准的项目,由移民管理单位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总结验收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所需的有

12、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项目完成后,移民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上级移民管理单位,对项目完成优良的,要给予表扬;质量差的,要给予批评;不合理的要追究责任,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三、验收的权限。凡单项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权限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决算向项目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

13、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坚决改变以拨作支,以领代报和敞口花钱的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分析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购置,建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

14、使用的固定资产均按原值计价,不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的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正确计价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及核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经常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接受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偷工减料的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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