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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河 北 省 水 利 厅 文 件冀水建19988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省引滦局: 为加强人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果,我厅根据省政府水利部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没情况,曾草拟了河北省本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于1998年6月北戴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工作会议”上,广泛征求了各市水利局及厅属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又做了进一步修改补充。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印日起遵照
2、执行(群众集资为主,且单项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省、市、县(市、区)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方式投资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及其配套和附属工
3、程。 从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多元投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建设处为省厅的主管业务处。 重点大中型工程项目,省际、市际边界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必要时邀请水利部或其流域机构共同管理;一般大中型工程项目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建设单位;500KW及以上小型水电站工程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500KW以下小型水电站及其他小型工程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县(市
4、、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资格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资格须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等级相适应,其人员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如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代行建设单位职责,并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对于违背基建程序而又不及时纠正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报建,不得报送技施设计及预算、施工招标申请
5、书、开工报告等文件,不得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管部门亦不应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工程报建 一、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大中型工程项目,均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进行报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办理。 二、对未获报建批准的工程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招标、开工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三、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
6、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 工程项目建设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首先应在水利发电、城市供水、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并有一定社会效益的乙类建设项目实施规范化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防洪除涝、城市防洪、水土保持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甲类建设项目,也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机制运作,积极探索配套改革措施。 第八条 招标投标 一、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冀水建字199710号)(以下简称招投标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
7、方可进行。 二、施工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招投标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某些环节时,需报经省水利厅批准后执行。 三、招标单位必须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向主管部门编报施工招标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同意进行投标的施工单位发招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格式、深度等必须符合招投标规定要求,并于正式发售标书日前510天,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五、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除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外,亦必须符合招投标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标书,经评标委员会(小组)审查认同,可作为废标处理。 六、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科学、公正,要建立省水利系统专家评标网,实行
8、专家评标。标底应在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防止出现标底过高或过低的不合理现象。 第九条 建设监理 一、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大中型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冀水基字199527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实行建设监理。如“细则”与“规定”有抵触之处,则以“规定”为准。 二、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且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的法人单位。 三、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建设监理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工作应在委托合同签定后,方
9、能实施。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在一个合法的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五、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副总监姓名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监理的酬金应以监理人员实际从事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其总额应按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现行标准计取。 七、严禁虚设监理和一人多项监理。如因监理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监理酬金的总额。 八、建设监理单位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协助建设单位整编竣工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大事记、监
10、理日志等有关监理资料。 第十条 质量监督 一、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科技1996413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实行质量监督。“细则”与“规定”、“规程”有抵触之处,则以“规定”、“规程”为准。 二、质量监督是政府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管理的强制性行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独立的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均须接受质量监督站的业务监督。质量监督站人员不得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人员混岗。 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健全,人员齐备
11、,现场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质监人员在努力提高政治、政策、道德修养的同时,要熟悉业务内容、工作方法、步骤等,要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施工质量的“评定规程”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机的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监督工作覆盖到每个项目,监督项目覆盖到整个施工过程,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对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成果有争议时以“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的复检复验数据为依据。 四、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五、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提出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
12、包干 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均应签订“投资包干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协议依据、开竣工时间、双方职责、包干金额、资金筹措、质量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节余资金分配及使用等主要内容。投资包干协议书应于技施设计及预算批复后15日内签定。 第十二条 技施设计及预算 一、工程项目的技施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完成。技设阶段设计的内容、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规范及施工的要求。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印发的河北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试行)(冀水规设字199445号)和河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冀水规设字1994
13、56号)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内容完成(另有规定者不受此限)。 二、技施设计及预算编审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依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应在1030天内完成。 三、报送技施设计及预算文件(含附件),大中型工程应不少于5套,小型工程应不少于3套。每套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部图纸; 2、技施设计说明; 3、工程预算书(含单价分析表及主要材料单价表)和软盘; 4、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一、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均应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试行)(86水电基字第24号)进行验收。 二、验收分四
14、步进行,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大型工程和特别重要的其他工程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2、阶段(中间)验收,一般中小型工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大型工程和特别重要的其他工程应由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3、竣工初步验收,中小型工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一般应邀请主管部门参加;大型和特别重要的其他工程应由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4、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必要时邀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省有关部门参加,共同进行验收。 三、各个验收阶段的有关工程资料、验收签证、验收鉴定书初稿等准备事宜,由被验单位完成,并于验收前10-15天送达主持验收单位备审。竣工验收资料除按“验收规程”第4.0.3条要求提供外,还应增加“建设监理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