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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杭州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杭州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和规范“走出去”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及用途“走出去”专项资金在每年预算安排的杭州市发展外向型经济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实际使用数以预算安排数为准,并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营销网络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
2、);(二)支持企业承接境外工程承包业务;(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四)支持企业进行境外风险防范;(五)支持“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纪录;(二)经批准获得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备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三、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与标准(一)生产经营类境外投资项目 对在境外投资设立或并购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的企业(含境外开发矿产、能源等资源及农、林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在
3、1005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助。(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对在境外投资开展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建设的企业,当年度累计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建设企业引资入区杭州企业每增加1家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三)研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对在境外投资设立或并购研发基地的企业,中方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
4、元的资助;中方投资金额在1003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助。(四)营销机构境外投资项目对年自营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3家以上(含3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以后每增加家,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资助。(五)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当年完成营业额在300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当年
5、完成营业额在300050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亿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的资助。(六)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企业开展境外劳务合作,当年完成营业额在501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1003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300500万美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的资助;当年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万元的资助。(七)境外风险防范、对企
6、业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对外投资险,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2、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参保出口信保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省市两级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40%。3、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省市两级资助
7、合计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60%。(八)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的项目洽谈、对接、培训、咨询等推进杭州市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发生的场租费、宣传费等给予全额资助。2、对杭州市“走出去”企业利用自有渠道资源提供公共平台服务,根据其服务杭州市“走出去”工作的绩效,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3、定期开展“走出去”先进企业综合评比表彰,对受表彰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上述资助项目中,除境外风险防范项目外,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对虽已获得上级补助但不足的,不足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四、申报、审
8、核和拨付程序(一)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级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申报;区、县(市)级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局、财政局申报,由区、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统一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二)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实施“走出去”战略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到 下载;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生产经营类境外投资项目、研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营销机构境外投资项目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的当地注册复印件、资金汇往境外机构所在国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实物投资物品报关单复印件;其中申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资助的企业还应提
9、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中标及挂牌确认文件复印件。4、申报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经年审的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合同复印件、工程营业额进账单或成套设备项目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5、申报境外劳务合作项目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经年审的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境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境外劳务合作营业额进账单复印件。6、申报境外风险防范项目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各项保函及其对应保费、手续费汇总清单,保费及手续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发票及相应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三)审核市外经贸局对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
10、额。(四)资金安排上述各款资助及奖励资金,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五、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一)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二)各区、县(市)职能部门应做好辖区内企业资助、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三)对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完善“走出去”战略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杭外经2008180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