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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精品文档.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一、分类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第二类: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二、研究的内容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
2、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三、质量标准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
3、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
4、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四、审批和再次转让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
5、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为正式标准前,不得再次转让。研制单位如需再次申请转让,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副本。一个副本只能转让一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的同时,应在副本上注明“该药已转让给生产单位”字样。五、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一:药材申报资料项目、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选题的目的与依据,文献古籍、经验或现代有关该品种研究等情况的综述。、中药材的来源及其鉴定依据,主要产地,药用部位。、生
6、态环境、生长特征、栽培或培殖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资料。、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图和结论)及文献资料。、根据中医药理论和经验提供的有关依据。、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用药材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药材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按质量标准有代表性三批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
7、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二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拟进行临床研究计划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药材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药材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有关文献资料。、按质量标准有代表性样品至少三批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及引种(养)药材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二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药材包装材
8、料的性能、规格的设计样稿和说明。包装上必须附有品名、贮藏、质量合格标志、产地、调出单位和日期等内容。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部位,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等要求同制剂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项。 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表报送项目类别资料编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申请临床研究申请生产附件二: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选题目的与处方依据,文献古藉、经验或现代有关该品种研究等情况的综述。、处方组成和根据中医药理论及经验对处方的论述。、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
9、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用药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临床研究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拟进行临床研究(试验或验证)的计划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使用期限的有
10、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和说明。产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主要组分(成分)、中医药理论或基础实验的阐述、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贮藏、使用期限、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 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表报送项目新药类别资料编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申请临床研究申请生产附件三:分类
11、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系指根据该药材的特性和主要组份用人工方法制得而成的产品,如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制成品的处方组成包括各组分的名称、配比和制成量,制备工艺包括各组份的制备、加工和成品配制全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并同时报送有关的试验方法、数据及所原药材对比的药理、毒理、理化、临床研究等资料。、新发现的中药材系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含从国外引种、引进非我国习用的药材、新的菌类药材(包括已有法定标准的菌类药材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等的混合物)及国内外有文献记载的天然药物作中医用药者。、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份系指提取的单一化学成份,
12、须按中医理论指导临床用药。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以下几个项目:()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中药注射剂的组份可以是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单方或复方等。除复方中的药材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外,其它组份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附上该组份(药材)的第、项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件(复印件),如组份未制订标准的,须按相关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注射剂的主要成分必须基本清楚。、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如果历代本草有记载,必须详细提供
13、本草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系指提取的非单一化学成份,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提取物等。、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如培植牛黄、引流熊胆等。、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和引种(养殖)药材,申报资料中的、项的研究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其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其对比试验而定。(从国外引种(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系指已有我国进口药品标准的药材)。、新的中药制剂,系指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均未收载的制剂。其处方中的组份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制定药品标准的药材应先制定其省级质量标准,按照(药材申报资料项目)的第、项的要求
14、报送资料,其资料随制剂一起上报;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项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件(复印件)。单方制剂中的药材若为省级药品标准的,必须补报相应资料,并同省级药品标准资料,按三类药材的要求整理后与制剂一并上报,如符合要求,该药材可作为国家药品标准认可。不论是单方或复方,除药材外的其它组份,如果未制定药品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传统古方、验方制剂属第三类新药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报申报资料、项,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及无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处方(包括药味和剂量)必须与原处方完全相
15、同,并全部药味为药典收载品种;()生产工艺必须完全一致;()若为古方(系含清代及清代前文献古籍所收载的方药)必须详细提供古代文献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的复印件。若为验方(系清代后的方药)除具备以上()、()、()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几点:()验方提出者系具有三十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并在当地享有一定名望的中医大夫;()该方药经多年临床应用,疗效确切,群众公认的好药;()提供例以上符合中医理论的临床用药资料。()持有所在省卫生厅(局)对以上情况的证明。、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须遵照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用药。除按要求的申报资料外,尚需报送该组方中的中药、西药、制剂三者在药效、毒理、临床等方面的
16、对比试验研究等资料及文献资料。、改变剂型的药品(如是其它剂型改为注射剂的,按注射剂的要求报送资料),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资料及新剂型与原剂型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和临床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并说明新剂型药品的优、特点。、改变剂型又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除应做新病证的药效学试验外,还应按本注释的第条要求报送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如果是外用药改为内服药的,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中药材国内异地引种系指地道药材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其申报资料中的第、项研究,应将原地与异地或野生与家养的药材进行对比。如外观性状或内在质量标准有变化的,则按
17、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由卫生厅(局)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如临床用药剂量超过该药原剂量的,必须提供该药的急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临床用药时间超过原治疗时间的应报送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其质量标准必须有新的提高和完善,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凡对人体具有依赖性倾向的药品,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初审单位对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使用期限等进行审核后,必须提出审核前后的修改意见等有关资料。、凡菌类药材和引种(养殖)药材,
18、在生产的同时须了解是否有变异退化等现象,应按申报资料项目的第、项要求进行三代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新药用辅料系指除已应用的传统辅料外,在我国首次使用于中药制剂的赋行剂、附加剂等。新辅料的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药材按(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所有中药制剂均按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药材(原料)与其制剂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作为二个品种计。、有关新药的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或验证的技术要求可参阅附件四、五、六。、有关新药的质量标准、质量稳定性、对照品及命名的技术要求可参阅附件七、八、九、十。、报送资料项目中的“
19、”号表示须报送试验资料或详细文献资料。、第一类新药须报送资料项目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者,还应报送致癌试验资料。、第一类新药报送资料项目生殖毒性试验中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凡对申请临床研究时所报送的资料有改动者,在申请生产时均需重新补报,并说明原因。、计划生育药品包括避孕药、中止妊娠药及其它调节生育的药物。附件四: 药理研究的技术要求中药新药的药理学研究包括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为申请临床研究提供科学依据。中药新药的药理研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定具有中医药的特点的试验计划,根据新药的功用主治,选用或建立与中医“证”或“病”相
20、符或相近似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对新药的有效性做出科学的评价。(一)基本要求、试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专以上水平及资历,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操作能力。确保试验设计合理,结果判断准确,总结资料可靠,并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各种试剂及组织管理均应符合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动物要求,必要时可选用特定年龄,性别的动物或特殊模型动物。、试验记录应详细准确,试验中出现的新问题或特殊现象均应详细写明情况。、试验结果应经统计学处理,尽可能以表格列出统计结果。(二)主要药效研究、试验方法的选择()试验设计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新药的主治(病或证),参照其
21、功能,选择两种或多种试验方法,进行主要药效研究。()由于中药常具有多方面的药效或通过多种途径发挥作用等特点,应选择适当方法证实其药效。有时药效不够明显或仅见作用趋势,统计学处理无显著差异或量效关系不明显,也应如实上报结果作为参考。()动物模型应首选符合中医病或证的模型,目前尚有困难的,可选用与其相近似的动物模型和方法进行试验,以整体动物体内试验为主,必要时配合体外试验,从不同层次证实其药效。()新药第一、二、三类的主要药效研究,应能充分证实其主要治疗作用,以及较重要的其他治疗作用。第四类可只选用两项(或多项)主要药效试验或提供详细文献资料,第五类新药只做新增病证的主要药效试验。中药材的人工制成
22、品、新的药用部位、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引种药材的药效试验,均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观测指标观测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实验动物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对其种属、性别、年龄、体重、健康状态、饲养条件及动物来源等,应有详细记录。、受试药物()应是处方固定,生产工艺及质量基本稳定,并与临床研究用药基本相同的剂型及质量标准。()在注射给药或离体试验时应注意药物中的杂质、不溶物质、无机离子及酸碱度等因素对试验的干扰。、给药剂量及途径()各种试验至少应设两个剂量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其中一个剂量相当于临床剂量的倍,大动物(猴、狗)或特
23、殊情况下,可仅设个剂量组。()给药途径一般采用二种,其中一种应与临床相同,如确有困难,也可选用其他给药途径进行试验,并应说明原因。溶解性好的药物,可注射给药(要注意排除非特异性反应)。而粗制剂或溶解性差的药物,可仅用一种给药途径进行试验。、阳性对照药主要药效研究应设对照组,包括空白对照(正常及模型动物对照组,必要时应设溶媒对照组)及阳性药物对照组。阳性对照药可选用药典收载或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或西药,选用的药物应力求与新药的主治相同,功能相似,剂型及给药途径相同者,根据需要可设一个或多个剂量组。(三)一般药理研究一般药理研究,观察主要药效以外的其他作用,主要观察以下三方面:、神经系统:观察给药后
24、的活动情况和行为变化。、心血管系统:观察给药后对心电图及血压等影响。、呼吸系统:观测给药后对呼吸频率、节律及深度影响。(四)药代动力学研究研究新药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排泄。中药材中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可参照西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测定并计算各项参数。附件五: 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毒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新药的安全性做出评价,为临床试验用药提供科学依据,保证临床用药安全。(一)急性毒性试验、半数致死量()测定: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半数致死量()。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水溶性好的药物应测定注射给药的。给药后至少观察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动物死亡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
25、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最大耐受量测定: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预计一次给药无法测出时,可做一次或一日内最大耐受量试验。即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连续次给与动物(如用小白鼠、动物数不得少于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系折合生药量计算),并推算出相当于临床用药的倍数。(二)长期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是观察动物因连续用药而产生的毒性反应和严重程度,以及停药后的发展和恢复情况,为拟定临床安全用药剂量提供参考。、动物:应用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啮齿类常用大白鼠、每组至少只;非啮齿类常用狗或
26、猴等,每组至少只,雌雄各半。、剂量:一般应设三个剂量,中剂量应高于药效学试验高剂量,高剂量组应部分动物出现毒性反应或死亡(死亡数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如急性毒性试验难以求出,不能找到三个理想剂量组,长期毒性试验可设两个剂量组,高剂量组应高于药效学试验的高剂量和临床治疗量。、给药途径与方法:给药途径应与推荐临床试验的途径相一致。口服药应采用灌胃法,如将药物混在饲料、水中给与,要保证每只动物按规定量在一定时限内服入。给药次数应每天一次,连续给药,如试验周期在天以上者,可每周给药天。、试验周期:第三、四类中药制剂,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
27、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而给药量大于,临床用药期为一至三天者可免做长期毒性试验;若临床用药周期在周以内者长毒试验应为周;周以内者,应为四周;四周以上者,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应为临床试验用药期的两倍以上。如大白鼠长期毒性试验结果无明显毒性、可免做狗等的长期毒性试验。(三)外用药治疗局部疾患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有毒成分的,可不做长期毒性试验。但需做局部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必要时需做吸收试验。如外用药治疗全身疾患的,还应做长期毒性试验。(四)保胎药与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物,除按一般毒理学要求进行试验外,还应增做生殖毒性试验。(五)资料的整理与要求:、实验报告应写明实验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课题
28、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名,单位盖章。、完整的实验总结资料,应包括动物、材料、方法、检测指标的数据、图表、统计学处理及摘要、小结等。、毒理实验与临床试验所用的药物,其标准规格应完全一致,特殊毒理试验中用的阳性对照药、试剂等均应注明生产厂家、批号等。、实验所用动物均应注明种系、性别、年龄、体重及供应单位,如有生产合格证者,应写明合格证号码。、对新药的实验结果,应做出科学解释;对新药的安全性应做出综合评价。附件六: 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与临床验证。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为三期进行,临床验证不分期。临床试验(一)期临床试验、目的主
29、要是研究人体对新药的反应和耐受性,探索安全有效的剂量,提出合理的给药方案和注意事项。、适应范围对于一、二类和三类中含有毒性成分,或有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的新药,必须进行期临床试验。、试验设计必须由有经验的高级职称的医师负责组织相应职称的药理、药学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受试对象选择正常人(健康志愿者),特殊病证可选择患者。年龄:一般以岁为宜。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进行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女性妊娠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受试例数:例。()剂量确定剂量确定应当慎重,
30、以保证用药安全为原则。应当结合中医药特点区别对待。对于传统的用法应按习惯用量或临床常用剂量作为主要依据,一般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预测剂量。然后其量作为初试剂量;对于动物实验有毒性反应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量作为初试剂量。、观察和记录按照试验计划,给药后必须仔细观察临床反应和必要的检测指标,并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采取与试验前等同条件下进行复查,若有异常应当重复检测后才予以肯定。、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一般可根据药物与出现不良反应的时间关系;停药后不良反应是否有所缓解;或在严密观察下重复少量用药时不良反应是否复发等予以判断。对于
31、规定的各项检测指标应定期复查,发现异常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若确属药物所引起,应立即中断试验,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处理。在用药期间出现的任何异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其他特殊检查都应随访至恢复正常为止。、试验总结根据试验结果客观而详细地进行总结,并应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作出正式书面报告,据此,提出对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建议。(二)期临床试验、目的本期是临床评价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对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做出确切的评价,并与已知有效药物做对比观察,指出它的优缺点。、基本要求()本期的两个阶段,即对照治疗试验阶段与扩大对照治疗试验阶段,可以同时进行。试验单位不少于三个,每单位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例。()对常见病、多发病证所需病例数一般不少于例(主要病证不少于例)。对于恶性肿瘤、危重病例及特殊病种所需例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避孕药要求不少于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