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620668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114 大小:6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4页
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doc(1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精品文档.焦作氯碱分公司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教材一级安全教育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公司简介3第二章 相关安全法律法规4第一节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4第二节 部分法律法规原文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3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2第三章 工艺简介及注意事项36第一节 生产工艺简

2、介36第二节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38一、中毒38二、火灾和爆炸39三、腐蚀、灼伤39四、粉尘、噪音、高温39五、危险有害物质特性42第四章 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4第一节 化工生产四十一条禁令44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44操作工的六严格47动火作业六大禁令50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52机动车辆七大禁令54第二节 公司十大禁令57第三节 八大规程及票证办理57一、动火作业57二、高处作业63三、设备检、维修作业66四、吊装作业70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74六、盲板抽堵作业77七、断路作业78八、动土作业79第四节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81第五节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2第六节 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83第七节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5第八节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92第九节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94第十节、防尘防毒管理制度96第十一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7第十二节、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99第十三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01第十四节、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02第十五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4第十六节、消防管理制度106第十七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10第十八节、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1第十九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12第五章 应急救援逃生基础知识114第一节 安全基础知识114一、电气安全知识115二、防火防爆安全知识116三、防雷、防静电安全知识116四、防护

4、器材的使用117第二节 火灾逃生自救与应急处置118第三节 触电人员急救与应急处置119第四节 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时逃生自救与应急处置121一、有毒气体泄露的应急处置121二、易燃易爆气体泄露的应急处置121三、窒息性气体泄露的应急处置121第六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2第一章 公司简介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大型化工企业,中国化工500强、河南省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焦作市18家重点发展利税大户企业之一。公司始建于1966年,经过近40年的不断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化工生产为主业,发电、供热、水泥、PVC深加工等与之配套的综合企业集团。2004年6月进行了股份制改革,11月,中国昊华化工(集团)

5、总公司注入资金控股,更名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地面积75万平方米,注册资本11400万元,固定资产11.4亿元,现有职工3277人。下设生产运行部、规划发展部、经营部等7个职能部室和氯碱、热电2个分公司和4个控股子公司、参股1个公司。生产运行部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分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氯碱分公司是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分公司,现有职工1750人。下设办公室、政治工作处、资产管理处、技术管理处、生产运行处5个职能处室和烧碱、动力、环保、聚氯乙烯4个分厂。生产运行处为氯碱分公司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四个分厂及职能处室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分厂厂长为分厂安全第一责任人,

6、对本分厂安全副厂长和安全员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氯碱分公司主要产品及年生产规模分别为:烧碱、聚氯乙烯树脂各18万吨、液氯5万吨、盐酸6万吨。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体系认证。第二章 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纳入科学发展观,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2002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针对安全生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03年以来事故总量开始下降,反映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逐年趋好。2004年初国务院做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是长期奋斗目标。2005年2月国务院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为正部级单位。从机构的变化反映出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随后高法、

8、高检又做出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中纪委、监察部清纠煤矿违规入股,就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做出了规定,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一项项的措施都证明了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济要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中国历来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着中国几千年的发展,正是安全生产才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然而,我国自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并不容乐观。全国一年的事故损失,相当于1000多万个职工一年的辛勤劳动化为乌有,相当于近亿农民一年颗粒无收。 我国第

9、一部安全经济学的作者罗云痛心地说。 人民日报2006年6月15日报道,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多万,死亡13万人。我国企业界一年发生70多万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00亿元。人类学家统计,二战结束后60年来,地球上没有战争的日子只有26天。我们要问,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事故的日子能有多少天?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最新报告显示,事故的发生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全世界每年因公死亡人数达到200多万人,是每年全球战争死亡人数的3倍。平均每7秒钟死1人,每分钟死8人,每小时死500多人,每天死6000多人,相当于每天发生一次像美国“9.11”恐怖事件那样的大灾难。这还不包括工伤以外的各类事故人数。20

10、08年8月26日6时45分,广西宜州市的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恶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60人受伤,周边3公里内18个村屯及工厂职工、家属共约1.15万人被紧急疏散,同时还造成附近龙江水体轻微污染。这是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人数最多、性质最为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上百部法律为何管不住“事故频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劳动保护杂志的文章感慨万千。 第二节 部分法律法规原文我国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力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多部安全方面的法律。本节列出了几部法律对保

11、障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中详细的阐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该条款规定了作为中国公民具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同时劳动的过程中和工作环境都应该是安全的,并且劳动条件要不断改善。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12、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以上条款规定了作为一名劳动者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女性在工作中具有相同的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到歧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对交通运输提出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人员应负的责任。如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

13、事责任;肇事逃逸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将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对劳动者在作业工程中的义务,劳动者如果违反国家或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违章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违章指挥,不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14、,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和安全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因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

15、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作了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或用人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对用人单位的消防管理提出了要求,同时应认识到全民消防作为我国的一个目标,说明了每个公民都有参与

16、消防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工作中不被鼓励盲目灭火,而是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但是有关人员不作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第一百四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规定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每个职工都有义务如实报告事故给上级部门,不应隐瞒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17、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上条款规定了从业人员具有的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并且规定了从业人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上条款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18、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条款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该条款对特种工做了明确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我公司现有的特种工工种有电工、焊工、制冷工、压力容器工、锅炉工、吊装工。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

19、、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20、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21、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22、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

23、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24、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5、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26、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27、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

28、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2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30、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31、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

32、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

33、,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

34、病;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35、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6、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

37、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

38、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

39、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40、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41、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

42、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43、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44、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

45、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46、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