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05466.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05466.doc(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施工现场管理规定05466.精品文档. 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目 录1、目的12、适用范围 13、管理细则 1 3.1、现场施工用电管理 13.2、现场施工用水管理 33.3、现场施工用地管理 43.4、现场垃圾、废料处理 53.5、现场施工道路管理 63.6、现场生活及卫生设施管理 73.7、施工机具、设备进出场管理 73.8、工程材料及临时用料进出厂管理 73.9、现场标识牌管理 83.10、现场公用照明及施工照明管理83.11、现场文明施工管理83.12、现场施工动土及土方管理93.13、现场夜间施工管理114、附
2、则 115、附件 115.1、现场用电申请5.2、临时用电申请5.3、现场水电用量记录及结算单5.4、现场水电管理整改通知5.5、现场水电管理处罚通知5.6、现场用水申请5.7、临时用水申请5.8、用地审批表5.9、道路使用审批表5.10、动土安全作业证1 目的为保证新能凤凰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平稳、有序进行,统一规范现场临时设施使用及施工单位行为,明确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工作界限及管理程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2 适用范围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 现场施工用水管理; 现场施工用地管理; 现场垃圾、废料处理;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 现场生活及卫生设施管理; 施工机具、设备进出场管理; 工程
3、材料及临时用料进出场管理; 现场标识牌管理; 现场公用照明及施工照明管理;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动土及土方管理; 现场夜间施工管理。3 管理细则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应遵守合同文件要求,行为符合工程行业惯例。当本规定与合同文件不一致时,双方协商解决。3.1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3.1.1 业主对施工用电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即由电仪部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及施工单位用电方案的批准。3.1.2 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向业主方提交施工用电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电量、施工电缆敷设、配电盘柜布设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等。3.1.3 施工单位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
4、理和对外协调工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3.1.4 施工单位开始用电前,应将书面“现场用电申请”报电仪部。电仪部组织对供电系统及施工单位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如遇施工单位要求临时用电或临时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应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申请”,经电仪部审查和批准后执行。3.1.5 施工电缆应采用埋地敷设的方法,地面设明显的标志桩,穿越施工道路时应埋设过路保护套管。由于现场特殊情况需临时架空敷设时,应征得电仪部的书面批准。3.1.6 施工用电电缆敷设及开关柜的施工,应由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3.1.7 施工单位选用的用电设备、电缆符合国
5、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开关柜应具备防雨、防尘等全天候功能。3.1.8 用电过程中,由于维修、电缆改造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施工单位应向电仪部办理停电手续,恢复供电时应重新办理用电工作票。3.1.9 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应有计量合格证并符合合同要求,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电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用量记录及结算单”,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电费计算的依据。逾期不交电费的施工单位将受到滞纳金及停电的处罚,并不给予工期索赔。3.1.10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接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施工单位自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供。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业主方办理,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的配合
6、并接受业主调度。3.1.11 业主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及日常管理均由施工单位负责。380V用电接线必须实行“TN-S” 系统,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联接。电力线路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用电系统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的要求。3.1.12 当施工单位需要对变压器或380V进线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业主专管人员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私自操作对供电网络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影响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3.1.13 当施工单位跨区域施工或
7、其他原因,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业主的罚款,一般罚款为10005000元。3.1.14 用电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规定,由于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3.1.15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3.1.16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3.1.17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3.1.18 施工单位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由业主有关
8、部门协调解决。3.1.19 业主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施工单位发出“现场水电管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水电管理处罚通知”。3.2 现场施工用水管理根据合同要求,业主在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水源,施工单位负责从界区外供水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施工单位的施工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3.2.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用水方案,方案中应提出用水量要求,包括高峰期用水量和日常用水量,见“现场用水申请”。施工用水方案应报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批。施工单位临时用水或停水应填写“临时用水申请”,经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查和审批后实施。3.2.2 施工单位应在供水点和用水管道连接处修建阀门井,安装
9、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计量合格并粘贴相应标识。3.2.3 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方统一规划实施,进入各施工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维护和管理,双方分界点为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的第一道阀门。3.2.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业主指定位置接出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业主批准。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3.2.5 施工单位在安装界区内施工临时管线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接口管道不得小于DN100。3.2.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工用水管道、阀门。施工单位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3.2.7 施工单位接出的施工用
10、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3.2.8 施工单位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为前提。临时水管道应布置应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进入装置区内的管道应选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3.2.9 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及正式工程的实施。3.2.10 施工单位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严禁水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3.2.11 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应提前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申请,便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3.2.12 用水高峰期,由业
11、主统一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用水量,施工单位应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度。3.2.13 施工单位用水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与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共同确认用水量,双方签字后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当发现水表计量不准确或其他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3.2.14 施工单位应编制冬季用水方案,根据冬季施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冬季施工的正常进行。3.2.15 当施工结束时,施工单位应自行拆除所有临时用水管道,阀门处加封法兰盲板,并办理相应手续。3.2.16 施工单位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时,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3.2.17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处
12、置措施同3.1.19条。3.3 现场施工用地管理3.3.1 正式工程用地管理(1)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其工程合同所对应的设计文件中明确的用地范围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用地审批表”,明确场地转角坐标或X、Y或A、B线坐标。(2) 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向施工单位提供厂区测量控制网点(包括坐标及高程)成果,由施工单位进行场地坐标或X、Y或A、B线坐标的测量放点,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验证后定位。(3) 施工单位应对所界定的场地范围内的地形标高进行测量,地形测量按30m30m(或20m20m)方格网布点,其测量成果应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进行验证并签认,该地形测量方格网
13、图将作为土方计量的唯一依据。(4) 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根据用地坐标定位及地形方格网图向施工单位办理场地移交,工程用地一经移交,其场地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均转移至施工单位,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业主为止。(5) 除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代表以外的所有人员需进入施工单位管理的场地时,均应得到施工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有义务对进入其场地(施工)范围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及相应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护。(6) 由于工程作业所需而需要进入相邻施工单位用地界内动土或作业时,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在界区内施工而有可能对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带有不安全等因素时,施工单位在其作业或实施前,应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由业主
14、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予以协调并各方确认后方可实施。(7)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用地范围内组织施工,除非事前已获得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的同意,否则不得在其界区外堆放材料及土方、垃圾等,也不得搭设临时性设施,施工期间的污水等不得随意向界外排放。(8) 由于设计的原因而变更其工程用地时,施工单位应在接到设计通知(图纸)后的2天内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用地变更手续,另行确定用地界线及坐标。3.3.2 暂设用地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及暂设用地的需求,提前10天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暂设用地计划,由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与之商定暂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使用时限等,并办理“
15、用地审批表”手续。(2)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暂设用地计划进行正确测量并定位,并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验证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暂设用地经“移交”手续后,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按计划使用和管理,直至使用时限结束为止。(3) 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暂设用地仅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仓储、加工、预制或办公等之用,不允许非预期使用或转移他人使用,所有仓储、加工、预制等设施均为临时性工程,除非事前得到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的批准,不允许在暂设用地内堆弃余土及垃圾等。(4) 暂设用地使用期限终止时,施工单位应在其限期内进行拆除并清理,恢复原始状态,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验证后收回其用地。当由于工程之需而需延长
16、其使用期限时,施工单位应提前30天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申请,变更暂设用地的终止时间。(5) 当正式工程的建设发生变化而需占用已批准使用的暂设用地时,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天内清理并退回其暂设用地。当确实需要时,由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另行协调。(6) 工程余土及垃圾堆放场地由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统一规划并指定,所有施工单位应将工程余土及垃圾(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两类)运至指定位置,并按要求进行平整或处理。(7) 见附表。3.4 现场垃圾、废料处理3.4.1 现场垃圾包括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两类,施工单位由于现场餐饮、办公产生的垃
17、圾属于生活垃圾。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土、混凝土、废木材等无回收价值的杂物,属于施工垃圾。3.4.2 工程废料系指金属、非金属等可回收的边角余料等。3.4.3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需要,在办公区、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应满足区域日垃圾储存量,垃圾箱的分类和结构应满足卫生管理要求。3.4.4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车辆定期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箱进行清理,一般每天工作结束后清理一次。3.4.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预制厂内规划工程废料存放场,采用砖砌或钢结构围护。施工中产生的废料每天清理后放入存放场,定期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批后集中处理。3.4.6 施工单位负责将其区域内的垃圾运至业主工程部/公
18、用工程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施工单位随意丢弃垃圾,除接受地方政府的处罚外,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同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3.5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3.5.1 占路作业及管理(1) 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统一管理,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施;各施工单位施工界区内的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其分界点以正式设计图纸为准。(2) 所有施工单位均不得占据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据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业主代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使用审批表”,办理占路施工申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3) 当在半封
19、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及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交通的安全。3.5.2 破路作业及管理(1) 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使用审批表”,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及数量、必须的作业时限等,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应进行现场踏看,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方案。(2) 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及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及指示牌,在确需时,应设立专人管护。(3) 施工单位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
20、号灯,以确保其安全。(4) 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所有路障及影响交通的余土等。在恢复道路时,应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及处理质量。3.5.3 施工单位责任(1) 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含分步到位的临时路面)上行驶,当确实需要转移等穿越其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止路面的损坏,否则由施工单位赔偿。(2) 全厂性道路两侧相邻的施工单位有义务负责对厂区道路及其它工程内容的看护,其看护责任以道路中心线为准。当发现异常或发生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业主工程部/公
21、用工程部报告并提供责任人的线索,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否则由相邻施工单位负责。3.6 现场生活及卫生设施管理3.6.1 施工期间现场区域内不得修建食堂等动火设施,所有饮食必须在厂外加工后送入现场。3.6.2 施工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区域内(或业主施工管理部指定的区域内),修建职工临时就餐点,临时就餐点应具备防风、防雨、防寒功能,配备必要的餐桌和座椅。3.6.3 就餐点必须配备密封式垃圾桶,剩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必须在就餐后立即运出现场处理。3.6.4 就餐点应引入生活水并设置洗手池,保证职工就餐的卫生要求。就餐点应在夏季采取防蚊、蝇措施,窗、门等应安装窗纱、门帘等防护措施。3.6.5 就餐点附近应修
22、建排水隔油、过滤、沉淀池,排水应引入附近的排水沉淀池内,排水沉淀池应定期清理。3.6.6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区域内(包括预制厂)修建水冲式厕所,厕所附近修建化粪池,化粪池容积按不少于15天的储量设计。厕所内应考虑冬季使用的采暖措施(可设置电暖气、采暖灯等),化粪池覆土深度应大于冻土层深度。3.6.7 厕所的修建、管理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3.6.8 施工单位垃圾箱的布置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3.7 施工机具、设备进出场管理3.7.1 出场控制(1) 施工单位的机具、设备(包括仪器、部件)退场或临时外运维修时,应提前办理“物品出场证”。施工单位应在“物品出场证” 说明出场物品的名称、数量、原因及
23、去向后,向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申报批准。施工单位只有出示获得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批准的“物品出场证”,方可携物品出场。(2) 施工单位的集装箱式或其他封闭式工具棚、班组休息棚出场时,应在封闭前应请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相关人员到场,经检查后由工程部/公用工程部贴封条。封条破损或未贴封条的工具棚、休息棚不得出场。(3)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材料、设备装入待外运的工具棚内,一旦发现按盗窃处理,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 明显特征的个人物品、随身小件工具不在物品出场控制范围。3.8 工程材料及临时用料进出厂管理3.8.1 出场控制(1) 材料出场必须办理“物品出场证”
24、,施工单位只有出示获得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批准的“物品出场证”,方可携物品出场。(2) 出场材料装车时,应通知业主方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人员到场监督,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材料装车外运。(3) 门卫值班人员在核对批准的“物品出场证”、 出场材料清单及实物内容一致后,放行物品出场,留下“物品出场证”次日交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保存。3.9 现场标识牌管理3.9.1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照业主和规范要求设立标志牌,内容及规格、数量符合业主的统一要求。3.9.2 业主、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志牌方案要求,自行制作、安装标志牌。3.9.3 标志牌安装必须安全可靠,版面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损坏。破损、污
25、染的标识牌应当及时更换和清除。3.9.4 具有数据、信息等动态显示功能的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内容的及时更新。3.9.5 标志牌的安装位置必须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的批准,不得影响工程的吊装、运输等正常作业。3.10 现场公用照明及施工照明管理3.10.1 根据程序文件规定,业主为施工厂区主干道提供厂区照明,厂区照明的设置及日常维护、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3.10.2 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担区域内的照明设置,包括办公区、施工区、预制厂及材料堆场。3.10.3 区域内照明由施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须保证施工人员通道、作业场所夜间施工的基本照度要求。3.10.4 施工单位在未采取有效照明的区域,禁止
26、安排夜间作业。3.10.5 施工照明方案设计及实施应满足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3.11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3.11.1 文明施工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范围包括施工场地围护、机具、材料、垃圾箱的摆放及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水、电、照明、电焊把线、施工气体管路布置及使用等。文明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有着直接的关系,文明施工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规定共同执行。3.11.2 业主将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经理应配合业主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文明施工管理的施工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3.11.3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情况,做好施工总平面布置工作。对所承
27、担区域内的场地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包括工具棚位置、施工用水管道布置、施工电缆及开关箱位置、标志牌布置等。3.11.4 除承担全场性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外,其他所有施工单位应将所承担区域的施工场地用蓝色彩钢瓦楞铁进行围护,根据工程需要留出车辆及人行通道。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的随意出入。3.11.5 进入现场的工具棚应按照总平面布置整齐的摆放在指定位置,工具棚附近应修筑临时人行通道。3.11.6 动土及土方管理应执行相关规定。3.11.7 施工现场100米范围内应设置移动式水冲厕所、修建化粪池,并派专人负责日常清理,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严禁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发现一
28、次罚款500元。3.11.8 施工现场分别设置生活垃圾箱和工程垃圾箱,垃圾箱的功能应有明确标识,垃圾分开收集。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垃圾。3.11.9 工程材料进入现场不得直接放在沙土地上,应放在水泥面或用其他物品垫起,管道、阀门、设备法兰必须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防止沙土等杂物进入造成损坏。3.11.10 施工用电源线、电焊把线、氧(乙炔)气带等应规则布置,不得随意乱拉、乱扯。高空作业时,各种线、带、管应集中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框架)布设,根据需要引出接头(插座、阀门),保证现场的整洁、美观。3.11.11 现场配件库、焊材库应统一规划,摆放整齐。3.11.12 不得将废料和工程材料存放于建
29、筑物、钢结构、设备平台等高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其清理干净。3.11.13 注意成品保护,后续工程不得损坏已施工完的工作。处于框架、管廊等高空作业环境下的已安机泵等重要设备,应采取刚性防砸措施。3.11.14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规定,保证施工人员每天将作业现场的垃圾废料清理干净。3.11.15 现场严禁乱写乱画,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清理干净。3.11.16 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搭建固定吸烟棚,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清理。3.11.17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衣着整齐,按照规定配戴安全帽和劳保用品。3.11.18 施工单位的预制场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
30、规定执行。3.12 现场施工动土及土方管理3.12.1 施工动土(1) 现场实行动土安全作业证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所有正式工程的开挖及临时动土,必须向业主施工管理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2) 施工单位在动土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动土目的、动土区域、恢复时间、开挖方式(机械、人工)等。(3) 动土由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批。(4) 施工单位在动土前必须了解地下及周围环境情况,针对地下设施包括电缆、管道、周围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护。(5) 地下情况不明时,应采取人工试探性挖掘,确认地下情况后才能使用机械开挖。当挖掘过程中发现不明管道、电缆以及古墓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业主施工管理部报告。(
31、6)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地下管道、电缆等损坏时,应立即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报告并组织抢修。由于野蛮施工造成的损坏除赔偿修理损失外,对施工单位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对于隐瞒不报的施工单位,给予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将被清除出本项目。(7) 对于不能及时回填的动土工作,应采用围栏、警示灯等防护措施。(8) 动土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地面原有状态,按规定分层夯实。(9) 动土工作必须在“动土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时间内结束,否则应重新办理新的“动土安全作业证”。(10) 对未办理动土工作票私自动土的施工单位,业主施工管理部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动土工作补办动土安全
32、作业证。3.12.2 土方管理(1) 现场施工产生的弃土和工程回填土,弃土与回填土均属于业主的财产,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处理。(2) 施工弃土由施工单位提出土方量报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根据情况指定施工单位将弃土运至指定地点,用于征地界内需要回填土的区域。施工单位弃土时,应有序进行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倒。(3) 工程弃土不得和施工垃圾混放,以保证弃土的合理使用。施工单位有义务将弃土中混入的垃圾分拣出来单独处理。(4)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计算回填土需要量,基础开挖、地管施工等需要回填的工程,由业主指定土方存放地点。回填土从存放点回运时,应报业主有关部门批准,计算实际回运土
33、方量,回运土方量应与运出土方量相等。(5) 当土方量较少,且回填时间短的土方,施工单位可向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申请在区域内临时存放,必须经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书面批准。(6) 现场临时存放的土方,应符合以下规定:a) 堆放成规则的几何形状,表面撒水压实;b) 堆土高度及坡度符合要求;c) 树立土方标志牌,土方四周拉设标志绳。(7) 土方的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必须采取防洒落措施,不得影响道路和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8) 对不按照规定私自乱堆、乱放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施工单位,业主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将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3.13 现场夜间施工管理3.13.1 夜间施工计划应提前24
34、小时申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安监部。3.13.2 夜间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性质,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施工配合要求。3.13.3 夜间施工应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和实施充分的现场照明措施,保证施工安全。4 附则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修订,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为首次发布。5 附件5.1 现场用电申请5.2 临时用电申请5.3 现场水电用量记录及结算单5.4 现场水电管理整改通知5.5 现场水电管理处罚通知5.6 现场用水申请5.7 临时用水申请5.8 用地审批表5.9 道路使用审批表5.10 动土安全作业证现场用电申请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用电时
35、间: 年 月 日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说明:1 配电系统(可附系统图)2 用电负荷及最大用电量3 配电设施防护等级4 计量方式及周期5 电缆敷设方式6 安全管理措施7 现场电气管理或操作人员资质(附证书)8 现场电气管理或操作人员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意见:签署: 年 月 日监理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批准意见:签署: 年 月 日临时用电申请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计划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用电内容及注意事项:施工单位意见签署: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
36、工程部批准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工作签发人签名: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工作负责人签名备注现场水电用量记录及结算单施工单位名称:记录人:记录时间: 年 月 日类别上月表数本月表数使用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元)备注水电施工单位确认: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确认: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现场水电管理整改通知鉴于 (施工单位)违反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现场水/电管理规定第 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本“通知”发出 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特此通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年 月 日现场水电管理处罚通知鉴于 (施工单位)违反新能凤凰(滕州)能源
37、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现场水/电管理规定第 条,多次警告、劝说无效,依据合同条款 规定,决定罚款 元(RMB)以做警告。特此通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年 月 日现场用水申请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用水时间: 年 月 日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说明:1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方案2 高峰及日常用水量3 供水点及阀门井位置4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管道及阀门规格5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计量方式及周期6 管道敷设方式及防护措施7 安全管理措施8 现场用水管理或操作人员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意见:签署: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批准意见:签
38、署: 年 月 日临时用水申请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计划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临时用水内容及注意事项:施工单位意见签署: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批准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工作签发人签名: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工作负责人签名备注用地审批表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用地说明用地性质: 工程用地 暂设用地 合 同 号:用地依据、用途或原因:用地准备情况:用地范围(坐
39、标数据)X= A=Y= B= 面积: m2用地周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现场测量测量记录及附件(图)施工单位代表: 业主施工管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批意见: 签署: 年 月 日道路使用审批表 Sheet of工程施工单位: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道路使用说明:1 对道路影响程度: 断路 占路2 道路使用理由:3 占路区域:4 占路期限: 5 需要有关方采取的措施6 应通知的有关方面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查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动土安全作业证 Sheet of申请部门:申请人:编号:项目/装置名称:项目/装置号:施工单位:作业地点:作业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作业负责人: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计划、简图):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署: 年 月 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意见: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