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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精品文档.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新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第二章
2、支持条件第三条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或国家、北京市和新区重点关注的项目。(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一)对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二)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新区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五条 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服务能力、
3、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第三章 支持内容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
4、被认定为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 支持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和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40万元支持;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 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并将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支持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自定研发项目
5、,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企业买入技术成果,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产品产业化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五)企业卖出技术成果,且买方是在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条
6、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将专利技术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授权并在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 (二)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三)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每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一条
7、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新区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二)鼓励孵化器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策划、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增
8、值服务的孵化器,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孵化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注册、纳税在新区的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经过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大学科技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支持“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发展。(一)重点推荐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的各种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被培育企业的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市统筹资金
9、;被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二)优先协助解决被培育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发展空间等问题;优先为被培育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融资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执行。(三)对于被培育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00%、50%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奖励的,与新区对年度纳税50强、纳税增长50强的奖励不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对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的
10、一年期以上贷款费用,按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并经过评审,连续两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50贴息,每年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新区发展。(一)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落户新区。对新办理注册、纳税登记手续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二)支持企业申报新区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对于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点科技服务机构为新区企业提供服务所得的业务收入,按5%比例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三)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提供科技服务。企业提
11、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新区企业之间提供技术服务的,购买服务一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在申报期内经核定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发展。(一)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给予10万资金支持。(二)科技部门按年度对已认定的新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
12、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盟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受理与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31日;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二)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初审;区内其他企业所申报的项目,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初审。(三)申报本实施
13、细则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新区科技部门牵头,分别负责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报本实施细则评审类支持的,由开发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由评审专家和科技、财政、审计、发改、产促部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新区科技部门根据评审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四)由负责科技工作的新区领导主持召开由科技、财政、审计、发改、产促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专题评审会,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统一审定。(五)经联合专题评审会审定的意见按促进新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报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六)审定通过后,由新区科技部门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七)公示后,予以正式批准。新区授权科
14、技部门与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第十七条 对于支持项目中的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果突出且经济效益明显、贡献突出的特殊重点项目,可视情况给予突破支持金额上限的特别支持。第十八条 为鼓励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对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第十九条 此前已有其它评审类项目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未能结题的,该项目完成之前原则上不再给予承担单位新的资金支持。若属于新区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确需申报新项目的,可再申报一个新项目。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新区科技部门按所在区域分别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
15、理及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所在区域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向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向科技部门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新区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新区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16、(二)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四)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五)企业将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转让或转移到新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发生可能影响任务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考核指标确需调整或协议书确需终止的,项目承担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科技工作的新区领导批准。其他不影响任务完成的协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项目承担方在问题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评审类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每年向新区科技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企业发展情况。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细则中的新区是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大兴区对企业执行的各项科技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同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按照原政策获得资助未结题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至项目验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