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611302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182 大小:1.4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2页
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18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二、三、 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精品文档.四、 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一) 优惠税率1. 小型微利企业 第28条 第1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

2、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在2010年度如何进行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

3、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31日国发201116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1)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条例第9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4、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

5、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行业性质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

6、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80号 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微利企业条件一览表(条例92条)序号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备注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其他

7、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 预缴申报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关于小型微利

8、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

9、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3) 复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

10、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11、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

12、税申报表。(4)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摘自国税函【2010】第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第28条第2款 国家

13、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 税收优惠起始年度.认定(复

14、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08362号(2) 税收优惠的执行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

15、税款。国税函2008985号(3) 复审税收优惠执行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16、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4) 境外所得处理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

17、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2008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2006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08130号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

18、火201190号【对象】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产品(服务)】1. 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后附)n 电子信息技术n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n 航空航天技术n 新材料技术n 高技术服务业n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n 资源与环境技术n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序号收入类型范围1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

19、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自主知识产权】1.获取方式: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国科发火2008705号2.相关性: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定义及范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

20、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2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问题:技术秘密是否纳入?不包括:因为技术秘密不在境内注册问题:独占许可后续权利归属?【人员】具有大学专科

21、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人员类型范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研发费】1.范围: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22、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判断依据和方法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

23、(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24、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2.研发费用:(1)定义序号费用项目费用项目明细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5、、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

26、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

27、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序号销售收入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15000万元6%25000万元,20,000万元4%320,000万元3%期间: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3)境内研发费占总研发费比:60期间: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境内研发费: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

28、所发生的费用。(4)委托研发费的折算:80%(期间:按年)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5)其他费用占总研发费比:10(期间:按年)研发费用归集财税【2006】88号文,财企【2007】194号文均有相关规定。【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

29、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

30、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

31、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巧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2、203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0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20117号(6) 减免税管理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减免税条件变化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

34、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7) 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8) 过渡期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

35、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对原

36、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于“双高”企业,如果处在所得税两年免税期间,新税法施行后可根据过渡政策,按原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37、,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5月20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在线答疑3. 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01号2008年度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33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

38、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废止)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

3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

40、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41、号)注:比较与财税(2009)63号的差异:城市:原来是20个城市,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增加了厦门,共21个城市,我省有南京、苏州、无锡3个示范城市优惠政策内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取消了“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因为营业税上有个文件财税【2010】第06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21个示范城市的所有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免

42、征营业税。企业条件: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70%以上降为50%以上。 取消了原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的条件。认定部门:原来是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现在改为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2010年我市认定了两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国税管辖共10户企业。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同时取消了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43、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

44、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 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

45、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46、5. 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注:关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再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