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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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精品文档.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56-20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1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 of Fujian Province2011-12-08发布 2012-03-01实施1 总 则1.0.1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提高建筑工

2、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1.0.3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施工文件 constructing document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文件。2.0.3 立卷 filing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组卷

3、。2.0.4 归档 archiving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2.0.5 单位工程 single 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2.0.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8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

4、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2.0.9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规定中的所有项目。2.0.10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1 工程洽商 engineering negociation 工程洽商是工程参建各方就技术或其他事物交换意见的行为。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建

5、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3.0.4 电梯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0.5 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3.0.

6、6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3.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3.0.8 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

7、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B表B.0.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验收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3.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

8、表B.0.3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3.0.11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0.12 室外工程可根据

9、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外附属建筑及建筑环境和室外安3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3.0.13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3.0.14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

10、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3.0.14的规定执行。表3.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项目序号观 感 抽 查 项 目抽 查 数 量建筑与结构1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全数检查2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3楼梯、踏步、护栏按楼层数的10抽查,且不少于3层4门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给排水与采暖1管道接口、坡度、支架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

11、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段,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查2卫生器具、支架、阀门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3检查口、扫除口、地漏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处(个),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查4散热器、支架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建筑电气1配电箱、盘、板、接线盒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个2设备器具、开关、插座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个,不

12、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3防雷、接地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查智能建筑1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2现场设备安装按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时应全数检查通风与空调1风管、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2风口、风阀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

13、数检查3风机、空调设备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台4阀门、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5水泵、冷却塔全数检查6绝热按总量的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2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5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质量评价1 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2 抽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3 抽查结

14、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3.0.1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0.16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桩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3.0.17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

15、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相应表格填写;2 应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3 应予以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4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3.0.18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0.19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3.0.20 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

16、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2 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3.0.21 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是情况。3.0.22 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

17、写材料。3.0.23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4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图纸会审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C表C.0.1)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

18、成正式文件;4)不得在图纸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5)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2 设计变更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19、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执行。3 工程洽商记录1)

20、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2)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填写;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

21、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4.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4.2.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1 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2 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

22、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4 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5 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6 建筑物定位测量、

23、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按附录C表C.0.4、C.0.5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7 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8 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9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4.2.2 工程定位测量、放

24、线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2 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3 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4 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5 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

25、录上是否签字。4.2.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2 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不齐全。4.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3.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

26、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等。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将所用材料进行汇总,并按附录C表C.0.6的规定填写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4.3.2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3 当钢筋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进行调直时,钢筋调直后应进

27、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5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6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

28、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7 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 3007标准的规定。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

29、0的规定。9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后方可用于工程。 10 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附录C表C.0.7、 C.0.8 、C.0.9、 C.0.10、 C.0.11、 C.0.12、 C.0.13、 C.0.14、 C.0.15 、C.0.16的要求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11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超过60t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

3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3)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4)钢结构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

31、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6)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2000件(套)。外观检验抽取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3个组装件的用量。7)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2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1个。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

32、制造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50000m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6件试样。9)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11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1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

33、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4.3.3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

34、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4 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4.3.4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2 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 当钢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文件。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5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

35、未作技术鉴定。4.3.5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施工单位应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2 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4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并应按同一生产厂家,

36、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5 水泥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17的规定填写,并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6 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化学成分分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应为不合格品,且不得用于工程。7 水泥中氯离子含量除应符合相应水泥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之外,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还应符合相关标准对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结构的的要求;8 进口水泥除必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

37、、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9 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应提供合格证或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10 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4.3.6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2 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

38、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3 检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4.3.7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水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2 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 使用第4.3.5条第3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4 必要的检测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5 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一致。4.3.8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和砌块应有出厂合

39、格证,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2 进场的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有保温要求的应提供强度、密度、导热系数检验报告单。 3 砖和砌块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18、C.0.19的规定填写。砖和砌块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规定,墙体传热系数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的规定。4 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表4.3.

40、8规定的批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做相关项目复检。表4.3.8 砌墙砖、砌块检验批量序号材料名称检验批量1烧结普通砖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2烧结多孔砖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4蒸压灰砂空心砖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5粉煤灰砖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6混凝土多孔砖以用同一种原材料配制成、同一工艺生产的相同外观质量等级、

41、强度等级的35000150000块混凝土多孔砖为一批,不足35000块的按一批计。7蒸压灰砂砖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8粉煤灰砌块以200m3为一批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同一种原材料配制成的相同外观质量等级、强度等级和同一工艺生产的10000块砌块为一批,每月生产的块数不足10000块者亦按一批。10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它以用同一品种轻集料配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相同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和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10000块轻集料混凝土小砌块为一批;每月生产的砌块数不足 10000块者亦以一批论。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0000块为一批,不足10000

42、块亦为一批。12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用同一种粉煤灰、同一种集料与水泥、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相同强度等级的10000块砌成为1批,每月生产的砌块数不足10000块亦以1批计。13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4.3.9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砖和砌块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有密度要求的产品应增加密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

43、量基本一致。3 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4.3.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2 应见证的砖和砌块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4.3.11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混凝土用砂、石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标准的要求,其中人工砂尚应符合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标准的要求。2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

44、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3 砂、石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20、C.0.21的规定填写,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砂、石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标准的规定,人工砂检验方法应符合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标准的规定;4 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5 每批砂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

45、氯离子污染的砂,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检验石粉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人工砂应按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6 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进行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

4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4.3.12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1 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3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4.3.13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2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3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4.3.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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