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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 2022年1月22日,齐海良入职某公司从事工艺技术工程师工作。然而,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6日,齐海良以公司拖欠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离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齐海良一次性支付2022年3月份欠发工资2784.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0元。而对齐海良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予支持。 齐海良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齐海良的主要诉讼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他在入职满一个月的时候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予签订,至其工作满一年时仍未签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
3、司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然而,仲裁机构的裁决未支持其该项恳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恳求法院支持其诉讼恳求。 法院审理认为,齐海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主见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而本案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 齐海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4、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其中,其次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本案中,齐海良于2022年1月22日入职,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之间自2022年1月22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须向其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