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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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标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

2、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沿城市道路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H) 后退距离(S) H24米 24米H50米 H50米 道路宽度(W) W50米 20 25 30 40米W50米 15 20 25 30米W40米 10 15 20 20米W30米 5 10 15 W20米 3 8 15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2、老城区及旧城改

3、造地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 同时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应按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具体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 ,县道不少于50米 ,乡道不小于30米 。退让空间内需布置公路绿化隔离绿带的,隔离绿带宽度详见相关绿线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封闭式公路,建筑退让按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3

4、、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退让铁路支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二)关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管理技术规定。 1、城市道路设计应严格遵循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市区新实施(整治道路有条件的)的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关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边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要的支路)平面交

5、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设右转弯车道,并相应增加车道条数。 2、为保证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行人顺利、安全通行,市区新实施道路(整治道路有条件的)凡宽度40米 的,需在交叉口处、快慢车道间设置安全岛,以渠化交通,确保交叉口的通行秩序及行人安全。 二、关于电力线(黑线)及其它管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电力线的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的规定。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电力线路,形成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允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电 压 一般地区

6、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 人口密集地区 1千伏 1.0 110千伏 5.0 1.5 35千伏 10.0 3.0 66110千伏 4.0 154220千伏 15.0 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20.0 8.5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高压电力线路走廊规划。根据城市道路和用地布局,逐步调整、理顺高压线路,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横穿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具体由市供电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编制高压走廊规划,审定后作为今后高

7、压电力线建设审批的依据。 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主要景观河道和城市中心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等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在改造和新建时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二)关于其它管线的管理技术规定。 1、城市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必须由规划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管线设计应采用扬州市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现状地形图进行设计。 2、管线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及架设高度等必须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以及各工程管线相关专业规范。 3、各类管线应沿道路(含铁路)、河道防护绿地布设,走向应与规划道路、河岸线平行,避免干扰交叉,并不得斜穿、横穿地块。 4、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主要景观河

8、道和城市中心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管线,宜采取地下埋设的方式;各类管线穿越道路、河道一律要求采取隐蔽敷设的方式。 5、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合并建设,信息管线宜同槽、同井施工。新城西区和新开发区域应结合道路统一建设地下管沟。 6、新建、改建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进行管线综合,同步实施。新建及改造后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内不得挖掘。 三、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 ,驳岸延后建筑物实施的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并同时

9、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京杭大运河等要按有关要求退让30米。 四、关于绿化用地(绿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绿地系统规划。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再现“绿扬城郭是扬州”的城市景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的具体范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为永久性绿地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少许旅游、休憩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无关的建(构)筑物。 2、防护绿地绿线管理。规划建立五横二纵的防护绿化体

10、系。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绿环,作为城市外围防护绿化屏障。绿带宽度为交通线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 (沿江公路穿越港口分区、瓜洲分区时按相应分区规划执行)。 3、滨河绿化绿线管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利用和保护市区内的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绿带内以绿地为主,可按规划建设少量景点和服务建筑。城市道路与河道相邻的,原则上城市道路与河流之间规划为滨河绿地。重点建设古运河和京杭大运河两岸滨河绿带,形成贯穿城市南北绿色走廊,因地制宜沿玉带河

11、、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下表: 河道两侧绿带控制宽度一般性要求 名称 绿带宽度(M) 备 注 廖家沟 100 河道东侧控制不小于500米 的生态保护用地,河道西侧控制不小于200米 的生态保护用地 大运河 100 局部留有码头用地 古运河 30-50 城区段控制为30米 仪扬河 100 局部留有码头用地 沿山河 15 为主要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 尽可能采用二级护坡 北城河、二道河 10-15 含滨河道路 邗沟、漕河 15 蒿草河 20 含滨河道路

12、其他河道 15-30 唐子城、宋夹城等历史城河水系,应保持河道两侧的开敞空间,严格控制相邻地段的体量和高度,维持沿线古朴、自然的风貌 西区人工湖 50 含环湖硬质铺地 4、社区公园规划。要求除老城区、蜀冈-瘦西湖分区、扬子津分区、工业园区之外,其他新建地区在居民步行距离内设置面积一般为40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公园(最小不小于2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0米。 5、建设基地内绿地率的规定。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13、35%; (4)对环境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 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5)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五、关于文保建筑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 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

14、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 文物保护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控制用地性质,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新建建筑的高度一般不宜超过其与相邻文保建筑距离,同时应征求市文管部门的意见。 六、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下

15、表要求控制: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摩托车 一类居住区 1辆/户 2辆/户 0.5辆/户 二类居住区 0.5辆/户 2辆/户 1辆/户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使用性质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行政(金融、商务等)办公 50 500 商业、服务、文化娱乐、 市场等 60 750 医院 40 750 注:(1)以小户型为主的居住建筑以及老城区的公共建筑,小汽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可适当下浮;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小汽车、自行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可适当上浮; (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摩托车按2

16、.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摩托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3)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米 。居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位,以满足居民小汽车、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临时停放,位置一般安排在居住小区或组团出入口附近,以维持小区或组团内部的安全及安宁。 (4)公共建筑地面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25%;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除建筑出入口通道、景观绿化用地外,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计算停车面积指标。但一般情况下停车面积不应超过建筑退让道路

17、空间的1/2;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停车位的配建确有困难的,差额部分可通过缴纳易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费用的方法在公共停车场内解决,费用应包括该地块差额停车面积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停车场的建设费用等。 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及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 (一)关于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底层设车库的居住建筑,其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h北)+0.25(h南+h北) 式中:L=建筑间距 i =日照间距系数,其数值采用1.25 H =(南侧)建筑

18、高度 h北=(北侧)建筑底层车库高度 h南=(南侧)建筑底层车库高度 H及h以同一室外地坪高程为基准测算。 (二)关于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 沿建筑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同时与界外其它建筑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米)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朝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主要朝向 低层 0.5iH 3 3 多层 0.5iH 5 5 高层 0.25iH 13 0.15H 9 次要朝向 低层 0.25H 3 按消防间距 多层 0.25H 3 按消防间距 高层 0.125H 6.5 6.5 八、其它 1、本意见所称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行政区域(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2、本意见涉及的技术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满足本意见外,需同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新审批项目按此意见执行。 4、本意见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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