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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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分析.精品文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分析 毋庸置疑,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远不止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因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着手,笔者则着眼于以法律规范手段解决之。(一)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加快中小企业机制改革。中小企业法既是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其立法宗旨是规范中小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2、、产权制度、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组织制度、内部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对于违法操作者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规定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定期向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透明度。此外,还应建立中小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保证金融债权的安全性。(二)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及地方性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推进信用担保体制建设。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三种形式:由政府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出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发联合出资组建的

3、互助担保机构。不同形式的担保机构运作方式不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效果上各有千秋。建议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担保法,明确各种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担保程序及收费标准、财务分配制度,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反担保制度和审核制度,规定担保机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制度,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我国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达200多家。在此基础上,建议各

4、地应以中小企业担保法为依据,结合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状,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地方担保机构的行为。各地可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能,共同开展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建议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担保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资金补充制度等等,规范运作。建立、完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登记制度,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估,逐步建立起以银行、中小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

5、信用登记、信用征信、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断完善信用登记制度,为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三)不断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加快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步伐。鉴于我国股票市场“门槛”过高、创业板迟迟未开、债券市场停滞不前的现状,建议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上市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上市的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等),上市的法定程序,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和程序,上市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企业退市机制,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中小企业在直接上市筹资困难的情况下,可另辟蹊径,即通过参股、控股等资本运

6、营方式,盘活上市公司中的存量资产,达到进军资本市场融资的目的。针对创业板迟迟未开的现状,笔者建议引入风险投资,发展风险企业。对此,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金融机构可以某种形式直接从事对这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如银行可以参股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进行。或是金融机构与风险企业实行战略合作,共同参与对这类企业的金融服务。由此,可以加快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放进程,为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问题服务。(四)开拓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作用。长期以来,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又一源泉。对此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民间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管理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

7、依据。此外,2001年8月我国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据此,中小企业可采取典当的方式融资。这种方式无期限限制,典当行也无需审查、评估企业资信状况,手续简便快捷,同中小企业面广量少的融资特点相适应,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笔者建议,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能力等条件限制,大力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众所周知,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延长固定资产资金投入的期限、盘活流动资金的需要,也可以使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可谓“一举两得”,是一种方便、有效的融资方式。目前,规范融资租赁业的法规有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

8、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笔者建议,进一步增加金融租赁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使各项融资租赁活动有法可依。(五)改革现有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现有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是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信贷行为制定的,对中小企业而言,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改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具有必然性。首先,应适度下放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权,使基层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有适度的自主决定权。其次要建立信贷激励机制,提高信贷人员为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最后,银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应简化手续、合理收费。(六)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量小、面广、频率快、风险大的特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结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经营特点,制定中小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小银行的资本金制度、业务创新机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机制等等。同时,制定适度向中小银行倾斜的金融政策,包括利率政策、税率政策和坏帐准备金政策等。此外,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还应体现在鼓励现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进行业务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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