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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突出的问题与对策.精品文档.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突出的问题与对策 自2007年以来,随着建筑材料等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大、我国土地政策的紧缩变动和基础建设投资的逐渐减少等原因的影响,建筑行业在部分地区呈下降趋势,少数建筑行业纳税人也因利润减少而千方百计在税收上打主意,加以有的税务机关不及时改变征管思路等原因,造成了建筑行业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本文从税收角度探讨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建筑行业基本现状 建筑行业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般都在当地经济和税收收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莱西市为例,从2003年政府北迁,北部
2、新区不断开发,建筑行业从20多家迅速增长到60多家,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也从2003年的22%上升到2006年的37%。从类型上看,建筑企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资质的企业,一般能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有登记独立纳税,或集中纳税;三是既没资质又不挂靠同时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建筑队、装修队等。上述现状和情况的存在,既为当地税收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税基,但其复杂性也为税收管理不到位打下伏笔。 二、建筑行业存在的新的或突出问题 (一)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化造成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和税收管理员管理不及时或管理层次不够到位。不可否认,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
3、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管理员压力太大,下不出去,对企业情况了解的太少,很多管理员对自己的管户去的少,或不去,有事电话联系,所以经常出现漏征漏管户问题。二是责任心不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不管不问。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签定的合同、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等。 (二)建筑企业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虑,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方供料”
4、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方供料”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建
5、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砖、瓦、沙、石采购对象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极不完善。同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2、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多,大部分企业带项目挂靠,接受挂靠的大中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费,而忽略其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所得税计税依据失真。3、建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实际上,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
6、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所得税税款流失。4、建筑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的
7、所得税大部分流失。 (四)不同辖区行政争税是新时期造成建筑业管理难的毒瘤。 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导致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私人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偷税行为,少数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
8、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形式偷逃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非常困难。 (五)对外来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来办理外出经营
9、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由于规模小、建筑工期短,甚至在少量工程款也没结清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当然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小施工企业。 (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是建筑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造成目前建筑业
10、税收管理众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建筑业对税法遵从度差的外部因素,也有控管措施相对落后的内部因素;既有税收部门对加强建筑业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的主观原因,也有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和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客观原因。(一)管理理念落后,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模式效率较低。目前全市建筑业市场不断庞大与税务部门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形成鲜明对比。建筑业征收管理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纳关系仍定位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无疑是“守株待兔”。税务部门仅从财务报表的字面上得到的是毫无意义的收入、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获取无价值的征管信息,对经常性的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监控不力。税收管理人员对
11、建筑业经营流程模糊,对纳税人施工项目、资金流向、完工情况、纳税状况了解甚微,未能全面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征收资料,造成工程税收监控困难,人为导致税款流失或滞后。(二)税源跟踪管理不到位,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综合控税力度不强由于沿袭传统的“以票控税”税源管理方式,该行业税源管理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税源产生过程、应税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不注重外部信息来源途径,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协调和沟通,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建筑业税源管理仍处在原始的被动状态。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对于竞招标信息的及时掌控也是地税部
12、门管理的空白点。由于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难以实施有效的源泉控管。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由此可见,税源监控全面与否、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三)发票管理不到位,管理手段处于劣势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一样都是税、票统一管理的行业。但在实际管理中,我们的征管更注重房地产的发票管理,厚此薄彼。这种理念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筑业发票管理的偏位。征收分局在受理建筑公司申报时,只限于其帐上代扣上缴的
13、税款,忽视纳税义务时间的实现和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建筑公司根据需要凭税票随时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在实际征税中演变成“以税取票”的逆向模式,改变了“以票控税”的发票管理宗旨,使建筑业发票一度成为税收的“附带品”。长此以往,税款分项目混淆,开票不交税、交税不开票的税、票分离状况必然造成建筑业发票开具混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建设单位税法宣传不到位,发票检查不力;对自开票建筑公司的资格条件审批、发票开具规范程度、是否有违规代开行为等的管理松懈,也为建筑业纳税人明目张胆地偷漏税款营造有利空间。 针对建筑企业上述问题和特点,单纯“以票管税”的征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采
14、取新的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建议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也突飞猛进,但是不管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其及时的办理
15、各项纳税事宜。做好日常的税收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方供料”的,建筑企业必须定期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企业不进行结算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以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偷逃税款进行处罚。 (三)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范围内,如全市(含县区)、全省对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
16、实合法有效料工费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四)严格限制建筑分包工程转开建安发票行为,改变分包工程开票程序和税款缴纳方法,截断“引税”渠道。税务机关可专门印制建筑安装分包工程发票,专项用于建筑安装分包工程项目,发票的付款单位与承建单位只能是分包工程总包人和分包人。分包工程营业税款由总包人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凭总包人的营业税款缴税凭证、分包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凭证、分包工程合同、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开具建安分包工程发票。总承包人在按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凭分包工程发票、分包工程税票抵扣分包工程税款。这样分包工程的税款主
17、要由总承包人按工程项目缴纳入库,杜绝了少数违法分子利用分包工程合同转换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隐患。 (五)建立与建委、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与建筑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结算等信息。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特殊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到位,也使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 (六)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安装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税收的良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