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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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所得税培训讲义.精品文档.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目 录第一节 概述1一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1二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1四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4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5一 收入总额的确定.5二 扣除项目的确定14三 部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6四 不得扣除的项目44五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5六 关于联营企业的征税问题.47七 亏损弥补48八 清算所得.53九 应纳税额的计算54十 税额扣除54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56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56二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60三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6

2、1四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61五 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61第三节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68一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69二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70三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71四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72五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74六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75七 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78第五节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81一 企业合并、兼并业务的税务处理.81二 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84第六节 税收优惠.86一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87二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87第七节 申报缴纳和征收管理99一

3、申报缴纳99二 征收管理100附录一 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104附录二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33附录三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参考答案177第一节 概 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调节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突破了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分设税种的禁锢,基本上适应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要求。二、企业所得税的

4、特点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它除了在税制要素的内容上与其他税种不同以外,还具有显著特点:1、征收范围广。凡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一切所得都要依法纳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2、税负公平。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行业和层次,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能使各类企业税负大致公平。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所得税的计税涉及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企

5、业会计核算关系密切。为了保护税基,企业所得税明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与统一性。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税收征管。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 1、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即纳税义务人应具备的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

6、务会计报告;(3)独立核算盈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所谓的“企业”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3、所谓的“组织”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4、根据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特殊行业、部门、企业的纳税人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租赁经营企业的纳税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或单位承租经营: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

7、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8、项目外,均应计人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3)合并、分立企业的纳税人。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

9、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4)不同时具备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

10、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这些企业或组织, 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1998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8676号)(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11、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6)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人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总行(总公司)为纳税人,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第27号、财税字199683号)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期货经纪公司的纳税人。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

12、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为了照顾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国家还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邮政局所属邮政企业、民航总局所属地区民航局、机场,部分电力集团公司,部分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等,经批准分别以总部、总行、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国家考虑到上述部门的行业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以部门作为纳税人的做法将会逐步调整、规范。(国税发1996172号)(7)集团企业的纳税

13、人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增强我国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税收法律法规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其母公司和其100%控股的子公司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的企业集团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统一合并纳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年4月4日 1995国

14、税发062号)(8)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143号)(二)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共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此外,纳税人按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

15、其他原因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3、所得的确认原则:必须有合法来源的所得;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法定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 1、18:年应纳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 2、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

16、税字第009号) (三)优惠税率及其他规定.1、农村信用社。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200155号)2、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1号)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

17、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3、不同税率地区企业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确需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统一按总机构的适用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税发号)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5、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

18、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6、亏损企业。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是不包括超过五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的。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例:某电子公司2003年度,经核实亏损为20万元,该公司2004年度赢利25万元。则:2004年度应按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5万元)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9、。它是计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在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要准确掌握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每一个内容。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一)基本收入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包括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

20、付给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1)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2)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国债的二级市场买卖国债而取得的收益,则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4132号 ) 4、租赁收入。包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租赁期超过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财税字199679号)5、

2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6、股息收入。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7、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二)确定收入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1、分期确定的收入纳税人收入总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对于有些经营业务,可分期确定其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

22、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2、价内外基金、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22号)3、预收货款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

23、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4、销售退回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国税发200345号) 5、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 6、销售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1

24、997472号) 7、包装物押金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

25、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8号 )8、补贴收入(1)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2)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

26、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 9、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074号) 10、出口退税款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

27、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发1997021号)11、信用社的无法付出款项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28、46)12、福利彩票发行收入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0号) 13、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79号 ) 14、供水设施增容费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

29、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6号 )15、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财税字199679号)16、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字1995081号 )17、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 纳税人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收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清算

30、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财税字1997022号) 18、无赔款优待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19、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

31、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3)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0、关于企业接受捐赠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

32、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国税发【2004】第82号文,已取消该项目的审批程序)。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国税发【2003】第045号21、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

33、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综合调整。对资产评

34、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财税字199777号、财税字199850号)22、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23、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收入。

35、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24、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36、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25、邮政企业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邮政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邮政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函件收入、特快专递收入、

37、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 (3)邮政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出租商品和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4号 )26、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

38、,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042号) 2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

39、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 28、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1)、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

40、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

41、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D、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

42、收入的实现。B、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

43、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A、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B、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C、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D、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E、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

44、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C、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4)、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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