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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鲁交港航(2002)13号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客(渡)船、旅游船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
2、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依照各自权限对辖区内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实施管理。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五条 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个人和单船公司不得从事小型客(渡)、旅游船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适应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本;(四)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五)拥有至少2艘船舶,并且总运力应当满足20以上客
3、位;(六)为所属船舶办理船舶险和旅客责任险。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务、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人员)中13以上应当取得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内河具有职高以上、沿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且应当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航区等级的船长、轮机长证书或小型客(渡)船、旅游船驾长适任证书。第九条 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第十条 经营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有船
4、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五)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经理或副经理、海务、机务主管)的身份证、学历或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六)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七)县以上航管部门出
5、具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房产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等);(四)所属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五)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六)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证明;(七)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险、旅客责任险证明。 第十四条 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规范。对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符合申请筹建条件的,给予批复;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第十五条 被批准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到市航管部门为其所属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或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章 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对小型客(渡)船、旅游船的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过程中,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并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小型客(渡)船、旅游船是指内河50客位以下、沿海100客位以下,航距不足10公里或市内陆岛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