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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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原省建委鲁建发199618号文件发

2、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总 则 (一)为了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范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签订施工合同价及工程竣

3、工结算等内容。(四)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应依据本规则中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确定的内容及方法进行。费率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使用,按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执行。(五)建筑工程费用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六)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和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费用按下列规则和方法计算。(一)人工费人工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以及零星工作的工日消耗数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而成。人工单价计算: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生产工人年人均基本工资/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2、工资

4、性津贴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年人均津贴额/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3、辅助工资辅助工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年平均非工作天数/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4、福利费福利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福利费额/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5、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年人均劳动保险费用发放额/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6、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住房公积金额/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7、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工会经费金额/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8、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教育经费金额/年法定工

5、作日(元/人、工日)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年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年法定工作日生产工人年平均人数)(元/人、工日)人工单价=1+2+3+4+5+6+7+8+9(元/人、工日)(二)材料费材料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材料消耗数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而成。材料单价计算: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一般指材料的出厂价、进口材料抵岸价格或市场批发价。(元/每计量单位)2、材料运杂费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所发生的装、卸、运、堆放等过程的费用,以及运输、装卸的损耗,材料运输包装费用及摊销费用(元/每

6、计量单位)。其中:运输、装卸损耗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相应材料损耗率3、采购及保管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元/每计量单位)4、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按规定每批材料抽验所需费用/该批材料数量(元/每计量单位)材料单价=1+2+3+4(元/每计量单位)(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乘以机械台班单价(或租赁单价)计算而成。机械台班单价计算:1、折旧费折旧费=预算价格(1残值率)时间价值系数/耐用总台班(元/台班)2、大修理费大修理费=一次大修理费寿命期内大修理次数/耐用总台班(元/台班)3、经常修理费经常修

7、理费=(各级保养一次费用寿命期内各级保养次数)+临时故障排除费+替换设备台班摊销费+工具附具台班摊销费+例保辅料费/耐用总台班(元/台班)4、机上人工费=年工作台班机上人工人工单价a(元/台班)a=1+(法定工作日年工作台班)/年工作台班5、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台班燃料动力消耗数量相应燃料单价)(元/台班)6、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一次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年平均安拆次数/年工作台班(元/台班)7、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保险费+年检费用)/年工作台班(元/台班)机械台班单价=1+2+3+4+5+6+7(元/台班)或:机械台班单价=租赁单价(元/台班)(

8、四)施工管理费施工管理费以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装饰工程以人工费)合计为计算基础,乘以施工管理费费率计算而成。施工管理费=(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施工管理费费率(元)施工管理费费率=某年度施工管理费支出总额/某年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n100%n0n:年度工程分摊系数。取定时应考虑工程规模、施工难易及年度完成工程数量等因素。计算装饰工程管理费时,分母为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合计,其他不变。(五)措施项目费1、 措施费(1)临时设施费周转性临建费=(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周转次数+一次性拆除费一次性临建费=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1残值率)+

9、一次性拆除费其他费用。临时设施费=+(元)(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内,冬季施工采取保温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施工机械降效费+施工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内,雨季施工采取防护及排水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机械降效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元)(3)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生产工人夜间施工降效费+夜餐补助费+施工照明费(元)(4)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拟建工程主要材料人工装卸费+搬运工具(机械)摊销费+材料搬运损耗费(元)(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内清理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内清理费=人工费+仪

10、器仪表摊销费+工具材料摊销费(元)(6)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为保护拟建工程周围环境所需的各项费用+对已破坏环境修复所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元)(7)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为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所需人工费+交叉施工的人工降效等2、技术措施项目费(1)脚手架费脚手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面积脚手架摊销(或租赁)单价+搭拆费(元)(2)垂直运输机械费及超高增加费垂直运输机械费1)建筑物0.0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2)建筑物20m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3)建筑物20m以上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及垂直运

11、输所含机械)消耗数量相应机械台班单价4)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超高增加费1)人工降效人工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人工消耗数量降效系数人工单价2)机械降效机械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机械(除垂直运输机械及所含机械)消耗数量降效系数相应机械台班单价(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架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模板接触面积模板、支架摊销(或租赁)单价+一次性安拆费(元)(4)构件运输及安装费构件运输费构件运输费=构件装卸费+构件运输材料费+运输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构件安装费构件安装费=构件安装人工费+构件安装材

12、料费+构件安装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构件制作费(或成品构件费)+构件灌缝费(5)施工降水费施工降水费=拟建工程降水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元)技术措施项目费=(1)+(2)+(3)+(4)+(5)(元)3、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1)一次安拆费=大型机械一次安装、拆卸费+机械试运转费+辅助设施摊销费(2)场外运费=大型机械一次运输费+装卸费+辅助材料费+架线费等(3)基础安拆费=混凝土基础浇筑、养护费+基础拆除费措施项目费=1+2+3(元)(六)规费1、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规定费率2、其他规费按规定计算。规费=1+2(元)(七)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安全

13、文明施工费1、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发199577号文件规定计算。2、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拟建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规定的相应计算基础规定费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八)利润利润按拟建工程的类别及建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元)(九)税金税金=税前造价税率(元)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

14、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

15、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2、使用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

16、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类标准确定类别。(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类工程套用。(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

17、m3,按构筑物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

18、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类工程。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类工程。(9)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 程 名 称 单位 工 程 类 别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建筑面积 mm2 3016000 1810000 1810000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建筑面积 mm2 2410000 186000 186000多层 檐高建筑面积 mm2 5010000 306000

19、 306000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结构 檐高建筑面积 mm2 - 30檐高506000面积10000 306000其他结构 檐高建筑面积 mm2 5012000 308000 308000居住建筑 砖混结构 层数建筑面积 层m2 8层数128000面积12000 88000其他结构 层数建筑面积 层m2 1712000 88000 88000续:工 程 名 称 单位 工 程 类 别 构筑物工程 烟囱 砼结构高度砖结构高度 mm 10060 6040 6040水塔 高度容积 mm3 60100 4060 4060筒仓 高度容积(单体) mm3 352500 201500 201500贮池

20、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桩基础工程 桩长 m 30 12 12(二)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 程 费 用 计 算 程 序 表序 号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方 法(一)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工程量(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数量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二) 施 工 管 理 费 1 + 21 (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管理费费率2 (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管理费费率(三) 措 施 项 目 费 1 + 2 +

21、3 + 41 (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措施费费率2 (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基价)3 (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措施费费率4 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四) 利 润 (一)+(二)+(三)利润率注:(一)取计费价格(五)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 + (2)(1) (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2) (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2、企业劳动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中 1 规定费率(六) 规 费 (一)+(二)+(三)+(四

22、)+(五) 规定费率(七) 税 金 (一)+(二)+(三)+(四)+(五)+(六) 税率建 筑 工 程 费 用 合 计 (一)+(二)+(三)+(四)+(五)+(六)+(七)(三)建筑工程费率建 筑 工 程 费 率 表单位:%工程名称类别费用名称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装 饰 工 程 构 筑 物 工 程 施工管理费 8.5 7.3 4.2 165 140 80 6.6 5.8 4.0措施费 3.7 3.4 2.9 72 66 57 3.2 2.9 2.5安全文明设施费 1.3 1.0 0.8 26 21 17 1.1 0.9 0.7利润 5.7 3.7 1.5 99 63 25 5.1 3.3

23、1.4税金 市区 3.41县城、城镇 3.35市县镇以外 3.22续:单位:%工程名称类别费用名称 桩 基 础 工 程 大 型 土 石 方 工 程 施工管理费 5.5 4.4 3.3 12 9.0 6.5措施费 2.5 2.3 2.1 4.8 3.9 3.4安全文明设施费 1.0 0.8 0.6 1.3 1.0 0.8利润 4.5 3.0 1.2 9.0 5.9 2.5税金 市区 3.41县城、城镇 3.35市县镇以外 3.22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

24、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

25、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招

26、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

27、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

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29、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30、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

31、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2、。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第四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33、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34、。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第八条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35、。综合单价是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第九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制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十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下列规定编制:(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以及有关规定;(二)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一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第十二

36、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发包方应将建筑施

37、工合同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五条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与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或未约定而实际发生价格变化,发包与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三)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

38、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

39、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该工程再次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第十九条依据建

40、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计价结果并限期改正。(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二)标底的编制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第二十一条承包方违反本办

41、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向有关资格管理机构提请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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