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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不含备案程序.精品文档.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前 言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使北京市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国家税务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
2、发展税收政策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第一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
3、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小贴士:1.“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
6、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2.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
7、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 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第二部分 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政策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
8、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小贴士: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财
9、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10、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投资时间的计算1.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
11、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小贴士:在填写第39行的具体数据时,应当分析填列。首先应比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
12、0%与在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小于等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第39行填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大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第39行填写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余额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时,也应比较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的部分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析填列。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国家新出台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
13、点政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 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小贴士:(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1号)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14、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5号)(二)相关重要政策规定1.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3. 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
15、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4.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政策执行期限该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小贴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16、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小贴士:上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二)政策执行期限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17、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小贴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18、,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二)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
19、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纳税申报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三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20、策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专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外,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由于篇幅所限,现就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1.政策依据
21、(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
22、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小贴士: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
23、免税收入”。(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小贴士: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1.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
24、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地方政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投资者从证
25、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二、减计收入(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贴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1.政策依
26、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三、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7、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2.政策适用范围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8、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属于规定范围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3.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
29、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4.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具体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
30、房公积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
3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2、。(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并按照申报表逻
33、辑关系填报主表。四、 减免所得额(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34、六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
35、报时减免所得额根据所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分别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28行对应行次,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二)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36、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55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7)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
37、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315号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技术转让的范围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所谓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
38、让其拥有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小贴士: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
39、、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5.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
40、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41、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五、减免税额(一)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 政策依据(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2)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42、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
43、147号)2.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
44、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小贴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其注册
45、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4.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抵免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特殊的规定,即: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其相关指标的计算,如: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均以境内、境外合计数据为依据的,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5.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二)软件企业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为:1.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