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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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 安全监督交底.精品文档. 一、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嘉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程序和内容 浙江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程序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程开工前期的安全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工程完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1工程开工前期的安全监督主要是办理安全监督申请时,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检查安全生产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各责任主体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检查安

2、全生产计划、方案(技术措施)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检查大型设备登记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指挥部或代建公司)在工程开工前,是否及时填报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并提供了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备案,审查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1)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填写有关安全信息内容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由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送市质监站。 (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相关表式(在)网页上下载,按要求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 (3)工程项目的批复证明和文件。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

3、安全员)名册及学历、职称、建造师、安全证书复印件及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原件)。 (5)各合同段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6)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7)监理合同及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学历、职称、监理证和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8)监理安全工作计划(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9)建设单位(指挥部或代建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含联系方式)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完毕,安全监督责任人员将察看现场,并对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交底。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县(市、区)交通局报

4、送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由县(市、区)交通局将辖区内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质监站。 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动态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

5、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3工程完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1、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业绩评价; 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 在公路

6、水运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作为我市范围内投标时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资质年检、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安全

7、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责令立即排除检查时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出具抽查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2)出具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对隐患严重部位暂停施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待隐患消除后继续施工。 (3)问题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特种机械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机械设备如(大型龙门架、起重

8、机械、压路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9、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

10、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 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安全防护设施 特种设备和自行式架

11、设设施的检验和登记等等。 安全责任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 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第一负责人到施工一线的工班组,一级抓一级,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绝不能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任何个人和单位绝不允许挪用或将安全生产经费转作他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

12、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

13、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有关要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同一人员只能承担一项安全管理工作岗位,“三类人员”证件只能适用证书相对应的岗位,不具有通用性。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档案中必须存放“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除外)只能在一个工程担任相应岗位。其他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不得代替“三类人员”证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

14、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

15、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九)应急救援措施;(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公路水

16、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有关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单独建立管理台帐,内含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资料登记表、进出场记录、特种作业上岗证和复审记录等。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关键工序的安全控制要着

17、重进行说明,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特点,在相应的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下,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制定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不能流于形式,要注重细节,针对性要强,必要时要及时更新。要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组织演练、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 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18、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增加检查的频率、加大检查的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项整改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不留下任何盲点和死角。 建立安全自查台帐,检查资料、记录必须真实、及时、齐全。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责与任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

19、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与施工、监理单位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 考虑到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要求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予以支付。 对本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

20、时作出处理,对于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21、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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