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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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精品文档.经济专业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3.参加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乙种考试合格。(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

2、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经人事2006100号各市经委(经贸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氛围,更好地发挥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

3、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条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下同)中从事工交、建筑、农业、商贸、餐旅、房地产、财政、税务、价格、金融、保险、邮电、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4、同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经济师资格并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经济师资格并

5、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0年,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四)获中专学历后,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满2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五)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后方可申报。(六)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九条外语条件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第十条计算机应

6、用能力条件能够熟练地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人事部门的要求,结合岗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第五章能力和业绩条件第十二条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坚实的经济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主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筹建和经济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经济管理、经济研究、技术培训等任务。第十三

7、条业绩成果条件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二)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2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五)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重

8、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七)在经营管理上有创新,对改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和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并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上业绩成果条件须经省、市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以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为准。第十四条论文著作条件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人独著的经济类著作、译著(有ISBN书号,下同)1部;

9、或与他人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二)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有CN或ISSN刊号,下同)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以及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或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须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六章破格条件第十五条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10、的规定外,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效显著(须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改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了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四)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独立提出和制订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经项目下达部门行文确认。二、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11、)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本人独著的经济类专著、译著1部(不少于8万字),或主持编写(主编、副主编或其他执笔人)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二)在国际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七章附 则第十六条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评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第十七条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开始计

12、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复制)件。申报人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的条件可适当倾斜。第十八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须被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和行政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报;已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

13、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四)所称“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较大幅度盈利”,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盈利1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盈利300万元以上。(均须由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五)所称“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管理成果奖以及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济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等。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经贸人事2001419号文公布的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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