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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红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2、),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15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左延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灿,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左延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灿,北京市
3、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南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住所地:运城市运临路东侧东留村口。法定代表人:范红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淮集团)、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股份)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红太阳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晋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4、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与红太阳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将涉案标识仅使用在“小汽车”(具体为:乘用车及乘用车配件)商品上,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时,无论是以单一的图形还是图形与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进行申请,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仅限于第12类的“小汽车”(具体为:乘用车及乘用车配件)。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10日内,双方应当将正在发生纠纷的商标侵权诉讼、商标行政诉讼、商标局行政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等所有商标纠纷案件,双方应各自主动予以撤回,撤回之后:(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判决不再执
5、行。(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项下第4915266号被异议商标核准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仅将其使用于“小汽车”(乘用车及乘用车配件)。(3)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江淮集团、江淮股份撤回已经申请的第8808397号、第8808510号、第8808503号三件商标。(4)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红太阳公司撤回第8716387号、第8875408号、第8875375号三件图形商标。(5)本协议中所指“乘用车”,以已发布的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关于“乘用车”的界定范围为准。3.如果江淮集团、江淮股份违反第1条、第2条中第(2)点,则应向红太阳公司每年支付壹亿元人民币违约金。4.红太阳公司不得在汽车及汽车配件上使用涉案商标图形。如果违反该约定,则应向江淮集团、江淮股份每年支付壹亿元人民币违约金。现江淮集团、江淮股份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淮集团、江淮股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钱小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曹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