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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8).精品文档.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8)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3公民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
3、法调整。(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
4、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
5、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
7、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