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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精品文档.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皖建质安200913号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根据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关。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 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
2、降的工程。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2010年04月22日 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购买考试用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
3、测量规范(JGJ8-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基础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7、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10层以上建筑;8、基础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建筑;9、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
4、观测的建筑;10、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二、沉降(变形)观测责任单位的相关要求:1、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控制的建筑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明确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频次等,并需附沉降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般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差;2、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工作,检
5、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3、检测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制定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方案,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测量任务全部完成后或委托方需要时,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4、当有深基坑工程时,检测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监督站;5、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
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三、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检测单位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观测点位置、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既定的方案相符。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坏。四、当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按程序采取相应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报告:1、沉降量或沉降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
7、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五、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变形)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报告,沉降(变形)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变形)观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沉降(变形)观测记录;2、沉降(变形)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成果表含每个观测点每周期沉降量、沉降速率,累计沉降
8、量、沉降速率);3、沉降(变形)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4、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5、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p)曲线图;6、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曲线图;7、沉降(变形)观测技术报告。沉降(变形)观测结果异常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检测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标稳定为止。七、建筑沉降观测基准点与观测点的布设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观测时,应作
9、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沉降的参考点。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标石可选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等。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一般不宜少于15天。2、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用盒式标志。严禁使用钢筋头等简易标志。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
10、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桩基上或沿 纵横轴线上;(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八、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1、建筑物
11、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3、在观测过
12、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连续观测;4、建筑工程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九、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实施1、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开始前,观测单位应根据建筑地基、建筑物的特征、建筑物周边环境条件及设计要求编制沉降观(变形)测施测方案;2、沉降(变形)观测施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及地质概况;2)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
13、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6)沉降(变形)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变形)观测的等级、频率及观测预案等措施;7)沉降(变形)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8)沉降(变形)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3、建筑工程首次沉降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观测,并取两次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沉降观测的初始值;4、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测定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同一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保证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固定;6、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
1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凡涂改的数字或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责任人签证。沉降(变形)观测原始记录和测技术报告一同规档保管,以备核查。十、建筑工程位移观测、特殊变形观测及其它未详事宜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十一、未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或沉降(变形)达不到国家、省现行规范、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次。十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工程,施工单位可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施工单位自设基准点和观测点进行观测的,宜委托检测机构在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中间阶段、稳定阶段)按30%进行抽检复测。十三、本规定至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
15、: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报告1、概况: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委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
16、、竣工日期;2)沉降观测概况: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3)判别依据: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4)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6)建筑物沉降情况: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间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2、沉降观测成果表(附件二);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附件三);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5、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6、沉降量时间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7、结论
17、和建议:最后沉降速率与允许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定状态。观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建筑是否需要继续观测提出建议;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2010年3月5日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工200609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现将我市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标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无锡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工业与民
18、用建筑物;8层以上(含8层)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对地基沉降有特殊要求的、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或软土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或施工采用新技术的建(构)筑物;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二、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项目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检测单位且应随时检查测量
19、仪器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情况。观测点位置、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既定的方案相符,必须详细记录有关转点、补点等的情况。观测点应有明显的统一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有义务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坏。三、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及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四、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20、控制的建筑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需附沉降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般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差。五、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由检测单位制定出检测方案后,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方可报请开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观测结果和报告并签注监理意见。六、各质监机构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强对检测单位观测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正常有
21、序地开展。七、检测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应用原有的相关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相应观测技术方案。八、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检测单位应根据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质监机构。九、对于8层以下的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施工单位自设基准点和观测点进行观测的,宜委托检测机构在三个
22、阶段(初始阶段、中间阶段、稳定阶段)按30%进行抽检复测。十、沉降观测资料应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竣工验收前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表5.0.6-1、5.0.6-4中的要求, 否则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得同意备案。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检测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第5.0.4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标稳定(或趋于稳定)为止。十二、未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或沉降(变形)达不到国家、省
23、现行规范、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十三、其它需要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十四、凡二六年八月一日后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无锡市建设局二六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建质安管1999529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
24、质量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 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条 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 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
25、的要求和说明。第四条 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第五条 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第六条 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第七条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 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
26、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第八条 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 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第九条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 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
27、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天津市统一编号的标志, 其标志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管理。第十条 沉降观测1沉降观测必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 制。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观测频率。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 其后继观测周期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天津市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
28、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处置。对于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或制定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经鉴定部门认定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沉降观测资料整理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 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2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 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第十二条 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
29、要求,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整理成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连建质2006206号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地解决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等突出的质量问题,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特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从2006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基础施工前与由市建设局认可的检
30、测单位签订建筑物沉降观测合同,进行沉降观测;其余工程从2007年7月1日起,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二、检测单位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配备观测仪器进行观测。 三、检测单位应在签订观测合同后,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并在三日内到工程现场设置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由施工单位配合在基础施工时埋设。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照标准规范以及检测
31、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每次观测结束后,三日内出具相应的观测报告。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未进行沉降观测不得进行施工。 五、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包含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建筑物施工期内的观测次数和间隔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多层民用建筑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高层建筑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且不少于4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主体验收前观测一次。建筑物竣工后,根据建筑物施工期内沉降变形情况追踪观测,依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制定,直到基本稳定为止。 六、质量监督单位在建筑工程质
32、量验收过程中,应根据观测方案检查观测报告。凡未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原连建工(1999)49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在建筑工程实行沉降观测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二六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测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变形测量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成果权威、真实、科学、规范,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管理。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和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际,对
33、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提出如下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 二、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规定,应对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 三、根据测绘资质分类标准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要求,变形测量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应符合如下要
34、求:(1)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并且高度在100m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并且高度在50m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2)承担变形测量的单位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DJ05)和SO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并提供DJ05全站仪和DS05水准仪的有效检验证。(3)承担变形测量的甲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材料,承担变形测量的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材料。(4)变形测量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观测费用。 四、变形观测
35、过程中,除按并建监字【2009】19号文件执行外,还应形成以下资料:(1)项目技术设计书;(2)变形观测观测点平面布置图(所在区域1/500地形图布置图)及观测点的规格。(3)阶段性观测报告,包括: 本次或1-2次观测结果,与前一次观测间的变形量,本次观测后的累计变形量。 主体阶段沉降观测汇总分析。 工程竣工沉降观测汇总分析。 提供各阶段观测结果,沉降曲线图。(4)测量任务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质量报告: 变形观测技术设计书或技术方案。 带有高程基准点、起始点(太原市二等水准点)的分布图。 观测点统一在太原市规划部门使用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布设(即:观测点分布图与1/500地形图套合)。 标石
36、、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仪器检验及校正资料(复印件)。 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成果表、成果图。 反应变形过程的图表。 变形观测报告书,内容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915条的要求整理。(5)、在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时提交我站一份变形观测报告书电子资料(格式为*DOC) 五、凡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工程变形测量。未进行主体验收的在建工程,后续工程施工的变形测量应按本通知执行。 六、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在日常工程监督中,将对工程变形测量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阶段性观测报告进行检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变形观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37、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2009-07-14 摘 要:太原市要求各单位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加强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确保沉降观测质量,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隐患。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2009年7月3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防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变形测
38、量规范JGJ8-2007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1、建筑工程地基处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发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2、复合地基施工完毕后,必须做承载力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4.1.6条的要求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和要求,尤其应保证验收数量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承载力检验数量必须达到总桩数的0.5%,当检验数量按0.5%计算不足3根时,必须按3根进行检验。3、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
39、做承载力的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5条的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规定和要求。4、若试桩作为工程桩使用,试桩的结果作为桩基验收的依据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的书面认可意见。5、复合地基、桩基承载力试验的桩位、数量、方法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时,复合地基、桩基工程不得验收。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地基基础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实施监督。7、地基基础的质量验收程序及内容
40、应按照我站下发的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4】2号及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质量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4】3号文件执行。8、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二、加强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确保沉降观测质量,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隐患。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要求。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
41、规定要求。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执行规范、标准;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5、沉降观测所使用的水准仪、标尺要经
42、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6、沉降观测基准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4.1、4.2条关于高程基准点的布设要求。7、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条关于沉降观测点的布设要求。8、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5条的规定。9、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均应提交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结论性的分析结果。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观测报告应按附表格式内容填写,并提供下列资
43、料: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沉降曲线图;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10、凡没有沉降观测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九年七月九日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德阳市房屋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制度的通知德建质安发200969号市区各相关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德阳市房屋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附件:德阳市房屋建筑及
44、深基坑沉降变形观测制度;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沉降观测 制度 通知 抄报:马军副局长、刘超总工程师抄送:各县(市、区)质安站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9年12月22日印附件:德阳市房屋建筑及深基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制度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应进行沉降变形的建筑物、深基坑边坡均应进行沉降观测。第二条 沉降变形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第三条 沉降观测应由有工程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第四条 各科科长负责本科监督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的监督工作,在遇重大隐患情况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分管站长和站长。第五条 外地沉降变形观测单位入德时应到我单位备案登记,出示相应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观测方案等书面材料。第六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检查时,应检查该工程的观测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观测记录,必要时应通过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了解观测单位的履职情况。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观测单位应将观测成果报监督机构审查,并作为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依据。 第八条 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及深基坑工程变形观测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