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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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精品文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1 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1.2 本准则适用于对所有从事第三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也可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客户等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导。1.3

2、 本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2 参考文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ISO/IEC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ISO/IEC17025: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3.1 安全性能产品、仪器设备、

3、设施、材料和作业场所等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基本安全要求。4 管理要求4.1 组织4.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活动。4.1.2 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确保所从事的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需求。4.1.3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备设施。4.1.4 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等所

4、有场所进行的工作。4.1.5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还从事检测检验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涉及检测检验、或对检测检验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4.1.6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a) 有与其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见5.2);b) 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c) 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

5、果的程序;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可信度的活动,避免与其从事的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避免参与和检测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e) 确定检测检验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f) 规定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g) 检测检验机构高层管理者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高层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确认;h) 由熟悉各项检测检验的方法、程

6、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检验人员包括在培员工、检测检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充分监督;i)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检测检验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j)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k) 指定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予以规定;l) 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m) 有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安全;n) 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指令性检测检验任务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7、按时完成。4.1.7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检测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4.2 管理体系4.2.1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本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检测检验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4.2.2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求。质量

8、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承诺;b) 管理者关于服务准则的声明;c)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d) 要求检测检验机构所有与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e)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4.2.5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

9、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4.3 文件控制4.3.1 总则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检验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有关记录的控制在4.13 中规定;检测检验数据的控制在5.4.7 条中规定)。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4.3.2.1 凡作为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发给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

10、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得,以防止使用无效或作废的文件。4.3.2.2 所用程序应确保:a) 在对检测检验机构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4.3.2.3 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4.3.3 文件变更4.3.3.1 除

11、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特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4.3.3.2 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4.3.3.3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4.3.3.4 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4.4.1 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检验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 对包括所用检测

12、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b) 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见5.4.2);d)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检测检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

13、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4.4.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4.5 检测检验的分包4.5.1 检测检验机构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分包仅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较低、价格昂贵及特殊项目,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其中关键安全性

14、能项目不允许分包。4.5.2 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4.5.3 检测检验机构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4.5.4 检测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分包方的注册记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客户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评定,并保存其符合要求的证明和记录。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1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测检验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程序。4.6.2 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测检验质量

15、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验证了符合有关检测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4.6.3 影响检测检验机构输出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4.6.4 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4.7 服务客户4.7.1 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明确客户要求、监视检测检验机构中与工作相关操作方面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

16、作。这种合作可包括:a) 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检验;b) 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检验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检测检验机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客户尤其是大宗客户保持沟通。应当将检测检验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通知客户。4.7.2 检测检验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意见,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使用和分析这些意见,以改进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活动及客户服务。反馈类型可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等。4.7.3 检测检验机构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

17、监察机构报告。4.8 投诉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检测检验机构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处理记录(见4.11)。4.9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4.9.1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程序,当检测检验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予以实施。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问题的识别,可能发生在客户投诉、质量控制、仪器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员工的考察或监督、检测检验报告的核查、管理评审和内部或外部审核等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等的各个环节。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 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识别出不符

18、合工作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检验报告);b)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d)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e)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4.9.2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检测检验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 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4.10 改进检测检验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11 纠正措施4.11.1 总则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识别不符合工

19、作、偏离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后实施纠正措施。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客户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等各种活动来识别。4.11.2 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确定问题根本原因应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潜在原因。潜在原因可包括:客户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仪器设备及其校准等。4.11.3 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对潜在的各项纠正措施进行识别,并选择和实施最可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检测检验

20、机构应将纠正措施调查所要求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4.11.4 纠正措施的监控检测检验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4.11.5 附加审核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引起对检测检验机构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尽快依据4.14 条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附加审核(仅在识别出问题严重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附加审核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有效性。4.12 预防措施4.12.1 应识别潜在不符合的原因和所需的改进,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相关管理体系方面。当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制定、执行和监

21、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4.12.2 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结果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在内的数据分析等。4.13 记录的控制4.13.1 总则4.13.1.1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检索、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4.13.1.2 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4.

22、13.1.3 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4.13.1.4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4.13.2 技术记录4.13.2.1 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原始观察、导出资料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检验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每项检测检验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检验活动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检验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4.13.2.2 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

23、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4.13.2.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4.14 内部审核4.14.1 检测检验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测检验活动。质量负责人负责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为一年。4.

24、14.2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检测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客户。4.14.3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4.14.4 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4.15 管理评审4.15.1 检测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检测检验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进。评审结果应输入检测检验机构策划系统,包括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评审应考虑到:政策

25、和程序的适用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客户反馈;投诉;改进的建议;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个月。4.15.2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5 技术要求5.1 总则5.1.1 决定检测检验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人员(5.2);设施和环境条件(5.3);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确认(5.4);仪器设备(5.5);测量溯源性(5.6)

26、;抽样(5.7);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5.8)。5.1.2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在(各类)检测检验之间明显不同。检测检验机构在制定检测检验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所用仪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5.2 人员5.2.1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仪器设备、从事检测检验、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甲

27、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

28、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授权签署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能对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与检测检验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检验项目限制范围;熟悉有关检测检验标准、方法及规程;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十分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了解安全监管部门

2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对检测检验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制造被检设备、产品、材料等所用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对设备、产品和材料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5.2.2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应制定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检测检验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5.2.3 检测检验机构

30、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5.2.4 对与检测检验工作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方面的职责;检测检验策划和结果评价方面的职责;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资格和培训计划;管理职责。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检验、签发检测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质量监督、内部审核以及操作特

31、定类型的仪器设备。5.2.6 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5.3 设施和环境条件5.3.1 用于检测检验的设施,包括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利于检测检验的正确实施。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5.3.2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32、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检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检验。5.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区域、涉及安全的区域及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检测检验机构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并正确标识。应采取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机构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5.3.4 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危险化学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如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

33、的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时,尤应注意。5.3.5 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检验活动所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4 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5.4.1 总则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检验工作,包括被检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技术。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检验结果,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以及处置、准备检测检验样品的指导书,或者二者兼有。所有与检测检验机构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

34、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员工取阅(见4.3)。对检测检验方法的偏离,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如果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或区域的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检测检验的简明和充分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是以可被检测检验机构操作人员作为公开文件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5.4.2 方法的选择检测检验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检验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或区域标准发布的方法。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

35、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检测检验机构应选择以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或区域标准发布的方法。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并通知客户。在引入检测检验之前,检测检验机构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当认为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检测检验机构应通知客户。5.4.3 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方法检测检验机构为其应用而自行制定的检测检验方法应是有计划的活动,并应指定具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计划

36、应随方法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5.4.4 非标准方法和新的检测检验方法当必须使用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以及检测检验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对新的检测检验方法,在进行检测检验之前应当制定程序。程序中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a) 适当的标识;b) 范围;c) 被检物品类型的描述;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h) 程序的描述,包括: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工

37、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检查仪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需遵循的安全措施;i) 接受(或拒绝)的标准和(或)要求;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5.4.5 方法的确认5.4.5.1 检测检验机构应对非标准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检测检验机构应记录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确认可包括对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的确认。用于确定某方法性能的

38、技术应当是下列之一,或是其组合: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校准;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检测机构间比对;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当对已确认的非标准方法作某些改动时,应当将这些改动的影响制定成文件,适当时应当重新进行确认。5.4.5.2 按预期用途进行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与客户的需求紧密相关。5.4.5.3 在方法制定过程中,需进行定期的评审,以证实客户的需求仍能得到满足。当需要对方法制定计划进行调整时,应当得到批准和授权。5.4.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5.4.6.1 进行自校准

39、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所有的校准和各种校准类型都应具有并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5.4.6.2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并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某些情况下,检测检验方法的性质会妨碍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严密的计量学和统计学上的有效计算。这种情况下,检测检验机构至少应努力找出不确定度的所有分量且做出合理评定,并确保结果的报告方式不会对不确定度造成错觉。合理的评定应依据对方法特性的理解和测量范围,并利用诸如过去的经验和确认的数据。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检验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值的极限,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这时,检测检验机构应遵守该检测检验方法和报告的说明(5.10)。5.4.6.3

40、不确定度的来源包括所用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方法和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被检物品的性能和状态以及操作人员。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对给定情况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加以考虑。5.4.7 数据控制5.4.7.1 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的检查。5.4.7.2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仪器设备对检测检验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a) 由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定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确认;b) 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c) 维

41、护计算机和自动仪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测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通用的商业现成软件(如文字处理、数据库和统计程序),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可认为是经充分确认的,但检测检验机构对软件进行了配置或调整,则应当按5.4.7.2 a)进行确认。5.5 仪器设备5.5.1 检测检验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检查在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的文件化程序。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用于现场检测检验可携带的仪器设备的配备率应大于应

42、携带的95%,其所缺的5%不能是主要参数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如果要使用检测检验机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如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仅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仪器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5.5.2 用于检测检验和抽样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检验相应的规范要求。对结果有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仪器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测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见5.6)。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专

43、家进行鉴定的验证证明。5.5.3 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仪器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人员取用。5.5.4 用于检测检验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5.5.5 应保存对检测检验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a) 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c) 对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见5.5.2);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

44、仪器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g) 仪器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和使用记录(适当时);h) 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i)仪器设备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纪录。5.5.6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仪器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外使用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或抽样时,应制定相应控制程序。5.5.7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仪器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仪器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仪器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测试表明能正

45、常工作为止。检测检验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检验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见4.9)。5.5.8 检测检验机构控制下的需校准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5.5.9 无论什么原因,若仪器设备脱离了检测检验机构的直接控制,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该仪器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5.5.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仪器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5.5.

46、11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并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5.5.12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测检验结果失效的调整。5.6 测量溯源性5.6.1 总则用于检测检验的对检测检验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仪器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该计划应当包含对测量标准、用作测量标准的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及用于检测检验的测量与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校准、核查、控制和维护的系

47、统。5.6.2 溯源5.6.2.1 仪器设备校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确保检测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测检验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包括自校准和自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检定系统表的要求,制定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溯源图。5.6.2.2 检测检验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应提供设备比对、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5.6.3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5.6.3.1 参考标准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校准其参考标准的计划和程序。参考标准应由能够提供溯源的机构进行校准。检测检验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检测检验机构计量检定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5.6.3.2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可能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溯源到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应制定对标准物质的定值检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检验证书的文件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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