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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7.精品文档.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7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2、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过失,明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麻痹侥幸、不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
4、措施的过失。(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又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因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
5、故意。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12条,其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等。(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6、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4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五条规
7、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1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8、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2数罪并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
9、定罪处罚。(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0、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五)量刑情节的规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11、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
12、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小结小结:本讲通过对刑法的有关罪名、刑罚的了解,重点讲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