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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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精品文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符合性评价记录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生效日/最新修订日相关条款符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纠正是否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2、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

3、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

4、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符合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符合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6、、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符合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符合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7、法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符合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

8、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符合二、国家法规7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3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

9、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符合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符合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年1月1日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

10、十三条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符合10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符合1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

11、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符合1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

12、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13、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符合16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第三节 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符合1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符合20职业病危

14、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二条符合2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

15、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八十一、十七、十九符合2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6、(四项)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八、十一、十二符合2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5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符合25安

17、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3 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符合27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

1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符合2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年6月1日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符合2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

19、活动。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符合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

20、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符合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符合3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第四章 气瓶充装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符合

21、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符合3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十项)符合4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

22、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符合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年1月9日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符合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

23、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44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符合4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符合5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年1月1日第2条、第116条 第123条

24、、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第139条符合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25、或者报告。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第二十二条符合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 用人

26、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符合5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

27、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符合5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4月1日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5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

28、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第九条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符合58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1日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

29、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符合5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0、。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符合64关于

31、印发的通知2000年3月6日相关标准符合6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符合三、标准规范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相关条款说明1厂矿道路设计规范1988年8月1日第三节厂内道路部分适用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6年7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02年6月1日部分条

32、款符合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2008年3月1日表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符合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2008年3月1日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符合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8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009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所有条款符合10高处作业分级2009年6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1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 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2009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2006年1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3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部

33、分条款符合15安全帽2007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5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1986年4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1安全带2009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987年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987年5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2003年9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2009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29足部防护电绝缘鞋2009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3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38生产过

34、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09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39用电安全导则2008年1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4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2002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4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996年5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4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50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1993年5月1日部分条款不符合5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5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年11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5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994年5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60噪声作业分级1996年6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75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

35、全规程2000年3月1日所有条款符合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11月1日所有条款符合8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10-06-01部分条款符合1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1厂房(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6消防车道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11电气符合104消防安全标志1993年3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0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6年2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1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年10月1日部分条款符合四、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6、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符合2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6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

37、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符合3江苏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第十

38、九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符合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1月1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符合5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符合6江苏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

39、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符合7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二、江苏省消防条例: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2、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符合8江苏

40、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5年4月1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

41、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符合9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年8月16日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

42、体责任;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符合10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7日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二项)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良好有效。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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