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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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多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品文档.多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多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1款:“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2、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

3、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

4、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6、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5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施行时间行政机关执法职权种类实施机关名称备注共同执行机关配合协助机关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

5、.71993.5.1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2002.11.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安、法院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262002.3.15行政处罚公安、质检、环保、铁路、交通、卫生、工商、邮政344号令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2006.1.2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安、质监、工商455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1996.10.301996.10.30行政处罚4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5.5.272005.7.1 行政处罚7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6、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5.192003.7.1行政处罚35号令8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1982.2.131982.7.1行政处罚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5.8.312005.9.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1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1996.8.291996.12.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7.1.72007.1.14行政处罚建设部门公安1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9.102001.10.19行政处罚13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10.11修订行政许可行

7、政处罚1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2005.12.14行政处罚财政局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3.282007.6.1行政处罚(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施行时间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89年4月4日1990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3月17日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12日1995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9日1997年5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

8、委会1999年4月29日1999年10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2004年7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4月27日2006年1月1日8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年1月25日1995年1月25日9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7年11月17日1998年1月1日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7月9日2001年7月9日1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8日1996年9月28日1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4月1日19

9、99年4月1日1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9月5日2000年1月1日14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8月17日2004年8月17日三、行政执法职权(共105项)(一)行政处罚(共94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10、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1、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1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对生产

13、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检测、安装、使用、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15、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16、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未安排人员专门管理爆破、吊装等现场危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17、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18、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19、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生产经营单位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

20、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0、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1、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关闭属旗人民政府权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22、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

24、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14、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职工重伤和死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25、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6、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5、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隐瞒存

27、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

28、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1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29、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1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0、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8、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31、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32、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33、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1、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4、的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35、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36、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27、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

37、建立档案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28、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

38、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的。29、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

39、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

40、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31、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三)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32、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

41、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3、危

42、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4、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43、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5、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

44、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36、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

45、证和营业执照:(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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