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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精品文档.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Code for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7 年 3 月 8 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5 3.0.1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 3.0.2 城市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 3.0.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 3.0.4 城市对外交通枢纽 3.0.
2、5 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内交通的换乘 3.0.6 线路交叉的规定 3.0.7 规划控制与保护 3.0.8 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 4 铁路 .8 4.0.1 铁路规划 4.0.2 铁路枢纽 4.0.3 铁路线路 4.0.4 铁路客运站 4.0.5 铁路货运站和货场 4.0.6 铁路编组站、工业站、港湾站 4.0.7 铁路机车车辆段、所 4.0.8 铁路设施的改造 4.0.9 铁路用地 5 公路 .11 5.0.1 公路规划范围 5.0.2 公路系统布局规划 5.0.3 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连接道路 5.0.4 过境交通的疏导 5.0.5 公路隔离带控制 5.0.6 公路沿线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5
3、.0.7 公路的相关交通设施 6 海港 .13 6.0.1 港口性质和规模 6.0.2 海港 选址 规划 6.0.3 港口规划布局 6.0.4 岸线使用规划 6.0.5 港区陆域布置 6.0.6 码头陆域用地 6.0.7 港区外围配套设施 6.0.8 海港与内河航道衔接 7 河港 .16 7.0.1 河港岸线 7.0.2 河港规划 7.0.3 停泊锚地 7.0.4 内河航道等级 7.0.5 河港水域与码头陆域用地 8 机场 .18 8.0.1 航空运输规划 8.0.2 机场布局规划 8.0.3 机场场址规划 8.0.4 机场数量、类别、规模和等级 8.0.5 机场的交通规划 8.0.6 机场总
4、平面规划 8.0.7 机场辅助设施规划 8.0.8 机场配套设施规划 8.0.9 机场环境保护与周边地区规划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安全、高效、经济、舒适的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区域规划和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1.0.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相关系统规划。 1.0.4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满足相关系统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满足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交通之间的联系和衔
5、接,增强城市交通枢纽的集聚和疏散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的效能。 1.0.5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与城市功能、布局结构相互衔接,协调发展,满足城市规划布局、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发展需求,满足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的发展需求。 1.0.6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区域统筹,促进社会、经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相互依托,协调发展。 3.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以科学的交通预测为依据,满足城市各发展阶段的建设要求,为城市的长远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 4.
6、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资源节约的原则,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资源共享。 5.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1.0.7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交通枢纽 transportation hinge 交通方式相互衔接与换乘的重要节点。 2.0.2 铁路线路 Railway line 广义上是指由轨道、路基、桥涵、隧道及其他建筑物构成的,供铁路列车按规定速度行驶的通道。狭义上是指铁路中心线的空间位置,由平面和纵断面上的直线及曲线组成。 2.0.3
7、 铁路枢纽 Railway terminal 在铁路网结点或网端,由客运站、编组站和其他车站,以及各种为运输服务的相关设施和线路等组成的整体。 2.0.4 铁路车站 Railway station 设有配线,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及客货运业务的场所,分为客运站、货运站、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等。 2.0.5 铁路货场 Railway goods site 利用铁路设施办理货物承运、装卸、交付的场所的统称,分为综合性货场、 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等。 2.0.6 铁路段、所 Railway arena 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客车整备所等
8、场所。 2.0.7 铁路专用线 Special spur track 专门服务于一定企业、港口等单位的铁路岔线。 2.0.8 城市外环路 Urban outer ring-road 引导交通向外转移、方便过境交通而沿主城区边缘附近设置的环行路。 2.0.9 绕城高速公路 Surround urban freeway 环绕主城区外围设置的高速公路。 2.0.10 公路服务区、停车区 Serving district Parking district 公路服务区是具有停车场、加油站、厕所、休息站、小卖部或餐厅、汽车维修、绿地和管理设施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在服务区之间可设停车区,内设小型停车场(
9、5 10 个停车泊位)、厕所、绿地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 2.0.11 港口、码头 Port Harbor 港口:位于江、河、湖、海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货物运输或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 码头:专供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水工建筑物。 2.0.12 航道 Channel 船舶沿着规定的足够水深和宽度行驶的通道。 2.0.13 锚地 Anchorage space 在港口水域中专门用于船舶待泊或进行水上装卸作业使用的水域。 2.0.14 港口集疏运系统 Port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system 港口后方由各种交通方式如:铁路、公路
10、、水运、空运等组成的为港口服务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2.0.15 机场 Airport 也称空港,指陆地上供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涉及的是民用机场( Civil Airport )。 2.0.16 飞行区 Airfield area 机场内供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等。 2.0.17 机坪 Apron 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使用的特定的场地,并可分为客机坪、货机坪、停机坪、维修和机库机坪等。 2.0.18 旅客航站区 Pass
11、enger terminal area 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通常简称航站区。 2.0.19 航站楼 Terminal building 也称候机楼,位于机场旅客航站区内最重要的功能性建筑物,具有旅客出发、办票和交运行李、安全检查、候机休息、到达提取行李、旅客中转等功能,可附设商业和餐饮设施。 2.0.20 航空货运区 Cargo terminal area 机场内以航空货运站为中心的、包括货机坪(仅在有货机运输的机场设置)、货运库及办公等建筑、空运货邮集散场地以及地面交通组织设施所涉及的区域。 2.0.21 机场净空
12、 Aerodrome clearance 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用以限制机场周围及其附近的山、高地、铁塔、架空线、建筑物等的高度。 2.0.22 机场噪声级 WECPNL 对飞机噪声暴露评价指标为“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Weighted Equivalent Continuous Perceived Noise Level )”,用 WECPNL 表示,与国际民航组织( ICAO )的方法一致。 2.0.23 航空站 City air terminal 指位于大城市市区内规划设置的、为接送集散往来于城市与机场的地面部分客流的客运站,其客流通过地
13、铁、铁路及机场专用道输送,服务内容包括售票、办理登机手续、托运行李、联检等。 2.0.24 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Airport visual aids 飞机在进近、着陆和在机场地面运行时,为驾驶员提供的目视引导设备和参考物。这些设施包括信号设施、地面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等。 3 一般规定 3.0.1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 城市对外交通中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位系统规划,合理确定其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以满足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3.0.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作出交通预测和
14、分配,并进行规划。 1. 铁路客货运量、规模、铁路线路、站场布局规划等。 2. 长途客货运量、公路网规划、客货运设施规划等。 3. 水运客货运量、规模、航道布局及通航等级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海港、河港布局规划等。 4. 空运客货运量、规模、机场布局规划等。 3.0.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运输方式应相互配合和衔接,并与其他交通方式形成结构合理、高效便捷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 妥善 处理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3.0.3 .1 铁路规划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布局和规模,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使用及其他交通设施布局相协调。 3.0.
15、3 .2 公路 规划 1. 公路应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主要道路衔接。 2. 高速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应满足城市规划布局的相关要求。 3.0.3 .3 海港、河港规划 1. 港区的改造或置换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危险品码头、矿、煤、建材等散货码头规划应远离市中心,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或江河的下游,并符合环境评价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0.3 .4 机场规划 1. 机场与主城区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 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衔接应顺畅、便捷,规划机场专用道路应与城市干道系统衔接。 3. 根据客运交通需要,机场与城市之间可规划轨道交通。 3.0.4 城市对外
16、交通枢纽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市内交通等交通方式相互衔接,并具有一定客、货运量时,应设置交通枢纽。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按城市交通发展的远期目标进行控制,可分期建设。交通枢纽中各相关交通方式应紧密衔接,方便换乘,采用快速疏散方式。交通枢纽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交通枢纽。 3.0.5 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内交通的换乘 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水运客运站、机场是城市的重要交通节点,要根据客运量,规划站前广场、公交线路站场和出租汽车站以及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库,有轨道交通规划的城市,还应考虑轨道交通与铁路客站、机场等对外交通节点联通。 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货运中转应有良
17、好的集疏运条件。 3.0.6 线路交叉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干道等相交,包括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与次干路、支路相交,宜采用分离式交叉形式,当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应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3.0.7 规划控制与保护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远期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与保护,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性质。 3.0.8 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 3.0.8 .1 电源:重要设施宜引入两路独立的或专用的可靠外电源,并满足负荷要求。 3.0.8 .2 供水:供水水源宜纳入城市供水系统。当引用城市供水
18、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 3.0.8 .3 通信:包括有线通信及无线移动通信,重要地区应布置通信专线。 3.0.8 .4 雨水:雨水宜纳入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特殊地区可设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设施,以及其他防洪、排涝设施。 3.8.0 .5 污水:污水应达到接管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有困难时,应采用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满足纳污水体的要求。 3.0.8 .6 供气:燃气设施应纳入城市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 4 铁 路 4.0.1 铁路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规划,应根据国家铁路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对外交通系统中统筹安排。
19、4.0.1 .1 铁路规划内容 铁路在城市对外交通系统中的地位、规划原则、客货运量预测、线路及站场等铁路设施布局与规模、近期及远期规划等。 4.0.1 .2 铁路设施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场、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或办理站、客车整备所、车辆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等站段设施,干线铁路、枢纽内铁路疏解线、联络线及专用线等线路设施,以及为军事、城市邮政等服务的军供站、邮件转运站等。 4.0.1 .3 特大城市、大城市、铁路枢纽所在城市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铁路专项规划。 4.0.1 .4 具体的铁路线路、站场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城市规划布局指导下进行选线、选址规划,划示控制线。
20、 4.0.1 .5 铁路规划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 铁路经过的城市,一般应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客运站、货运站,或客货混合站。车站规模、等级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客货运量等确定。 2. 有两条以上规划铁路干线线路引入的城市,一般应设置铁路枢纽。 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满足铁路专用线规模要求的工矿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工业区或港口,宜考虑设置铁路专用线及工业站或港湾站。 4.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客运站、货运站的设置,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衔接。 5. 高速铁路(快速铁路)引入的城市,应规划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车站用地以及相关的设施用地。 4.0.2 铁路枢纽 位于铁路网铁路干线交汇点或端点的城市,
21、应根据引入铁路的数量及其在铁路网中的地位与作用、城市规模和布局等因素设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铁路枢纽。 4.0.3 铁路线路 应明确铁路线路的走向及控制走廊。铁路线路的线位应与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相结合,并满足与枢纽内客运站、编组站等连接和径路合理的需要。 4.0.4 铁路客运站 4.0.4.1 应根据城市性质、人口规模、布局、干线引入方向,以及在全国或地区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明确主要客运站的布局及规模。 4.0.4.2 客运站的规划布局,中小城市宜靠近市区,大城市宜布置在主城区。设两个及以上客运站时,应结合铁路和城市规划布局,确定其分工和规模。 4.0.4.3 铁路客运站应与城市交通相互衔接,为旅客出
22、行和集散提供良好的通达性和便捷的换乘条件。 4.0.4.4 客运站站前广场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旅客集散和城市交通衔接的需要,符合旅客进出站和换乘的安全、方便和迅速的要求。 4.0.4.5 站前广场的交通规划,应方便乘客,有利集散,合理组织人行流线和车行流线。 4.0.5 铁路货运站和货场 4.0.5.1 大城市和铁路枢纽所在的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根据城市到发货运量及类别,确定货运站场布局。中小城市一般宜在中间站设置货场。 4.0.5.2 应根据服务功能需要,结合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性货场和各类专业性货场。有大量集装箱货源的城市,宜考虑设置集装箱中心站或集装箱办理站。 4.0.5.
23、3 货运站场选址应结合铁路线路布局,宜临近货源集中地,避开城市居民区。 4.0.6 铁路编组站、工业站、港湾站 4.0.6.1 编组站宜布局在城市郊区,多条铁路干线引入的汇合处;宜考虑主要干线车流运行顺直,缩短干线列车走行距离。 4.0.6.2 具有一定规模、满足设站要求的工矿企业、工业区、港口,宜考虑设置工业站、港湾站。 4.0.7 铁路机车车辆段、所 4.0.7.1 机车车辆、客车整备等设施,应结合机车车辆运用组织和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综合考虑其布局及规模。 4.0.7.2 机务段、货车车辆段宜布局在编组站或区段站附近,客车车辆段、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客车整备所 宜布置在有一定始发终到作业的
24、客运站附近。 4.0.8 铁路设施的改造 4.0.8.1 市区内现状铁路线路、站场及相关设施,需要调整其功能和规模的,应结合城市和铁路规划布局统筹安排。 4.0.8.2 市区内货运站场宜结合铁路和城市发展逐步外迁,涉及铁路线路、站场等设施搬迁,应结合城市和铁路规划布局统筹安排。 4.0.9 铁路用地 4.0.9.1 应根据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对铁路线路的控制宽度,铁路线路的控制范围,干线宜按照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 20 米 控制,支线宜按照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 15 米 控制。 4.0.9.2 铁路线路、站场及相关设施规划用地,应满足城市和铁路布局统筹规划。 4.0.9.3 除铁路建设实际征用土地
25、外,尚应考虑安全防护隔离用地需要。 4.0.9.4 铁路设施规划用地可参考表 4.0.9 。 表 4.0.9 铁路设施规划用地 项 目 类 型 一般用地规模 (公顷) 用地长度要求 (米) 备 注 中间站 17 20 1500 1700 客货运输,附设货场办理 客运站 中小型 30 44 1300 1800 有客整所时另加 23 30 公顷 大型 46 67 1500 2100 有客整所时另加 30 60 公顷 货场 中小型 6 25 300 500 大型 25 50 500 1000 含一般集装箱办理站用地 编组站 中小型 160 300 5000 6000 含机务段、车辆段、不含疏解区线路
26、 大型 300 450 6000 7000 集装箱中心站 70 140 1500 2000 注: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车站用地根据总体规划需要确定。 5 公 路 5.0.1 公路规划范围 为沟通城市或主城区与外界联系的快速干线、一般干线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均为公路的规划范围。 5.0.2 公路系统布局规划 5.0.2 .1 公路系统规划应适应和促进城市的发展,满足城市对外客货运的安全和畅通要求。公路系统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土地使用规划、客货交通流量和流向等情况合理确定。大城市对外通道每个方向宜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公路,并与城市主要道路衔接,形成多层次、多通道、多功能、网络化的结构。 5
27、.0.2 .2 公路主要分为快速干线,一般干线。快速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包括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大城市以上城市一般干线的规模宜为快速干线的 2 3 倍。 5.0.3 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连接道路 5.0.3 .1 应规划设置专用道路与机场连接。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3 .2 应规划相对独立的疏港道路与港口连接。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主干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3 .3 应规划设置快速、便捷的集散道路与铁路客站连接。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4 过境交通的疏导 5.0.4 .1 平原城市可设置城市外环路,疏导
28、过境交通,沟通与外界联系。当采用其他形式的过境公路时,应避免与城市道路相互干扰。 5.0.4 .2 大城市、山地城市宜设置绕城高速公路,中小城市宜设置对外交通公路,避免过境交通道路影响城市市内交通。 5.0.5 公路隔离带控制 5.0.5.1 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在其公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不小于 50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一级公路在其道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 20 50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二级、三级公路在其道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 10 30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 5.0.5.2 城市外环路在其道路红线外侧宜控制 50 100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内侧宜控制 20 50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
29、5.0.6 公路沿线相关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公路桥梁两侧各 50 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为规划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山地城市安全保护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确定。 5.0.7 公路的相关交通设施 5.0.7.1 公路规划中配置的对外客运站、货运站、社会停车场和交通广场的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运量等来确定用地规模,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5.0.7.2 客运站宜结合城市对外交通的主要方向、城市对外交通枢纽设置。特大城市、大城市宜结合主城区附近均衡布置,中小城市宜布置在市中心外围附近。 5.0.7.3 货运站宜结合工业区、仓储区、物流区等规划布局。 5.0.7.4 社会
30、停车场应按其衔接的交通方式,结合城市规划布局要求设置。 5.0.7.5 交通广场应按照对外交通产生的最大集聚人流确定和设置。 5.0.7.6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间距宜控制在 30 50 公里。在服务区之间宜设置停车区。 6 海 港 6.0.1 港口性质和规模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所处地域区位、腹地经济条件,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平、 特征和前景 、客货流量以及交通集疏运条件来确定。 港口性质可分 商港、工业港、旅游港、客运港、渔港、专业港等 。 港口规模可分为枢纽港、重点港、一般港。 6.0.2 海港 选址规划 海港 的选址应对港址进行区域经济地理的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符合城市规划
31、布局。海港选址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 1. 自然地理条件 自然地理条件决定港址的技术基础,主要包括水域条件、水域的掩护条件、地质条件和 陆域 条件等要素。 2. 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主要指港口总体布局在技术上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可能性,包括防波堤、码头、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池、港池等。 3. 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主要指海港的性质、规模、腹地、集输运条件、港口运营、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经济合理性。 6.0.3 港口规划布局 6.0.3 .1 按照城市功能布局的需要,充分利用海港的自然条件,科学选择港口位置,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妥善 处理港口与城市之间的关系。 6.0.3
32、 .2 港口的集疏运交通系统规划,首先应协调港口与城市的交通衔接,协调港口与铁路、公路、内河港区等各类交通运输设施的衔接,提高港口的综合运输能力。 主要疏港道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宜从城市的一侧与城市道路网络连接,减少疏港运输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0.3 .3 符合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避免对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影响,对污染环境、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码头,应单独选址,避开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保持一定的间距,并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 6.0.3 .4 海港的建设宜利用荒地、劣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农田,避免大量拆迁,注意节约用地。 6.0.4 岸线使用规
33、划 1. 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高效合理使用岸线,各得其所。满足港口的使用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2. 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科学地协调好航运、工业、仓储、市政、生活和生态绿化等岸线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干扰。 3. 近远期规划相结合,为港口的发展留有余地。 4. 海港城市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生活岸线,供市民休闲游息。 5. 危险品码头岸线的使用必须考虑城市的安全性。 6.0.5 港区陆域布置 1. 综合规划、协调不同功能区域的相互关系,并满足港口装卸、港口库场、港内道路、生活辅助设施等用地要求。 2. 港区陆域布置应根据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科学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合理地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
34、减少相互干扰。 6.0.6 码头陆域用地 码头的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尺度要求,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要求。码头的陆域纵深应满足货物装卸运输的要求。 1. 件杂货码头。 陆域纵深一般宜按 350 450 米 控制。件杂货码头前沿一般不宜设铁路装卸线。 2. 集装箱码头。 陆域纵深宜按 500 600 米 控制。 3. 多用途码头。 陆域纵深宜按 500 600 米 控制。 4. 散装货码头。 陆域纵深一般宜按 350 450 米 控制。 5. 石油化工产品和危险品码头。 石油、化工品码头等后方储罐区的面积可根据石油、化工品的储量、储存期和储存工艺经计算确定。 危险品 码头应按货运量和危险品货物
35、在港口的储存周期计算危险品储存设施的规模。 6. 矿石、煤炭及建筑材料码头。 一般的矿石、煤炭码头(船型在 5 万吨级以下)采用顺岸式或突堤式时陆域纵深一般宜按 400 600 米控制。 远洋超大型船舶停靠的大型矿石、煤炭中转码头后方的堆场面积应根据货物中转量和货物堆存期计算确定,后方规划陆域面积一般宜按 30 40 万平方米 / 货物中转量千万吨。 7. 客运码头。 根据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客运站建筑规模按旅客聚集量的数量分级,并规划各类用房的面积。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联检要求。 客运站应与城市交通相互衔接,为旅客出行和集散提供良好的通达性和便捷的换乘条件。站前广场规模和布局
36、应满足旅客集散和城市交通衔接的需要。 6.0.7 港区外围配套设施 货物集散、中转仓库、 专用 铁路、进港道路及内河航运和内河港区等设施应符合城市和港口布局规划。 6.0.8 海港与内河航道衔接 内河航道宜引入海港,应协调与海港道路、铁路的交叉,减少相互间的影响。 7 河 港 7.0.1 河港岸线 1. 规划岸线按功能分为港口岸线、停泊锚地岸线、水利与通航设施岸线、市政企事业岸线、旅游岸线和景观岸线等。 2. 岸线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的水、陆域与环境条件、统筹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处理各区段的功能关系。 3. 岸线利用应贯彻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4. 岸线规
37、划应远近结合,水域、陆域布局要留有发展余地,应根据港口功能,合理规划,节约使用岸线。 7.0.2 河港规划 1. 河港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吞吐量预测等规划布局,并留有余地。 2. 河港规划前沿应根据装卸作业船舶的大小与数量确定港池作业区、掉头水域与待锚地区、航道或引航道区等的水域范围。 3. 河港规划后方陆域应根据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装卸作业区,货物堆场、生活和管理用房等陆域规划用地面积。有条件的地区可规划城市货物集散中心。 4. 根据河港规划规模与需要,其疏港交通应与城市主干道或快速道路、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根据论证确有需要的可设专用铁路。 5. 河港规划的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与港口
38、规划的需要,选在航道河床稳定、水流平稳,船舶进出方便、集疏运条件良好,后方陆域相对开阔处。 6. 河港规划的选址应与上水取水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符合环保要求。 7. 河港规划的布置应满足水利、通航、桥梁与市政设施等安全距离的需要。 8. 专业码头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内河航道规划布局的需要。 9. 客运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客运站应与城市交通相互衔接,为旅客出行和集散提供良好的通达性和便捷的换乘条件。站前广场规模和布局应满足旅客集散和城市交通衔接的需要。 10. 水上旅游规划应根据城市性质、功能定位,结合航道水资源条件、有条件的区域可进行水上旅游规划。 11. 货运站的设置,应与其他
39、有关的交通运输方式紧密衔接。 7.0.3 停泊锚地 1. 停泊锚地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要求,设置在市区边缘或城镇的外侧,有便利的道路相衔接,方便船民进出城镇。 2. 停泊锚地应布置在水流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应影响航道船舶的安全航行。 3. 停泊锚地后方宜配备一定的商业、文化、娱乐、维修、生产与生活补给等设施。 7.0.4 内河航道等级 航道规划应与水利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协调。内河航道的等级标准与航道尺度要素,应符合内河通航的有关要求。 7.0.5 河港水域与码头陆域用地 1. 河港水域 按规划确定港池作业区,应按设计船型规划船舶进出港池的掉头水域区,符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有关要求布置待锚地区。 2.
40、 码头陆域用地 按规划确定港区规划用地,应根据码头规模与集疏运条件、按河港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配备进港与港区铁路、道路、客运站、给排水设施、供配电、照明、通讯等设施以及管理、辅助生产与生活等设施。 码头陆域部分用地,应按河港工程设计中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并可参考表 7.0.5 。 表 7. 0.5 河港码头陆域规划用地类别 吞吐量 (万吨 / 年) 泊靠能力 (万吨) 码头长度 (米) 陆域面积 (公顷) 集装箱码头 * 30 50 1.5 180 220 3 3.5 50 80 2.5 220 260 3 3.5 件杂货码头 30 80 1.5 2.5 150 200 2 3 多用途码头 30
41、80 0.1 1.5 150 200 2 3 80 200 0.1 2.0 200 600 3 12 散装码头 30 80 0.1 2.5 150 200 1.5 3 80 200 1.0 2.5 150 200 3 10 矿石、 煤炭码头 80 200 0.1 3.5 150 300 2.2 3.2 200 0.1 3.5 200 600 2.5 10 危险品码头 30 80 0.5 1.0 100 100 1.0 2.5 100 2 注: * 指集装箱吞吐量万标箱 / 年 8 机 场 8.0.1 航空运输规划 8.0.1 .1 城市或地区的航空运输需求量应依据城市的性质、功能、规模、发展前
42、景、经济水平和交通结构等进行预测,并提出比选方案作为确定机场建设规模的依据。 8.0.1 .2 开辟航线、适用机型等航空运输业务应满足城市对外交通的需求。 8.0.2 机场布局规划 8.0.2 .1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时,应根据地区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8.0.2 .2 机场布局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规划,满足机场安全运行和发展需求,合理控制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及其周边土地使用。 8.0.2 .3 机场布局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共容、共同发展,机场外公用配套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协调。 8.0.3 机场场址规划 8.0.3 .1 机场位置的确定应根
43、据民用机场建设和有关规定,结合所在城市和区域的规划要求进行场址的比选和论证。 8.0.3 .2 机场位置应便于城市和可能辐射的邻近地区使用,一般中小机场距离城市中心宜为 10 20 公里或 15 30 分钟车程,大型机场距离城市中心宜为 20 40 公里或 30 60 分钟车程。 8.0.3 .3 场址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有关技术要求,机场的空域应能满足机场的飞行量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机场场址选择应使跑道轴线方向避免穿越城市市区,宜放在城市侧面相切的位置,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与城市市区边缘的垂直距离应 5 公里以上;如果跑道中心线延长线通过城市,靠近城市的一端与市区边缘的距离应大于 15 公里。
44、 8.0.3 .4 机场场址选择应与邻近机场合理协调使用,满足与现有邻近军、民用机场空域使用的相容性要求。 8.0.3 .5 机场场址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对修建机场产生的新的污染源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场址应能保证飞机起降方向避开对飞机噪声敏感的地区。 8.0.3 .6 机场场址应具有满足机场建设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气象条件。 8.0.3 .7 场址选择应符合经济和节约土地的要求,不宜占用良田,减少动迁和移民,降低土石方工程量和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节约机场建设费用。 8.0.4 机场数量、类别、规模和等级 8.0.4.1 机场的数量和类别 1. 已有机场因无条件扩建且航空运输业务量又继
45、续增长的情况下,可规划建设第二机场。 2. 根据城市规模、性质、航空业务量需求、航线等因素确定大型枢纽机场、中型枢纽机场、一般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8.0.4.2 机场的规模和等级 1. 机场规模、等级按飞行区指标和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划分。 2. 机场的用地规模应按照其性质、等级、跑道数量、布置形式、运行方式、航站楼和附属设施,以及机场与城市的地面交通方式等综合确定。机场用地规模宜按 0.5 1 公顷 / 每万人 次 年客运量估算,规划将民用机场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模估算用地并参考表 8.0.4 。 表 8.0.4 机场规划用地 机场规模 长度(米) 宽度(米) 面积(公顷) 大 7000 1000 1500 550 1050 中 5500 1000 400 550 小 4000 1000 200 400 8.0.5 机场的交通规划 8.0.5.1 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 1. 机场与城市的交通联系方式应按照交通流量、距离和服务标准,结合机场性质、发展规模以及地区交通规划确定。 2. 设置国际机场的大城市,机场与城市联系的道路应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