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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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精品文档.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民政厅 2010年6月18日发布)为切实保障我省生活无着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一、救助管理内容(一)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

2、机构自愿求助,经询问并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依法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依法开展救助工作。(二)救助对象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的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街头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对其身份和事由核实

3、清楚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帮助。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有求助意愿但无力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的,列入紧急保护性救助范围,先实施救助,待查明情况,核实身份后,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接回;对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三)救助项目1、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4、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5、向受助人员提供返回原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乘车(船)凭证。(四)救助标准救助管

4、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分区提供住宿。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二、救助管理程序(一)进站程序1、对自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人员,经初步甄别,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及时开展进站教育和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然后根据分类救助原则开展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2、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愿求助的“进站程序”的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告知。护

5、送人员应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待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3、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申请书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4、求助人员应无条件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本人以下详细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遭遇不可预见的特殊困难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一般情况;(4)随身物品的情况。求助人

6、员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配合进行安全检查、物品暂存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5、值班医生要对新进站的受助对象进行入站体检,内容包括询问既往史、近期病症、身体检查等,填制受助人员入站体检表存档备案。6、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7、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除按前“4”款要求

7、提供个人详细情况外,还应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情况说明。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8、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机构都应予以保护性救助。9、根据关于转发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0632号)、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09356号)和转发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电2009189号)文件要求,坚持“先解救

8、,后救助”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解救和救助保护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对于婴幼儿要及时送至福利机构临时代养。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婴幼儿由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二)站内管理1、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首先应为其安排食宿,介绍站内各种生活设施情况,告知应遵守的站内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理。2、工作

9、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办理出站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作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的决定,及时做出相关安排。3、在未查证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之前,救助管理机构只提供食宿,不提供乘车(船)凭证。4、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按规定组织受助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5、工作人员在发现受助人员发生疾病时,救助管理站及时通知站内医护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医治,对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护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医治。病情稳定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可离站的受助人员,及时安排返乡,不能自返的按

10、规定通知接回或护送返乡,或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6、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也可终止救助。在救助管理机构无理取闹、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甚至攻击、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公物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出站管理1、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的,应填写自愿放弃救助登记表和出站申明,救助管理站按规定退还寄存物品后离站。受助人员未告知救助管理站擅自离站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离站后一切后果自负。2、对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自行离站,原则上按规定通知接回,特殊情况非自行离站不可的,经救助管

11、理机构值班领导同意,办理离站手续。3、接送、引领受助人员出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交接等出站手续。4、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对象外,对离站后1月内又返回救助管理机构者,一般不予再次救助。5、自返人员车票,省外的购买至对口跨省救助管理站或下一中转城市;省内的购买至能直达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中转城市。6、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且其在站时间超过救助期限的,按救助管理协作机制通知相关站接回或护送至相关站。7、对接到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拒不接回受助人员的,县(市、区)民政局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将监护人、亲属或单

12、位不履行监护人责任,特别是对儿童不履行抚养责任、对老年人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告知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督促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赡养、抚养义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四)安置问题对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能够查明户口所在地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五)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医院、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负担;非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

13、、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站内或定点医院医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30天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处理遗体所需丧葬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三、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省民政厅备案。(一)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在遵循相关救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建立以下制度:1、工作人员守则;2、报告制度(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日常情况每月向主管局、每季度向省民政厅报告);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医疗救治管

14、理规定;6、卫生防疫管理规定;7、资料档案管理办法;8、救助管理机构、分站(点)协作管理规定;9、查询联系制度;10、廉政建设制度;11、财务管理制度。(二)受助人员管理制度受助人员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循以下规定和制度:1、求助须知;2、安全检查管理规定;3、物品寄存管理规定;4、受助人员行为规范(站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禁止的行为);5、一日生活制度;6、学习教育制度;7、卫生制度;8、出站登记和出站声明制度。四、区域救助协作机制(一)市、州内各县(市、区)之间的接送对其中需要接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送,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未设救助管理机构

15、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机构的接送职责。(二)各市、州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将受助人员护送至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市、州间毗邻的县、市、区可直接对口接送),再通知流出地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直接接回,送交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三)跨省接送1、本省流出到省外的,对其中需要对口接送的,省外救助管理机构应先将受助人员资料和人员现状以传真的形式交我省对口跨省站审核。待复核联系后按属地接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指定的跨省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后,通知流出地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护送,亦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救

16、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直接接回。毗邻省(市、区)的县(市、区)的受助人员确需接送的,经双方协商可直接对口接送。2、外省籍受助人员符合接送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将受助人员的资料查证清楚手续完善后护送至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或邻近的担负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再由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至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跨省站将受助人员资料传真至流出地的省(市、区)民政厅(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复核后,承担接送并办理移交手续。五、救助经费救助管理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年终据实结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

17、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人员。(一)经费构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日常工作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救助对象交通费、救助对象医疗费、救助对象生活费、救助对象身份查询、工作人员护送差旅费等其它相关费用。(二)救助费用的负担办法救助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的规定执行。救助跨省受助人员的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拨付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三)医疗费用的负担办法受助人员在定点医院医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助所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 1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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