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精品文档.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理解。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
2、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者:管理人。【真题研习】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
3、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8题)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是:(a)避险不当的,构成侵权,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承担部分责任);(b)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本题中,丁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丙造成的,但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避险适当,丙不承担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甲公司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没有引起险情,险情是由乙引起的,全部损害由乙承担。故惟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