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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460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
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
4、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
5、)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第九条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6、,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7、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
8、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9、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部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10、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6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
11、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可再生能源建筑管理办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共印100份2011年6月7日印发附件: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切实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确保示范效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
12、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
13、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第三条 示范地区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全面评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编制评估报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和集中连片推广方案,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四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家组织,加强本地区专业队伍建设,并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单位承担技术支撑服务,强化专业技术指导。第五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组织筛选示范项目,优先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
14、户区改造、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列为示范;优先安排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项目。第六条示范地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强化对申报过程中示范项目所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的评估,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示范项目确需变更时,应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七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
15、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补助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核查,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 鼓励示范地区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性推广政策,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所用技术类型,可分别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细化资金补助标准,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放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挂钩。对节能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可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贴或加大奖励力度
16、。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的,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第十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专项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加强示范项目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示范项目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二条示范项目主要应从国家和省制定的推荐目录选用可再生能源
17、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管力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性能、检测点预留、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委托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并组织示范项目验收,其中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在10%以上。第十四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同步建设示范项目在线监测平台,实现项目节能运行情况实时动态监测。第十五条
18、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整合资源,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项目运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手册,确保示范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十六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运行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价格调控、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政策。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第十七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书面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并
19、将本地区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各示范地区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示范地区应严格按照申报时的承诺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工作进度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示范任务。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创建资格。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建科2012238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20、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能效测评工作,加快开展示范市县的考核评估,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湘财建20116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省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现将有
21、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的工程设计在符合相关设计技术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以下简称测评导则)的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包括形式检查、系统测评(现场检测)等内容。 (一) 形式检查示范地区所有示范项目(以示范地区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示范项目清单为准),均需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 (二) 系统测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1示范城市 (1)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2)应用两种及以上技术类型(附件1)的项目; (3)
22、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 2示范县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 (2)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 二、组织管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实行分级管理。 (一)形式检查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及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人员,按照测评导则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形式检查报告)内容要求,对所有示范项目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原则上以市、县(市)为单位,集中开展形式检查。相关费用从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 (二)系统测评 1示范市县列出本辖区系统测评项目清单(经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且符合系统
23、检测条件的项目),我厅按示范项目面积、技术类型和建筑类别抽取项目,原则上抽取面积不超过各示范市、县(市)需进行系统测评示范项目总面积的10。抽取的示范项目由我厅认可的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测评费用按我厅测算的统一标准从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 2纳入系统测评范围未被抽取的示范项目,由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我厅认可的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测评费用从示范市、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建设经费中列支。 (三)能效测评机构 鼓励示范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培育本地区有基础的能
24、效测评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检测,具备条件的,可向我厅申请办理省级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机构相关手续。 三、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 形式检查 1申请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支撑单位,按照测评导则1.1要求进行预验收并合格; (2)全部完成示范项目申报资料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实施量,无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系统运行正常; (3)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提交相关资料,由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申请程序 (1)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附
25、件3)、预验收资料(附件4)和形式检查技术资料(附件5); (2)示范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我厅; (3)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和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人员,以市(州)、县(市)为单位,集中对示范地区所有示范项目开展形式检查; (4)现场核查专家组按形式检查报告内容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前三天直至现场核查结束,各示范项目应保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并将该三天的详细运行记录提交现场核查专家组; (6)核查组意见为合格的示范项目,由省级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 (二)系统测评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1)形式检查合格; (2)属
26、于需进行系统测评的范围。 2申请程序 由我厅组织的系统测评要求如下: (1)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厅提交本辖区列入系统测评范围示范项目资料: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合格形式检查报告、预验收资料和形式检查技术资料; (2)省级能效测评机构按项目情况提出检测方案,项目承担单位按检测方案要求做好系统测评准备; (3)通过系统测评的示范项目,由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由示范地区委托的系统测评可参照省厅申请程序执行。 四、申请时间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前2个月、地源热泵系统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或11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
27、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测评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报我厅同意后,可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五、进度要求 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单位应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示范项目的技术类型 2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 3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 4预验收资料清单 5形式检查技术资料清单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28、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210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 (三)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条件
29、(一)补助的技术类型: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2、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下)水源、污水源)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3、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已批准列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三)示范项目完成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且通过了施工图专项审查; (四)可再生能源系统正在施工、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主要设备已到施工现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额度根据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集热器面积、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的建筑应用面积及能效测评结
30、果确定。 第六条 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集热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土壤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平方米。 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 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53元/平方米。 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
31、5%。 对在2012年10月份之前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5%。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先导区、望城区辖区内的示范项目先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件; 5、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住建委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
32、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长沙晚报、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公示无异议的示范项目,市财政先拨付50%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先导区和望城区辖区内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拨付25%。 (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区财政再拨付剩余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其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经费由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33、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委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果,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实施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暂缓专项资金拨付;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城市示范要求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34、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不再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宁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宁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35、的实施方案(财建2009306号)参照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长财建201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已列入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 (三)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条件 (一)补助的技术类型: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2、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
36、(下)水源、污水源)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3、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已批准列入宁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三)示范项目完成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且通过了施工图专项审查; (四)可再生能源系统正在施工、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主要设备已到施工现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额度根据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应用面积、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的建筑应用面积及能效测评结果确定。 第六条 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
37、标准为1518元/平方米。 土壤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平方米。 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 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53元/平方米。 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5%。 对在2013年10月份之前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
38、外奖励5%。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宁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件; 5、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住建局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宁乡电视台、县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公示无异议的
39、示范项目,县财政先拨付50%专项补助资金。 (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再拨付剩余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其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相关的工作经费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委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果,任何企业
40、、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实施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暂缓专项资金拨付;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要求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不再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