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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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土方开挖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精品文档.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1997年版) 电力工业部中 国 电 力 出 版 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华能集团,成套局,机械局,水科院,各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有关院校等: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深化改革,规范水电监理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特点,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重新修订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试行文本同时废止。请将

2、执行中问题和意见及时告部水电农电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 录说明监理合同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附件F 监理规划附录一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附录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附录三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附录四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说 明 本合同范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范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

3、(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深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本合同范本编写工作组 顾问:毛亚杰 王音辉 主编:祁宁春 成员:陈明惠 杨浦生 赵锡锦 叶志强 陈学德

4、 孙玉生 钱有锐 傅鸿明监 理 合 同 书(合同编号:)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

5、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 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

6、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合 同 标 准 条 件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

7、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8、,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 知 与 联 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

9、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

10、”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

11、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 主 的 义 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

12、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

13、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

14、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

15、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 主 的 权 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

16、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 主 的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

17、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

18、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

19、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

20、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合 理 化 建 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

21、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

22、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l)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 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

23、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合 同 附 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动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B21 设计方面 (1) 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

24、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l)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

25、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5)签发补充

26、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

27、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

28、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

29、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l)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30、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 监 理 规 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附录一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1995737号,1995年12月15日) 第一章

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

32、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

33、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

34、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

35、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 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36、。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

37、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

38、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五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

39、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

40、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 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附录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

41、规定(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6882号,1996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的管理,促进水电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和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等,对水电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水电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水电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电力工业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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