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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精品文档. 目 录第一部分 关于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2一、汇算清缴范围2二、纳税申报表使用规定2三、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3第二部分 2011年度有关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4一、有关收入总额的问题4二、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5三、有关资产税务处理问题10第三部分 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11一、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理方式11二、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应提供的资料12第四部分 有关其他问题16一 、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16二、关于税前弥补亏损规定16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及
2、减免规定17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17五、关于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后续管理18六、关于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18第五部分 部分参考文件1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1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19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20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21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21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23关于小型微利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23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4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6号33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0号3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35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6号36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9号38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39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
4、67号41第一部分 关于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一、汇算清缴范围高新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二、纳税申报表使用规定1纳税人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要求,使用2008版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对申报表填报口径、相关报表填报进行了说明,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按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表填报口径、
5、相关报表填报进行了说明,核定征收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按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三、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12年3月1日-月2012年5月31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四、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需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所有的附表;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4、同意备案通知书;5、其他需报送资料。(二)核定征收企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数据为2011年度数据
6、。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需要报送涉税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的范围:1.外资企业及上市公司,年度申报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所得税调整情况单独说明;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研发费归集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3.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申报时附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财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申报时,附送对该项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五、汇算清缴使用软件2011年所得税申报
7、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加了部分填写事项,因此,汇算清缴申报前,内、外资企业首先要升级“申报软件“后,进行申报信息录入、申报。六、汇算清缴申报方式1、上门申报:纳税人持上述纸质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盘到申报大厅申报;2、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进行申报,将汇缴纸质资料于5月31日前报送申报大厅。七、注意1、在汇算清缴中有应征所得税收入与应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有差异的企业,请在申报资料中附详尽的书面说明;2、本年汇缴我局将对部分企业申报资料实行先审核后申报,具体实施的企业名单见我局网站。第二部分 2011年度有关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一、有关收入总额的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货
8、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汇缴时做收入调整。(二)补贴收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收。除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软件产品超税负3%返还的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税款,暂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10、,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1、,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3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2、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一)工资薪金支出1.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3.“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
13、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二)职工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
14、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5、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3号)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16、三)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17、,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四)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2010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六)住房公积金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内的缴存金额,允许税前扣除。(七)关于劳
18、动保护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凭合法票据扣除。(八)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财税(2009)27号规定,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九)广告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新所得税法规定合并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的15%,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赞助支出不
19、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扣除的比例与其它企业相同。(十)差旅费支出1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企业的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在汇缴申报资料中附送企业制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当年发生差旅费的说明材料,包括出差人
20、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以列表形式发放,在管理费用中税前扣除。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也可以凭真实合法凭证,在管理费用中税前扣除。(十一)租赁交通工具费用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业务招
21、待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特定行业(如代理公司、中介公司
22、等)如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要求,以其正确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上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收入基数。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收入基数。企业以前年度计算方法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进行调整。(十三)准备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前可以计提的坏账准备自2008年也不得扣除,实际发生坏账的企业应先冲减余额。(十四)通讯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
23、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十五)公益性捐赠支出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亏损企业由于会计利润为零,因此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3如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由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统一捐赠的,可由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按实际捐赠金额进行分配,凭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的复印件及分配单,准予税前
24、扣除。(十六)支付借款利息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总局尚未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之前,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地税企所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2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
25、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十七)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十八)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十九)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
26、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二十)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
27、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有关资产税务处理问题(一)关于固定资产年限、残值处理1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对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执行。2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不再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
28、资产预计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情况自定,残值率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二)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1.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
29、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三)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所得税法不再将筹办费(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
30、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在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摊销至5年期满为止。第三部分 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一、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理方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规定,分为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和自行减免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范围:1.以下税收优惠必须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至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取得同意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在汇缴申报中享受有关优惠,未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1)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
31、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8)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9)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的;(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13)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32、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比例抵免税额的;(1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6)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1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的;(19)纳税人享受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以下税收优惠可以在汇缴申报中自行减免:(1)国债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3)小型微利企业二、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
33、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简要说明: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时间、持有时间、投资额等。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该项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证明资料。(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3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4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减免项目简要说明;3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如林业产权证、渔业捕
34、捞许可证。(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4政府主管投资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报送资料: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后施行。(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简要说明;3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4已发生的技术
35、转让收入明细表。(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
36、果报告等资料;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九)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3残疾人员花名册;4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5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6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创业投资项目简要说明,包括被投资企业情况、投资额、投资时间,持有时间;3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备案证书);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
37、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5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6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的职工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十一)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加速折旧理由情况说明;3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十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扣除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简要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情况;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资料。4市经委出具的天
38、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十三)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比例抵免税额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所购置的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3已购置相关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4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十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明资料)。(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软件企业证书;3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
39、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十六)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十七)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十八)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的,应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需要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的软件资产明细表;3购进软件发票复印件。(十九)纳税人享受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报
40、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简要说明及证明资料。第四部分 有关其他问题一 、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一)申报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别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专项申报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照25号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方式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审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41、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三)提供专项报告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规定,25号公告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专项报告,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25号公告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项报告,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也可自行出具。3、25号公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专业技术
42、鉴定意见,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二、关于税前弥补亏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是纳税调整后的亏损,弥补亏损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企业自行在季度申报中即可自行弥补。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及减免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
43、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需审批或备案,如果上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以在季度申报时自行减免,“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内。新办企业,由于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当年季度申报不得减免,如果汇缴申报时确认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可自行减免申报。(国税函2008251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已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44、手续(一般情况备案三年)的企业,在汇缴申报中附送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011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随年度汇算清缴资料一并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年度当年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指标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和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企业人员情况的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5、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审核后,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国税局,市局提请科委认定小组取消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当年按照25%税率补缴税款。五、关于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后续管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汇算清缴资料中还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及天津市科委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六、关于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46、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依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除下述企业外,均应准备同期资料: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是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是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是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体系新提出的概念,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