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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精品文档.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 Yimiao Tangwan (Houshen Xibao) 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Monkey Kidney Cell), live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III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糖丸,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1 基本要求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要求;2 制造2.1 生产用细胞生产用
2、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生产用猴肾细胞应选自用未作过其他试验或做过本疫苗检定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泡沫病毒(foamy)抗体应为阴性。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2.1.2细胞制备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置37.0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每只猴制备的细胞为1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多个细胞消化批为1个细胞批。2.2 毒种2.2.1 名称及来源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I、
3、II、III型减毒株,可用I、II、III型Sabin株、Sabin纯化株、中2株病毒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 2.2.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2.2.2.1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型及中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2.2.2.2主种子批 除WHO赠送的Sabin株外,其他经批准的毒种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1; 中2株主种子批传代水平为中III2 1代;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1。2.2.2.3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原代胎猴肾细胞
4、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l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2.2.3毒种传代从原始种子批到生产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原代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2. 2 .4种子批的检定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2.2.4.1 鉴别试验取适量型、型或III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
5、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2.2.4.2 病毒滴定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作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2.2.4.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应符合规定。2.2.4.4 支原体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2.2.4.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C), 应符合规定。2.2.4.6家兔检查 毒种液应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液应保存于-20以下。取体重为1.5
6、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用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作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2.2.4.7 免疫原性检查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 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2.2.4.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依法检查(附录 XI L), 应符合规定。2.2.4.9 rct特征试验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
7、0.1及4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1的病毒滴度与4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 rct特征试验合格。2.2.4.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依法检查(附录IX H), 应为阴性。2.2.5 毒种保存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2.3 原液2.3.1 细胞制备同2.1.2项。2.3.2 培养液细胞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XIII D)。维持液为不含新生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
8、维持液。2.3.3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C), 应符合规定。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毒种与细胞0.030.3MOI接种(同一工作种子批应按同一MOI接种), 种毒后置330.5培养48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2.3.5 病毒收获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检定合格后, 经澄清过滤合并为单一病毒收获液。2.3.6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按3.1项进行。2.3.7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2.3.8合并或浓缩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可适当浓缩进行合并, 经澄清过滤即为单价原液。2.3.9 单价原液检定按3.2
9、项进行。2.3.10 单价原液保存2-8保存不超过30天。 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2.4 半成品2.4.1 配制单价病毒原液加入氯化镁,终浓度为1mol/L,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半成品。取适量I、II、III型单价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经除菌过滤后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2.4.2 半成品检定按3.3项进行。2.5成品2.5.1疫苗糖丸制备三价疫苗半成品及赋形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糖丸。赋形剂成分包括50%还原糖浆、80%糖浆、 脂肪性混合糖粉和单糖粉。滚制糖丸时,操作室内温度应在18以下。2.5.2 分批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同一次混合的三价疫苗半成品制备的糖丸为一批,非同容
10、器滚制的糖丸分为不同亚批。2.5.3 分装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2.5.4规格每粒1g。每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CCID50,其中型应不低于5.8 LgCCID50、型应不低于4.8 LgCCID50、型应不低于5.3 LgCCID50。2.5.5包装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3 检定3.1单一病毒收获物检定3.1.1 病毒滴定 按2.2.4.2 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 Lg CCID50ml。3.1.2 无菌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A ), 应符合规定。3.1.3 支原体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3.2
11、单价原液检定3.2.1鉴别试验按2.2.4.1项进行3.2.2病毒滴定 按2.2.4.2 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 Lg CCID50ml。3.2.3无菌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A ), 应符合规定。3.2.4 支原体检查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3.2.5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依法检查(附录XI L), 应符合规定。3.2.6. SV40核酸序列检查依法检查(附录IX H), 结果应为阴性。3.3 半成品检定3.3.1病毒滴定按2.2.4.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Lg CCID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 CCID50
12、ml,其中I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50ml ,II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III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3.3.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应符合规定。3.4 成品检定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200300粒。3.4.1 鉴别试验取适量、III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血清与适量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下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3.4.2 外观应为白色固体糖丸。3.4.3 丸重差异取糖丸20粒测定,重量为1g0.
13、15g /粒。3.4.4.病毒滴定每3-4亚批合并为1个检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le氏液至1000ml,即为l:10稀释度采用细胞病变法进行病毒滴定。三价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测定病毒含量,同时应以中和法检测各型病毒含量。采用中和法需预先精确测定异型抗体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结果。按2.2.4.2项测定病毒滴度,每剂三价疫苗糖丸总病总量应不低于5.95 LgCCID50,其中型应不低于5.8 LgCCID50,型应不低于4.8 LgCCID50,型应不低于5.3 LgCCID50。3.4.5 热稳定性试验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 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4
14、.2 项进行病毒滴定,每剂量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 LgCCID50,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3.4.6病毒分布均匀度 每批抽查糖丸10颗以上, 测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布均匀度。逐颗滴定病毒含量,各颗之间的病毒差不得超过0.5 Lg。3.4.7 微生物限度检查同天滚制的糖丸为1个供试品,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样不得少于10粒,每粒杂菌数不得超过300个(附录XII G)。3.4.8 致病菌检查不得含有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肠道致病菌以及大肠杆菌。3.4.8.1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取10倍稀释疫苗0.5ml接种肉汤1支,37培养24小时,再用划线法移种血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应无乙型溶血
15、性链球菌生长(如原料、辅料已作过此项检查并合格,成品可不再作)。3.4.8.2 肠道致病菌检查取10倍稀释供试品1.0ml接种GN或肉汤增菌培养基1管,37培养,于624小时内用划线法转种鉴别培养基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如有革兰氏阴性杆菌,应进一步鉴定是否为肠道致病菌。3.4.8.3 大肠杆菌检查取经10倍稀释的供试品接种普通克斯列或麦康凯肉汤培养基3管,每管2ml,37培养48小时,不应有产酸产气现象。如有产酸产气现象, 应进一步鉴别是否为大肠杆菌。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自生产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于28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生产日期为糖丸制造日期。 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5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