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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8年9月9日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实施,遏制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
2、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编制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五条(安全报监要求)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附具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目录。第六条(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3、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审查和现场检查制度。第七条(编制单位及人员)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编制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八条(方案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
4、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附图。第九条(方案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条(方案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5、(一)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五)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第十一条(审查内容)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6、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四)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程序是否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审查报告,对审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论证审查报告上作书面记录。第十二条(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组组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重新审查)专项
7、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四条(承担责任)专家组对论证审查报告的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方案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六条(安全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七条(
8、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现场监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九条(监理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二十条(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
9、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建立)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或者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建专家库,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专家名单应当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专家基本条件)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专家库管理制度
10、等,并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查或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文件废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
11、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水平构件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4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7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0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挂脚手架工程。(五)吊篮脚手架工程。(六)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七)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高度
12、5米及以上的建筑(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三)人工挖扩孔工程。(四)地下暗挖及顶管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7m(含)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3、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的起重吊装工程。(二)平面及竖向移动重量在1000kN及以上的工程。(三)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的抬吊安装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在20m以上的悬挑脚手架工程。(四)其它用于100m及以上建(构)筑物的各类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拆除工程。(三)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
14、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四)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五)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重大危险性的工程:(一)施工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特种设备: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2、采用非常规工艺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3、悬挂(挑)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4、其它地下及周围环境复杂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三)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及地铁施工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重大危险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