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非选择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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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合同法考试非选择题.精品文档. . htm 前的“six”分别可改成one、two、three等等,以便找到相应的试题(一)三、简答题(5分*4=20分)36简述合同的特征。37简述合同成立的般要件。38简述合同的般生效要件。39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四、论述题(10分)40试述提存的效力。五、案例分析题(15分*2=30分)1陈某是四海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5月因其个人债务去找吕某借钱,说是因业务需要 借款5万元,吕某同意借款,但提出要陈某提供担保,陈某就找到其不学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笔业务急需资金,需要向吕某借款,7月份就还,

2、请求王某担保。王与陈是不学同学, 王某又认为四海公司实力雄厚,遂同意担保(,陈某与吕某签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栏,陈某写上了四海公司,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法人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名字,陈某拿到钱,就用以偿还自己的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就找担保人王某要求偿还借款,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担保,拒绝偿还。问:(1)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2某日,张某一家开私家不汽车至某市游玩,夜晚,在一家宾馆住宿,该宾馆的大门口有 一块露天停车位置,并有指示牌一块,上面写着“食宿免费停车”。张某于是根据该指示牌停在该宾馆门口的停

3、车位置上。次日,发现该车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向该宾馆索赔,但宾馆却以张某没有保管凭证,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问:(1)张某与宾馆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是什么合同?(2)宾馆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3)在宾馆拒赔的情况下,张某可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三、简答题36(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同于事实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不仅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说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7(1)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方

4、当事入是不能成立合同的。(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甲一般应包括L且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条款中有些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只有对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3)合同的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38(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要求

5、,合同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m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构成的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四、论述题40提存的效力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和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个方面:(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

6、归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B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

7、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受领人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机关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五、案例分析题41.(1)陈某盗用四海公司名称与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

8、效合同,对陈某盗用四海公司名义所为行为的后果,四海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陈某个人承担民事责任。(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因陈某的欺骗行为,使王某误认为他所提供担保的是四海公司与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这是对保证合同标的的重大误解,因而是可撤销的。42(1)张某与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保管合同。(2)宾馆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保管凭证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事实上,宾馆与张某之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其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未尽应负违约责任。(3)在宾馆拒赔的情况下,张某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三、简答题(5分*4=20分)36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9、同的意义。37简述合同法确立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38简述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39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的主要方式。 四、论述题(10分)40试述代位权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15分*2=30分)4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万元的机器闲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公司签订 了一份机器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机器作价9万元, 甲公司于1月3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十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后乙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遂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 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该机器的转让须经

10、股东会决议。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转让机器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22001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有霉变现象,即要求赔偿,未获解决,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查明该批枣仁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已不能使用。枣仁每公斤单价为20元,共计损失2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质量合格的枣仁不会发生霉变;该批枣仁

11、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问:(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三、简答题36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对二者加以区分,可以确定合同的性质。许多合同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性质将发生变化,如买卖合同变为无偿之后,将成为赠与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合同。(2)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往往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要较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为重?(3)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

12、,则无此要求。37合同法确立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在于:(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38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扩张。(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3)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町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9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13、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借款合同中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如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提出必须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交货地点就成为主要条款。四、论述题40代位权的效力表现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表现在: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其行使权利的费用,可以要求其他债权人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债务

14、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受领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但是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因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处分权如果不受限制,债务人仍然可以抛弃、让;与该项权利,则代位权制度等于虚设。(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他既

15、构成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妨碍,又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41(1)有效。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成立。先履行义务人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3)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2(1)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货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而实际上至4月17日才运抵车站,已违反合同的约定。(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不合理。因

16、为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原告在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三、简答题(5分*4=20分)3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37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38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39简述合同变更的效力。四、论述题(10分)40试述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五、案例分析题(15分*2=30分)41利群房地产公司8月份筹集“利群花园”。9月份初,公司就做出广告,吸引市民。9月13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购买该花园的一个单元房。公司表示,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 方法。李某就登记了一个单元房号。11月4日,公司和李某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公司收下李某的“定金”10000元,并开了收据给李妻。后

17、因公司没有把李某所登记的房屋售给李某,引起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按其登记房屋履行。但该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问:(1)该公司与李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2)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了吗?本案应如何处理? 42张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租给胡某公路边住房两间;每月租金 为1260元,每月30日张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期两年,从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0日止,并约定张某于1999年7月15日前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于7月10日按合同付定金给胡某,胡某当即交住房给张某,张某开房门查看之后,用自己买的锁锁了门。8月5日

18、,张某找到胡某,提出不租房屋的要求,并要求胡某退还5000定金。胡某只同意张某不租住自己的房屋,但不同意退定金给张某。问:(1)张某与胡某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定金应否退还?为什么? 三、简答题36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37(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定合同无效。(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当事人不得

19、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旦被确定无效,即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8(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39(1)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

20、的债权价值额。(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了法律根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四、论述题40(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补救方式是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的。(2)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3)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主要是一

21、种裣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检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4)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41(1

22、)利群公司所做的广告,意在吸引公众,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为要约邀请。李某向公司提出要求以及预定,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即应李某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公司通知李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公司向李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李妻交给公司的5000元,公司并开具收据,应为双方签订了一个预合同。(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但买卖的预合同却成立。违反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判决公司向

23、王某退还10000元。王某其它诉求不应支持。42(1)是附期限合同。(2)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合同约定生效期为8月1日,8月5日张某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 同,已构成违约。(3)定金不应退还。因为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四)三、简答题(5分*4=20分)36简述合同的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的关系。37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条件。38简述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39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四、论述题(10分)40试述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五、案

24、例分析题(15分*2=30分)41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5辆汽车(每辆价值7万元)作为担保,汽车仍由公司 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有3辆汽车受损,进汽车修理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就要求提出新的保证。公司就找某企业为保证人,银行予以承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按期还清借款,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欲向企业索赔,恰好该企业收到法院宣布破产的的通知。问:(1)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作为抵押赔偿?为什么?(2)银行贷款如何清偿?为什么?42某建筑公司与某区外经贸局于1995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造住宅楼合同,约定由外经贸局提供建房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并组织施工,

25、约定竣工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办妥之日起两年。1995年8月,外经贸局从国土管理部门办好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过半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被迫停工,直到1998年9月,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1999年元月,外经贸局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于1999年3月将住宅楼交付使用,并赔偿逾期交楼的损失。建筑公司却辩称未能如期完工是因为资金原因,自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施工即可。问:(1)建筑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三、简答题36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劳务,至于交付

26、的标的或者提供的劳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也要求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则会产生违约责任。37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行使撤销权。这些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即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在无偿行为场合,只要具备客

27、观要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有害干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第三人具有恶意,即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三人知道该行为对债权人具有损害而仍然受让该财产。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是否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38(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2)承受的合同须为

28、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包括债务承担的内容,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39(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因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

29、更或解除。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四、论述题40(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而主要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30、。(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若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

31、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实际履行措施。五、案例分析题41(1)不可以,因这一抵押担保关系已经消灭。(2)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42(1)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于1997年8月前完成工程,而直至1998年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主观过错在我国不

32、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2)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即交付停工住宅楼的义务,及赔偿外经贸局因此所受的损失。(五)三、简答题(5分*4=20分)36简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37简述合同自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3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39简述合同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四、论述题(10分)40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五、案例分析题(15分*2=30分)42张某等15人自1996年起租用某商场柜台。1999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于10月18日至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如届期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 纳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他们接到通知后

33、,组织了季节货物。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 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张某等15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赁合同到期, 当晚,商场要求张某等15人撤出商场。张某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赁柜台。问:(1)1999年10月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是什么?为什么?(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为什么?(3)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三、简答题36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

34、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而言,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37(1)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限制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合同法的任意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强调了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精神;(3)在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

35、方式、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确认了尊革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精神。38(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要约入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的,因此,要约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具有订约意图,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承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被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准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

36、要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39(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厂欺诈行为;(3)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四、论述题40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

37、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办助其履行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履行合同时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以及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济合理原则体现在很多方面。(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38、五、案例分析题41(1)不能,因为青骡为甲所有,乙缺乏处分权。(2)可以,因为甲可以追认,或者乙可以在事后取得处分权。42(1)10月6日,商场的通知是要约。因为张某等人自1996年起开始在商场经营,每年双方均签订租赁合同,多年来双方对租赁柜台的主要条款已达成默契,形成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所以10月6日的通知应视为内容具体明确,具备要约的法律要件。(2)不能,因为合同法第19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3)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本案中,商场10月6日的书面通知是构成要约的,而且商场10月6日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到达张某等人后,由于他们多年在商场经营,凭着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有理由认为商场能够与其签订合同,并且事实上他们在承诺前的行为(组织货源),表明已为签订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商场10月6日的要约属不可撤销要约,商场必须按此要约与张某等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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