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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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品文档.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京安监发201091号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

2、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第六条 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

3、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二)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的周期、学时以及考试、考核、存档

4、要求等。2.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检查排查的总体计划和车间班组计划以及各专项计划、重点时期计划与周期,检查排查的形式与内容,隐患整改消除的责任单位、人员与经费保障,复查验收以及记录存档等。3.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辨识程序,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名称、类型,危险因素的种类及范围,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负责部门及人员,以及应急处置、救援的措施要求等。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基本原则、危险作业的种类、易发事故的类型、安全防范措施及物资储备

5、、负责部门和人员及审批程序等。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发放、更换、检验检测、使用、维修及日常保管等。 6.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记录等。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时限、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8. 安全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急救援管理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周期、主要内容、召集人及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危害

6、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招用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来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辞退等。“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

7、程。(四)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九条 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二)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

8、训,教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方面。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一)依据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

9、登记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管理职责。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必须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二)按照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京安监发2009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三)加强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的安全管理,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报警装置安全有效。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

10、治,制定并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低温、高湿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一)企业出租的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件和标准。严禁出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严禁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出租企业要了解掌握承租企业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督促承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企业承租厂

11、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四)承租企业应主动接受出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协调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的资金、时间、责任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

12、次应急演练。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规则(GB2894-2008)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生产提示语。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创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第三章 企业的“

13、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

14、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报告。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保存。第四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保障活动长期持久开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办法,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标

15、准化活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况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况,申请创建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情况。无专业力量自行排查评估的企业,可以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排查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归档保存两年以上。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范要求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16、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01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请将本规定转发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并监督和指导企业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

17、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配备满足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

18、救援设备、物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第四条 鼓励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与依照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要求建立的专职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保证协议的有效实施。第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物资配备等工作经费,满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实际工作需要。第七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应

19、急救援队队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抚恤制度。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统一标识。第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增强与地方、部门、其他企业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第二章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九条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矿山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3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辖多家煤矿企业的总公

20、司、集团;(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三) 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第十条 矿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一条 未达到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应当与邻近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以井下开

21、采、尾矿库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应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总数不低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急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等救援装备。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一)从业人员700人以上且年产量3.5万吨(固、液

22、态危险化学品)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公司、集团;(二)液态危险化学品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总公司、集团;(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需要的条件。第十

23、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括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二)至少配备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的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每辆消防车辆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三)至少配备1辆具备气防功能的救护车,车上配备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以及一定数量的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和必要

24、的维护维修器具等。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配备专门的训练场所和设施,并配备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必要生活设施等。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整合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和工艺技术部门、设备维修部门等力量,制定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处置程序,并配备满足本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堵漏器材。第二十条 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邻近具备相关资质、相应能力或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

25、议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以生产装置、经营、储运场所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人数不少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配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的防护服(防化气密服、防火气密服、防溅气密服等)、安全带、安全绳、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护目镜、防爆工具、防爆灯、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备。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26、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第四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二)组织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装备、物资、演练等经费投入。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工作;(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应当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

27、急救援组织的重要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三)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计划和应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等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期紧急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8、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3.为救援决策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建议。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具备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能力。(四)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

29、、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掌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六)积极参与社会救援。第二十七条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一)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自救互救,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救援工作。(二)参加应急救援学习、培训,掌握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具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能。(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30、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掌握企业内的交通道路、主要生产装置、重点部位等情况,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的准备,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第二十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定培训、演练和考核等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制定值班备勤、设备维护和预防性检查等制度。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掌握本企业和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的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等的详细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掌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31、队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按照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置工作程序。同时,根据本企业实际,针对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详细规定所需的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每周重点培训科目、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

32、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名救援队员接受的培训时间每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管理制度;(二)应急救援预案;(三)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能力;(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八)应急救援案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另行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开展专门的应急演练。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每月

33、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处置技能专项演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查找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开展预防性检查工作,对本企业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与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对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定期开展以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为主的预防性检查。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并按下列要求开展救援工作:(一) 救援

34、人员应佩戴齐全救援专用服装、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救援工具后,方可进入救援现场。(二) 发挥距离事故现场近的特点,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在事发现场作业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实施专业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将事故第一手资料报告应急指挥人员。(三) 进入现场应进行全面勘察,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救援工作中进行全过程勘察,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变化,完善救援方案,保证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四)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开展被困人员的救援工作。(五)遇到事故扩大、影响救援人员安全等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

35、告指挥人员。(六)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监控、检查事故现场情况,确保危险已消除。(七) 整体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编制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第三十七条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通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应急救援队人员构成、设备、物资等整体情况;(三)可实施的救援范围;(四)救援协议签订情况;(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因企业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提前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并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6、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因特殊原因导致队员数量、装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第三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总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一)专职救援队:指不参加企业内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二)兼职救援队:指参加企业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抢险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第四

37、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2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租赁双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

38、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租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场所)的租赁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从事租赁活动。出租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应当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出租方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一)出租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建设工程

39、的安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出租方连带机械等设备设施出租生产作业场所时,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有关标准和要求。(二)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涉及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出租方出租前应仔细查验承租方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及相应许可资质,掌握承租方的用途、主要产品、危险化学品等原料及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证照等情况。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出租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所出租的建筑物等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五) 严禁出

40、租方将违法建设和废弃的厂房、场所对外出租用于生产作业场所。出租方违法出租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承租方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承租方在租用生产作业场所前,应详细了解生产作业场所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及产权等情况,核实能够证明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一) 确认满足生产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变生产作业场所原使用性质的,承租方应与出租方协商,依法履行相应变更手续。(二)承租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生产活动,应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三)承租方如需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维修改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41、经有关部门批准。(四)承租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生产作业场所从事非法生产作业活动。第六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出租方和承租方法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及法人资质证件号码、生产作业范围及有效期。(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区域或范围、职责。(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房屋、水、电、汽、热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安全职责。(四)明确承租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合法来源、销售流向及用量等情况。(五)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同一区域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沟通

42、机制及负责人姓名。(七)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八)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第七条 在同一生产作业区域内,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一)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二)租赁双方应建立协调有序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联合检查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协调沟通至少每季度一次,并留存书面纪要和检查记录等材料。(三)租赁双方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

43、时应与周边单位共同开展演练活动。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租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4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

44、月二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5、。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

46、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

47、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的情景、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分析;(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分析;(八)评估结论与建议;(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片;(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检测及监控措施;(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五)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六)重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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