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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释义.精品文档.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释义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含义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地方政府的责任第七条 鼓励小作坊向企业转型、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和鼓励摊贩固定经营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第九条 社会监督第二章 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第十条 小作坊许可条件第十一条 小作坊许可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摊贩经营条件第十三条 摊贩登记管理制度
2、第十四条 小作坊许可审查时限和有效期限第十五条 小作坊许可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小作坊生产经营区域和项目的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 小作坊歇业、再次开业备案制度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签订协议、提供条件的要求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的管理第三章 生产加工经营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护措施要求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和摊贩台帐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第二十四条 摊贩经营要求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中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六条 小作坊和摊贩食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和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禁止使用、销
3、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和摊贩信息公示制度第二十九条 小作坊和摊贩经营不得影响交通和居民、单位生活生产秩序的要求第三十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具体职责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小作坊食品监督检验要求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摊贩日常监管、巡查和抽检制度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基层政府配合有关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要求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小作坊违反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小作坊和摊贩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卫生防护措施要求、台账管
4、理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小作坊和摊贩违反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小作坊和摊贩违反生产加工经营中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小作坊和摊贩违反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禁止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要求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现场制售和提供就餐服务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法规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市场供应的不断丰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显露,特别是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环境差、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等因素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立法依据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
6、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具有地域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办法。本条例适用的行政区域是吉林省。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小作坊和摊贩
7、的经营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活动。条例明确了小作坊和摊贩的责任义务,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相关责任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含义的规定。
8、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T237342009)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在对本条例的立法调研中发现,我省的小作坊通常是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摊贩通常是在市场、集市、展销会和其它人群集聚地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提供和不提供就餐服务两种情况。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
9、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
10、规定,负责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例按照国家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有关部门在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小作坊和摊贩的经营模式由于小作坊和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业态复杂,为规范管理,本条例将其进行了归类划分。小作坊分为三种情况:市场内小作坊
11、、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以及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摊贩分为两种情况: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三、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市场内小作坊和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通常生产加工工艺简单,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销售为主,与小型食品流通企业类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生产加工为主,通常加工食品的设施、设备与销售该食品场所分离,与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类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即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条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小型餐饮服务
12、单位类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小型食品流通企业类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因此,在本条款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三个部门的食品
13、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和登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内开办小作坊和在市场外开办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申领营业执照。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
14、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施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符合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件的摊贩,可以办理营业执照。2.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小作坊和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情况、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使用情况、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
15、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小作坊和摊贩签字后归档。 3.抽样检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管范围内的小作坊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监督检验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实施。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复检。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应当支付样品价款,买样、检验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摊贩日常监管,根据食品安全具体情况,可以对摊贩进行巡查和抽检。4.违法处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投诉、举报经查证确认小作坊和摊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根据本条例和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可对相关小作坊和摊贩开展检查、抽样、查封、扣押、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责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1号)和省编办关于调整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的批复(吉编行字201296号),我省设立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17、办公室为省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目前,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60个县(市、区)均独立设置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形成了三级贯通、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在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中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督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等。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8、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责任的调查处理工作。六、卫生部门的职责1. 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216号)、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卫生厅职责的通知(吉编行字201294号),吉林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
19、全国家标准的,应积极报省卫生厅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吉林省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省卫生厅通过网站公示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标准查询服务
20、。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在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应救治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派医疗专家或相应救治力量。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风险评估、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
21、的作用。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七、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在省以下归由农业、牧业和水利等部门负责,在对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与食用农产品管理相衔接的问题,因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22、政府农业、牧业等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小作坊和摊贩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对于方便群众就近购买食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小作坊和摊贩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生产加工经营时产生的垃圾随意丢弃,烧烤摊点放出的浓烟使周围居民意见很大,这些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小作坊和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卫部门也应督促小作坊和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3、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八、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为了方便摊贩登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施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4、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和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告知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因此,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 第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环保、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条文解读】
25、本条是关于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要求的规定。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9年7月8日经国务院第73
2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部行政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还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四是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27、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本条例也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五是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有关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有农业部发布施行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施行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
28、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六是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我省有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效力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9、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0、。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从层级、效力、范围上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31、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卫生部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2日起施行。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卫生部正在对现行的食用农
3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原则上小作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如果符合食品生产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生产的食
33、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三、环保、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小作坊和摊贩与其它产品生产经营者一样,也要遵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如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市容环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四、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
34、经营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小作坊和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加工经营条件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的条件有较大差距,无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小作坊和摊贩就应放任自流,为了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必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是最基本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繁荣城乡市
35、场,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责任的规定。现阶段小作坊和摊贩数量众多,遍及城乡,是许多基层群众就业的渠道,其提供的食品在方便百姓生活和保持传统饮食特色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还应按照繁荣城乡市场,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注重促进发展,扶持就业,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县
36、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规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二是要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四是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建立
37、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要加强市场建设,为小作坊和摊贩合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六是要主动防范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渐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鼓励小作坊应用生产加工传统工艺,不使用化学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鼓励市场外的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鼓励小作坊向企业转型、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和鼓励摊贩固定经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小作
38、坊严格监管的同时,还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规模,适时进行产业升级,改变小、散、乱状态,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提升食品产业等级,确保食品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逐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保障能力,促进其规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鼓励小作坊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传统食品或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方面的作用,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的多种饮食需求。鼓励小作坊采用传统工艺,避免使用着色剂、香精、香料等不必要的化学食品添加剂,保持独特的工艺和风味,降低食品
39、安全风险。摊贩经营场所大多在百姓聚居的中心地带,便利群众生活,但由于条件所限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摊贩散乱经营,也影响城市整洁卫生。市场外的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市场、店铺的经营环境、卫生状况优于街道上流动经营。街道上灰尘、汽车尾气等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在固定场所经营可以保证食品卫生。第二,摊贩经营的食品出现问题后,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找到摊贩,联系退货索赔等事宜。第三,由于经营场所固定,有利于促使摊贩提高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改善经营条件,注重食品卫生。第四,在固定场所经营,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40、第八条 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小作坊和摊贩相关工作。【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是为了交易方便、安全和便于管理,通过统一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供各种商品买卖活动集中进行交易的场所;展销会则视为生产经营着提供的一种短期的商品展览促销活动。特别是城市中,各种商场、超市已经成为群众采购食品的主要场所。食品在有形市场集中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形式。小作坊和摊贩在进入各种集中交易市场时,必须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的小作坊和摊
41、贩在本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的合法身份负有查验责任,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相关许可或登记证明,还必须明确入场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入场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存在经营不安全食品、或者经营环境、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小作坊和摊贩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
42、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以监督主体和是否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有权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法律监督,不能对被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部门反映,再由有权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及时性的特点,是一种其他监督方式无法取代的监督形式。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
43、一方面,要通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执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要鼓励、支持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这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团体和公民给予保护。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首先,要注意举报和检举、控告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举报一般用于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检举和控告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44、而且一般有证据的要求,既要说明检举和控告的事实,也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其次,本条规定在最大程度上鼓励了组织或者个人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上的证据。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单纯依靠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不能完全奏效。但是,个别违法违规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者可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但绝难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因此积极发
45、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我省已制定印发了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试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畅通食品安全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
46、、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省食品安全办建立了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开设了吉林省食品安全网(),并与省工商局合作利用“12315”综合执法平台,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接待食品安全问题咨询。省政府还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2012年民生实事,在全省设立60个县级食品安全监督举报中心和622个乡(镇)监督举报站,方便基层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示网址、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监管部门接到组织或公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属于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调查核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47、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二章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 第十条 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作坊许可条件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能力和工艺流程对食品安全有直接影响。小作坊的生产条件虽然无法和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相比较,但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具备基本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才能保证其生产出来的食品无毒无害,这些条件应该在小作坊申请开业之时就已具备。1. 场所环境小作坊要具有能够满足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相对独立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