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大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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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大纲1.精品文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Labou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课程编号:学时:48 学分:3课程性质:必修选课对象:管理类、法学类专业内容提要:本课程以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及它们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介绍各种劳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保障中的各种制度,并简介国外的同样制度,对国内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个人见解。推荐教材:劳动法学 李景森、贾俊玲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 劳动法 关 怀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

2、版社 2002年 社会保障法 王益英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林嘉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代倩一 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各种法律制度与规范的介绍,使同学了解我国这两门部门法的结构、内容,通过与国外同类法律的比较,掌握我国法律的特点、优缺点。二 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希望同学能较全面的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规定,立法现状,及特点、缺点,并能独立的分析案例。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能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评论。最好对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现实有宏

3、观的认识,能够提出自己的见解。三 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着眼点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动与社会保障进行约束规范,而不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原理,其与其他课程相互补充、对照,从不同角度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构成完整的研究体系。四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本章重点:劳动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知识点: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渊源1 劳动法的概念。 序言不单讲而是并入概述中,开场白以“什么是劳动法”引入劳动法的概念,并着重澄清狭义与广义的区别,以一个案例体现劳动法的意义。(讨论)并包括劳动法内容的重要部分。劳动法狭义理解仅是指第八届全国人的大常务委员会于1994

4、年7月5日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法典。广义的劳动法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其他调整劳动关系及其它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举例说明。略提一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说明不同形式的法律的不同效力。包括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引入社会法的观念。 解读劳动法的概念,解释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3)劳动关系的一方公民,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

5、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这也是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即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简介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Who where when 属人、属地原则 3劳动法的渊源。渊源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典、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公民有劳动的权

6、利和义务。强调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休息权。男女平等。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知识点: 1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被认为是劳动立法的开端,具有重要意义。 21994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同学自己看书学习本章内容,重点是国际劳工组织。第四章 劳动法律关系本章重点: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 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种类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 知识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要素 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为什么要学习劳动法律关系?这是实际运

7、用法律的第一步,从分析案例的角度入手阐明它的意义。先讲明法律关系的概念。举例说明(同桌关系借笔)。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被派到集体企业中的全民企业成员其劳动法律关系依然是全民性质的。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素都是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这也是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关键。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主体就是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举例说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8、并不总是合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的 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劳动活动。3。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的概念。只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才具有实际意义。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划分标准就是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举例说明。4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大部分是行为,事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第五章 劳动就业前面四章属于总论部分,从第五章开始讲分论。总论和分论的大致介绍。总论是总纲之 类的东西,偏重于理论。分论则是各种具体的劳动制度。 本章重点:劳动

9、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权 就业方针与原则 可安排讨论知识点: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的形式 就业方针与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下岗和再就业1 劳动就业的概念四点:具有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社会职业。 失业的概念。充分就业的概念。关于失业的一些知识介绍。(国民经济管理)(林本182)。2 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也可称为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其余劳动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就业权是针对失业而言的,其还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如义务劳

10、动属于非职业劳动,就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中。3 劳动就业的形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双向选择。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劳动者自己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目前鼓励的方式,又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国家安置就业。如复员军人等。劳动就业途径(略)4 就业方针与原则 就业方针。解释。就业原则:促进就业;重点是平等、双向选择、竞争,联系实际,可针对当前的形式开展讨论,同学发言。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例外。5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6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这两节略讲,主要让同学搞清这两者具体的包括那些机构。 7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招收外国人的岗位

11、应具备的要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招收的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我国公民无此要求);持有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件。 8下岗与再就业。下岗的法律范围为: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隐形失业,中国特有的现象、称谓。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的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12、定的其他职工。目前我国采取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措施主要有: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可开展班级讨论。(林本188页)第六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重点章节,对以后的劳动就业具有实际的意义本章重点: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责任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种类、内容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

13、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1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对特征加以解释,诺成、有偿、双务的概念。作用不言而喻,不拘泥于课本的总结,用自己的话讲明,点到即可。略提一下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演进。2 劳动合同的种类。 注意他们的区别。3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律规定。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的概念,商定内容中必要内容的意义,举例说明。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原则。要约、承诺的基本知识。发布招工通知属于邀约还是要 约 邀请,争论。必须遵守的原则,民法中意思自治的概念。5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举例说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法律

14、 规 定。劳动合同鉴证程序的概念、意义、现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尤其是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劳动者。鉴证手续:鉴证时应提交的材料有:劳动文本三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劳动者身份证明;其它。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到场。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但在我国这项制度并没得到很好的执行。用人单位往往使用格式合同。6 劳动合同的履行。概念。履行原则。履行的各种形态。7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在三者的比较中掌握。从概念、条件(重点)、程序、经济补偿三个方面比较。解除是重点。合同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过错 不给与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过错 给与经济补偿 经济

15、性裁员 给与经济补偿 不得解除 劳动者解除合同 提前通知 随时通知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概念 代表的产生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的处理参照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当事人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第七章 工资本章重点:最低工资制度 主要的工资制度 工资形式知识点: 工资的概念 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最低工资制度 主要的工资制度 工资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工资保障 1工资概述。概念。原则加上同工同酬原则,是指在同一分配单位中,从事同种类工作、同样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

16、龄、民族、种族,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就应当领取同等报酬。 2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概念。原因:市场发育的不健全,各类产品和劳务比价关系不尽合理,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缺乏公认的标准,社会平均利润率难以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健全,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单靠看不见的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难以做到公平。工资总额的构成及例外。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的“两低于”原则,及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最低工资制度。概念。三个要件。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项目。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不是国家统一标准,而是各地

17、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制定,报国务院备案。考虑的因素。要强调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但每年最低调整一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负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如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主要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把工资水平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的劳动贡献相联系。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5。工资形式。概念。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概念。重点是加班工资。7工资保障。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项目。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本章重点

18、:标准工作日 休息休假的种类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知识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日的种类 休息休假的种类 加班加点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工作时间。概念。其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仅只是劳动的时间,还包括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等,类比课间休息。 2休息休假。概念。意义。实现宪法的公民休息权。 3工作日的种类。标准工作日的规定。 4休息休假的种类。联系实际。法定假日包括哪几个。探亲价、年休假。 5加班加点。注意两者的区别。7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特殊情况。法律责任。联系实际。第九章 劳动

19、安全卫生本章重点: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内容知识点: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意义 安全技术规程概念、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规程概念、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概念、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意义。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仅限于劳动过程中,即工作过程中,劳动过程之外的不属于此范围。 2安全技术规程概念、主要内容。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物与通道 机器设备 电器设备。 工作场所: 如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升降机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低于1米。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不能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2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要保持完好,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法律制度: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如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井口、建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危害;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组中;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要求其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即台阶坡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影响边坡稳定的滑体,应当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要有灭火系统和设施,深凹高沼气的露天矿场的沼气排放应有通风设施和措施。作业场所 3劳动卫生规程概念、主要内容。 4劳

21、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各负其责的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指企业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编制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专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群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银行、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实行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指对劳动者在劳动

22、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联系实际,现在发生的各安全生产事故,可找最新的新闻报道。第十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本章重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知识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意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意义。 引开阐述平等的本质。关于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法律所保障的平等。 2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最再的劳动立法就是针对童工和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而规定的。英国1842年颁布工厂法规定,禁止使用女工和10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矿坑内的劳动。1847年颁布十小时法规定,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童

23、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13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不得因女职工的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女职工的劳动禁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注重培训。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本章重点:职业培训的概念、意义知识点:职业培训的概念、意义 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实体 职业技能鉴定 1职业

24、培训的概念、意义。职业培训和普通教育的区别:教育的目的。职业培训是以提 高劳动者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教育的对象。职业培训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包括失业劳动者、企业的下岗人员、在职职工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 教育的内容。职业培训是以有关的运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在教育内容上具有选择性和单一性。而普通教育在内容上具有基础性和系统性。 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上。职业培训通常是一种非规范性的学习,可以是学徒培训、短期的职校培训等。而普通教育一般是全日制的常规教

25、育。 2职业培训的分类。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上岗前培训,例如:交通行业有: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建筑行业有: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等。培训中心培训现在很流行,各种培训中心很多,工大自己也有。用人单位的培训例如教师岗前培训。有的大企业也有自己专门的培训中心。 3职业培训实体。设立的条件:职业学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的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4职业技能鉴定

26、。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是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其设立的条件为: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职业技术鉴定考评员的条件: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本章重点:奖惩制度知识点: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概念、意义

27、 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 奖惩制度 职业道德的树立和培养 1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概念、意义。延及学生必须遵守的学校规定,可以论及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3奖惩制度。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受处分者应具备两个条件:要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有过错。处罚条件加上三条: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了这些工作上的一般错误要追究责任外

28、,关于职务上的错误与过失也应追究责任,如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泄漏国家机关机密;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等行为。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半年之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之后,受到留用察看的职工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4职业道德精神的树立和培养。具体可举几个职业的例子,如律师、教师。 第十三章 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本章重点:工会的权利和职责 职工代

29、表大会制度 知识点:工会法的概念、与劳动法的关系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工会的权利和职责 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 1工会法的概念、与劳动法的关系。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它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工会法属与劳动法的范畴,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法所调整的是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关系,所以应属与劳动法的范畴。就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任务来看,其中心是发挥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它要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斗争,它要坚决代表职

30、工利益和巩固劳动关系,这使工会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他应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基本上是将一些有关联的、互相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划归一个部门。按传统的做法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工会法作为劳动法典的重要内容。 2工会的性质及地位。新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解释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样有利于工会在经济活动中和经济交往中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起诉应诉,这充分体现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3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的基本

31、任务之一是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平等协商。 4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与国内企业有很大不同,权力很小,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真正工会的意思。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本章重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处理形式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知识点: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处理形式 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的诉讼 特别处理程序 处理争议的有关制度 1劳动争议概述。概念,狭义的劳动争议。意义。分类。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劳

32、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在一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的劳动争议按不同的程序处理。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处理形式。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所说的“县”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县和旗,这里的“市”包括县级市和地级市,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州和盟也是一级人民政府,所以自治州和盟也相当于地级市,也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各种处理形式之间的关系,程序上的前后衔接。 3劳动争议的调解。这

33、种调解即不属于司法范畴的基层政权组织设立的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也不同于企业主管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调解,同时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也有所不同。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必须是劳动争议;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在30日内结案。 4劳动争议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三种情况: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34、;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凡属上述三种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犯围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各个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介绍管辖的基础知识。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是依行政区域划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

35、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再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级别管辖是划分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性质、重大与复杂的程度,在实践中还往往依据企业类型乃至行政级别等。实际中主要有两种:一是直辖市,其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而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则受理一些在本市由重大影响的(如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的(如法规适用存在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一般省一级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的劳动仲裁工作。而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乃至地区一级仲裁委员会受

36、理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包括仲裁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共同申诉人、仲裁代理人。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5劳动争议的诉讼。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先裁后审”劳动法特有的制度。 6特别处理程序。 7处理争议的有关制度。 第十五章 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本章重点:劳动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权知识点: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及意义 劳动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权

37、 1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及意义。劳动监督检查是指依法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组织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的行政监察、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检查制度。狭义仅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广义还包括其他有关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和工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2劳动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权。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劳动行政监督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行政部门职能转换的重要标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把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权利归还给企业,劳动部门由过去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法制管理,主要

38、任务就在于根据法律的规定,督促劳动关系当事人遵守法律,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劳动部门的这一职能具有专属性和强制力的特征,因为这一职能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行使。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实行年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并依法给与有关当时人行政处罚。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这是劳动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的行为,除这二者

39、之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这一权利。并且,劳动行政处罚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施了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后的处罚,其前提必须是有具体的违法行为存在。处罚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体现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以一次处罚,不能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进行再次和多次处罚。劳动监督监察机构在行使处罚权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批评 ;责令立即纠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劳动行政监督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应遵守的程序: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住址及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使用的法

40、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处理结论,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送达。政府有关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的区别:主体不同;监督范围不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其他的行政机关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过程中的职权不同,劳动行政机关的一些监督职权是其他机关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机关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行政机关不

41、得享用。方式有:独立的开展劳动监督检查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调查处理;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集中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会在监督活动中的权利大致有以下几项:知情权。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独立调查权。及有权直接进入有关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材料。要求、建议权。工会法第17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群众监督

42、的方式:直接的口头和书面监督;报刊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 对于群众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为群众举报和控告提供方便,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知识点: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条件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劳动者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1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企业、机关、事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时所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含义: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即自然人(公民、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企业法人,也可能是中介组织、临时性组织和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违法的法律后果有该机关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即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即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是一种法律上的惩罚。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2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条件。责任者必须具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责任者必须有过错。 3违反劳动法责任的种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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