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成诉刘莉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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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刘文成诉刘莉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精品文档.刘文成诉刘莉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成,男,1962年9月18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莉华,女,1967年9月9日出生。辩护人吴石头,男,1954年2月5日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常宁市中医院医生,住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1号,系上诉人刘莉华之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成诉原审被告人刘莉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常刑自初字第01号刑

2、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成和原审被告人刘莉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成、刘莉华及其辩护人吴石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8年4月,自诉人刘文成与建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建行原老办公楼(常宁市宜阳镇群英东路52号)房屋经营餐饮、住宿,租期5年(2003年4月期满)。期间,自诉人刘文成先后添置了新建筑物908、6平方米,其中9、1平方米为门面用房,该房于2003年2月,被告人刘莉华在拆除建行旧办公楼时,一并被拆除。经诉讼,判决被告人刘莉华赔偿自诉人刘文成建筑材

3、料损失款5000元。817、6平方米为大院内房屋,2000年竣工,未办理相关手续。2001年10月22日,自诉人刘文成与建行签订终止协议书,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终止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由甲方出卖(110万元),乙方不愿购买,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新添建筑物等由乙自行与买方议定,甲方不再参与”。同月,被告人刘莉华在竞买该房地产前,与建行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有关事宜协议草案,并在该草案中约定“刘文成租赁房屋后,新添置的设施不在此次房屋买卖之内,按照建行与刘文成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建行不再参与处理有关事宜,由购买房屋方自行解决,矛盾自行处理”。同月25日,被告人刘莉华以143万元在建行举行的房产拍卖会上

4、竞买了该宗房地产。同年11月,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行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分别罚款9000元和10000元,但未制作罚款决定书。2003年1月24日,建行和被告人刘莉华向市国土局申请为被告人刘莉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月25日,市国土局与被告人刘莉华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被告人刘莉华补交土地出让金8、8万元、罚款1、2万元。同月26日,常宁市政府给被告人刘莉华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594、96平方米、为此,自诉人刘文成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2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自诉人刘方正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自诉人刘文成的行政诉讼。终审裁定同时指出

5、,市建行擅自拍卖国有划拨土地行为违法,市国土局颁证行为不当,并建议按省高院2005年6月15日向常宁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司法建议书通过行政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没有按省高院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作出处理。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刘莉华曾组织人员和机械欲强行拆除自诉人刘文成以建行旧址内的房屋,后被制止。被告人刘莉华夫妇又于同年6月27日、7月4日两次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依法处理,并扬言如上及时处理,将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该违章建筑物。2007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莉华打电话给龙冬生,要求其晚上开一台挖机到宜阳镇群英东路

6、52号原桃林宾馆帮她拆屋。同时又打电话给龙冬成、邓建国、龙云等人,要求他们到现场“维持秩序”。当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莉华请来的挖机和龙冬成、邓建国、龙云等几十名“维持秩序”的人员到达原桃林宾馆现场后,被告人刘莉华即安排他们先到屋内清场,把院内房间内的人都清出来,并要求清场人员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只把人拖到宾馆大门外不准他们再进院子就行了,并承诺如被对方打伤,由她负责医疗费。龙冬成、邓建国、龙云等几十人把屋内的李爱容、徐运花、董昭时、陈杰、李启生等十几个人全部拖到宾馆大门外,不准他们再进院内。清场完毕后,被告人刘莉华将桃林宾馆这边的电源线剪断。随即,被告人刘莉华安排龙冬生开始用挖机铲挖

7、房屋,被告人刘莉华不许董昭时、李爱容、徐运花等人将屋内家具及财产搬出来。并扬言损坏了东西由她负责。挖机挖了四、五个小时,直到次日凌晨3时左右结束。刘文成、尹国洪两住户的家具家电等财物被毁损。整个过程,被告人刘莉华一真在现场指挥。案发后,自诉人刘文成于2007年7月18日向常宁市公安局报案,常宁市公安局登记受理。在常宁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指示下,常宁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于2007年8月8日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当日即委托了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损毁的财产进行清理 、登记、鉴定。经鉴定,损毁刘文成及租赁经营户尹国洪的财产(动产)总价值为114989元(其中自诉人刘文成占86566元,尹国洪占28

8、423元,违章建筑未作价值鉴定)。同年 8月9日,常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刘莉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07年9月13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8年10月13日,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莉华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为理由,作出对被告人刘莉华不予起诉的决定。自诉人刘文成不服,于2009年3月9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莉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2300元。另查明,自诉人刘文成在租赁期间添建在建行院内的的房屋(建筑面积817、6平方米)经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社会组于2003年3月15日委托了常宁

9、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重置价格总额为560912元。同时,此次被毁财物中尚有部分财物(动产)因毁损严重,无法清理登记或作价格鉴证。上述事实,原审法院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常宁市公安局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勘查记录、汇报材料 、起诉意见书;2、被告人刘莉华的供述;3、证人李某、欧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龙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毁坏的财物清单及发票、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6、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报告书。7、相关书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莉华因为自己期盼的利益长期不能得以实现,而擅自组织数十人将自诉人刘文成的违章建筑的房屋和房屋内的合

10、法财物用挖机拆除毁损,损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告人刘莉华的行为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为对被告人刘莉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刘莉华对自诉人刘文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57478元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莉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自诉人刘文成财产损失657478元。原审自诉人刘文成上诉提出,原判对被告人刘莉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对其依法从重惩

11、处,并判决被告人刘莉华赔偿其实际损失920000元。原审被告人刘莉华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附带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错误。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莉华因自己期盼的利益长期不能得以实现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刘文成上诉提出“原判对被告人刘莉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对其依法从重惩处,并判决被告人刘莉华赔偿其实际损失920000元”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莉华是基于与上诉人刘文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经过诉

12、讼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多年未果的情况下所为,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一审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刘莉华犯罪行为所损毁的上诉人刘文成违章建筑的房屋,因该违章建筑在上诉人刘莉华与建行签订合同草案前就已存在,上诉人刘莉华在与建行签订合同草案时承诺愿与上诉人刘文成协商处理,且上诉人刘文成在建设该建筑时确实投入了相应的资金,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赔偿于法有据。对其他没有登记且无法鉴定的被损毁财产,原判已酌情考虑由上诉人刘莉华赔偿10000元也是合理的。故上诉人刘文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刘莉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附带民事判决

13、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错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莉华无权擅自拆除上诉人刘文成的违章建筑。其故意损毁该违章建筑及建筑物内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以被告人刘莉华提起的反诉不符合自诉的规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合理。上诉人刘莉华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但罪名表述不当,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14、 长 刘 文 斌审 判 员 陈 红代理审判员 肖 正 元二 0 一0年 八 月 二 十 日书 记 员 丁 卉以影响其采光权为由强行拆除邻居的违法建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发布时间:2012-08-27 文章来源: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625次【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原创发表。严禁转载本文内容,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问题:甲在自己的宅院内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自行搭建一个凉亭,其邻居以影响自家的采光权为由,纠集多人,将该凉亭强行拆毁,经鉴定,给甲造成经济损失7000元。(1)甲修建凉亭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系违法建筑,盖财物是否属于甲的合法财产,是否

15、受法律保护?(2)其邻居是否有权进行拆除,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主流观点:1、从物权法看,甲通过建造即取得该凉亭的所有权。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处于公共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公民通过建造而取得所有权的形式要受到公法的限制,即相关管理部门要对该建筑进行审批。因此,在甲没有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取得批准而自行搭建凉亭时,其所有权属于未被国家承认的财产权,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此时的不受法律保护是相对于国家强制力的,其实质是且只有国家有权力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拆除该建筑而不被认为是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2、根据通说,即使该凉亭不是甲的合法财产,其拆除工作也只能由国家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

16、完成,其他的任何自然人均没有权利进行拆除,否则其行为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其法理依据,赵斌志从刑法演变的角度认为,因为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刑法的任务、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中删除了“私人财产”的定语“合法”,这种做法已经体现了刑法在某种意义上对非法财产的保护。因此,基于现行刑法规定,无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甚至是用于犯罪的物品,都是不可侵犯的,都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任何无视法律,任意毁坏此类财物的行为,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应当明确的,刑法对于毁坏此类财物的行为,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应当明确,刑法对于此类非法所得的保护不

17、在于保护其非法取财行为或者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免受非法侵犯。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张明楷则从犯罪客体角度认为,侵犯财产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很据其观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与否由其他法律认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违法建筑在行政法上确实不受保护,但是其意味着在行政法上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行为人对该违法建筑的占有本身不受保护。即行政法不保护非法财产意味着应当根据行政法或其他法律程序恢复原状,而刑法保护行为人的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犯该占有本身。3、若不以犯罪论处,会鼓励“以暴抑恶”行为的发生,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包头著名律师观点:1、违法建筑即

18、使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也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拆除。2、关键看是否符合自救行为的要件。至少缺乏紧迫性的条件,不属于自救行为,因此具有非法毁坏财物的性质。至于是否定罪,还要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对象的非法性不阻却侵害者的不法性质。属于事出有因的行为,在是否值得处罚上要认真考虑。 (包头律师网刑辩团队供稿)村民组长带人强拆他人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又赔钱2011-11-18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次数:574只为多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在未明确土地权属之前,村民组长吴某竟带领40余人将他人房屋、猪圈强制拆除,更胆大妄为的是,当民警赶往现场后,吴某又带领村民将警车砸毁。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

19、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同时通过法院调解,吴某与四户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四户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9726.08元。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李村组村民认为,敬亭山茶场长山分场戴某等几户人家建房所占土地系李村组所有,遂要求村民组长吴某处理此事。2011年6月11日,吴某组织李村村民组49户村民开会,安排村民轮流值班防止戴某等人继续建房。此后,因戴某继续建房,且双方协商未果,吴某于6月14日上午带领村民40余人携带铁锤、锄头等至敬亭山茶场长山分场,带头使用铁锤砸击戴某的房屋。其他村民见状与其一同将戴某的一间房屋、两间猪屋拆除。此后,吴某带领村民与汪某、

20、陈某两户协商未果,吴某又于6月15日下午带领村民40余人将陈某的五间猪屋、汪某的两间房屋、夏某的三间猪屋拆除。为阻止飞彩派出所民警取证,被告人吴某带头持铁锤将现场执勤的警车前挡风玻璃、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碎,其他村民见状也上前将警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后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44748元。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戴某、夏某、汪某、陈某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吴某与四户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四被拆迁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726.08元。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警车部分被损毁所造成的损失,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同时对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

21、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持铁锤等物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7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吴某亲属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放弃赔偿并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者:柴晓彦 发布时间:2011-04-10 11:39:10 【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以及关于合法承包地上的违章建筑

22、物的民事权利保护。【案件索引】一审:(2010)包九原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2010)包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案情】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7403244430,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一号街坊19栋3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顺马,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于包头市,身份证号码15020719541215631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35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农民。因

23、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赵立文,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四铁,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包头市,身份证号码150207196806075315,汉族,文盲,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62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4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冠坤,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包九原检刑诉2010 7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犯故

24、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王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人张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立文、被告人高四铁及其辩护人李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1日,王超向乌兰计九村村委会以每亩土地每年3元承包费,承包了2200亩,承包期50年。2003年11月5日、2008年5月22日王超经乌兰计九村村委会同意将其中1100亩承包地转包给任玉明。2007年

25、6月16日,乌兰计九村村委会以承包单价及承包期限与实际不符,合同无效为由将王超承包地上的部分办公场所毁损后,王超于2007年6月7日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0 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超与乌兰计九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009年,被告人张顺马为实现在乌兰计九村村委会换届中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目的,又煽动村民以上述合同无效为由向王超讨要土地。被告人张顺马多次组织村内有影响的村民召开会议,研究向王超讨要土地事宜并决定如到期不归还土地就将王超的房屋推倒。之后被告人张顺马书写了解除盐碱荒滩承包合同书的通知书并向王超的亲属王峰送达。2009年5月25日,张顺马在向王峰送达通知书时表示,半个月

26、内如王超不退还土地将组织村民把王超承包地上的房屋推倒。期间张顺马在村民中游说、煽动半个月期限到期后就去拆除王超的房屋。到期后王超未作任何处理。2009年6月6日村民在鸡挨小卖部门前集合,在宣读张顺马起草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张顺马伙同70-80名村民及村民高四铁开着装载机,到铁路南面王超的承包地中,把任玉明的地上建筑物部分推倒,并限王超3日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到期后王超未作任何处理。2009年6月10日张顺马伙同100余名村民雇佣乌兰计八村李四来的装载机再次到铁路南面王超的承包地中把任玉明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推倒,经鉴定财产损失80049元。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

27、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诉称,因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的行为给自己的承包地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请求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37149元,并由二被告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顺马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部分有异议:1、我没有煽动、组织村民讨要土地,是村民自发前往王超的承包地并毁坏了地上建筑物;2、我参与讨要土地事宜并没有要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目的;3、我们讨要土地之前是好几个人开会决定的,推倒房屋时有一百多个村民都去了,也应该追究其他人的责任。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

28、告人任玉明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张顺马辩称:1、其他参与推房行为的村民和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村委会都有过错,应依法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2、诉讼请求的赔偿费用过高,应以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为准。被告人高四铁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自己是被村民雇佣开着装载机去的,且推倒的地上建筑物只是一小部分,之前对此事并不知情。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李冠坤的辩护意见是,1、推倒的地上建筑物系违章建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就没有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从而影响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高四铁的行为只造成了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损

29、失的一小部分,且被告人高四铁是被村民雇佣的;2、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村委会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应构成单位犯罪;3、被告人高四铁系从犯、初犯。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高四铁从轻判处。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高四铁辩称:自己是被雇佣的,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日,王超向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村委会以每亩土地每年3元承包费,承包了2200亩,承包期50年。2003年11月5日、2008年5月22日王超经乌兰计九村村委会同意将其中1100亩承包地转包给任玉明。之后,任玉明在其承包地上陆续建起部分建筑物。2009年,

30、被告人张顺马为实现在乌兰计九村村委会换届中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目的,煽动村民以上述合同无效为由向王超讨要土地。被告人张顺马起草了解除盐碱荒滩承包合同书的通知书,并煽动部分村民在通知书上签字,被告人张顺马多次组织村内有影响的村民召开会议,研究向王超讨要土地事宜,并决定如到期不归还土地就将王超的房屋推倒。期间指使时任乌兰计九村村委会主任的高东在解除盐碱荒滩承包合同书的通知书上盖了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顺马等村民向王超的亲属王峰送达了该通知书,并告知王峰在半个月内归还土地,否则将以推房为手段要回土地。到期后王超未作任何处理,2009年6月6日,村

31、民被用大喇叭通知到村里的小卖部门前集合,被告人张顺马让村民张四后生当场宣读了解除盐碱荒滩承包合同书的通知书。之后,被告人张顺马让被告人高四铁开着装载机,伙同70-80名村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的承包地内,并参与现场指挥装载机将地上建筑物部分推倒;2009年6月7日,被告人张顺马将解除盐碱荒滩承包合同书的通知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承包地内下夜的工人并请他们转告王超、任玉明三日内清理其承包地上建筑物,否则将在2009年6月10日推倒残余的地上建筑物。2009年6月8日9日,被告人张顺马又组织部分有影响的村民到村民张厚小家开会,会议决定如果到期王超、任玉明不做任何处理,将召集村民并雇佣

32、乌兰计八村李四来的装载机再次去推房。2009年6月10日,王超、任玉明未作任何处理,于是被告人张顺马伙同100余名村民雇佣乌兰计八村李四来的装载机来到任玉明的承包地内,将其地上建筑物残留部分全部推倒。根据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的委托,包头市九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承包地上建筑物财产损失为80049元。九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顺马为实现当选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目的,组织、策划、煽动村民讨要之前已经合法承包出去的土地,并由被告人高四铁驾驶装载机毁坏了承包地上建筑物,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财产损失80049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

33、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的共同侵权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遭受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包头市九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为依据。被告人张顺马关于自己没有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目的,也没有煽动、组织村民讨要土地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要求追究其他村民和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九村村委会责任的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中的建筑物虽系违章建筑,没有审批手续,但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承包地内由自己修建的建筑物享

34、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在经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并经法定程序拆除之前,其他人均无权进行毁坏;被告人高四铁明知村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仍驾驶装载机参与了第一次的推房行为,导致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毁损,因此无论是被雇佣还是自愿参与本案,都不影响被告人高四铁在本案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此被告人高四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顺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

35、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高四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49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上诉期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民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

36、1年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关于违章建筑可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对象问题。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通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时体现在法律上的题目也会变得异常复杂。违章建筑上无法成立所有权,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题目就颇有争论。1、关于违禁品是否包括在侵财类的财物范围内的问题:刑法第91条、92条仅就公、私财物做了列举性的规定,只

37、表明了财产的控制或占有状态,而没有表明其权属(所有权)状态。司法实践中就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概念存在很多模糊看法。因此不能“书生执法”和“机械司法”,应当结合物权法理念,对于财物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其固有的蕴意结合实际赋予其新的应有的意义。笔者认为,只需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是刑法中财产型犯罪中的财物:一是财物具有为人可以控制的;二是财物对人有经济价值或者是可以为行为人利用的并且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这既是现代刑法处罚财产犯罪之当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和违章建筑等也应包括在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如盗窃毒品的,仍可构成盗窃罪。这不是对拥有毒品者的保

38、护,而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法释4号)第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法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六)条也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8号)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题目的规定也是同样的精神:以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

39、目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关于所有权以外的物权能否成为侵财案件所侵犯的法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认为财产类型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仅仅是指所有权的话,在民法上也无法解释,当所有人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当然成立盗窃罪。所以,即使违章建筑人不享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

40、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自己可以对建筑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综上所述,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民的违章建筑受到非占有人即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的故意毁坏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时,二被告人的行为当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既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有物权法上的依据。二、故意毁坏他人违章建筑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本案的第一个这一焦点解决后,第二个争议焦点其实也就迎刃而解。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玉民在合法承包地上建筑物系违章建筑,没有审批手续,但不影响

41、他对自己承包地内由自己修建的建筑物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在经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并经法定程序拆除之前,其他人均无权进行毁坏。被告人张顺马、高四铁故意毁坏该违章建筑,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包头市九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为依据。因二被告人系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人违章建筑可随意拆除吗 3人构成毁坏财物罪 2006年10月30日11:01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本报讯(记者 张冠中 通讯员 庞志森 李宏声) 近日,福绵钟某军、钟某荣、钟某才因为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被玉州法院判定构

42、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福绵管理区新桥镇长石村一社的钟某祥户因占用村道违章建房,引起该村界岭三社群众的不满,三社的群众多次到新桥镇政府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有村道。2003年1月23日,村民钟某军、钟某荣、钟某才等人与钟某祥家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钟某军、 钟某荣、钟某才及钟某新、钟某光、钟某某等人手拿木棍、铁铲等,将钟某祥户新建的六间已有1.8米的墙体全部推倒并打烂木窗等物,造成经济损失1366元。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祥户新建的房屋中,确有两间系违章建筑,且应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虽然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也属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其价值已实际存在;虽然钟某祥户在

43、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但违章建筑物的拆除,依法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物的,均属违法行为。来源:玉林日报毁坏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园萍 基本案情: 李某家附近开了一家游戏厅,李某的儿子经常出入该游戏厅。一日,李某到游戏厅找儿子,发现游戏厅竟有多台老虎机,李某的儿子在里面正玩得不亦乐乎,李某非常恼火,一怒之下将3台老虎机砸毁。经鉴定,被砸财物共价值2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砸毁的老虎机系非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是为

44、了保护社会财富不受任何非法侵犯,非法取得的财产也应当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的对比来看,法律保护一定范围内的非法财产更符合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1979年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现行刑法对此作了较大修改,将上述规定中的限制词“合法”二字删去,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更加成熟和刑事立法合理化的表现。因此,从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非法财物。根据现行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

45、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旨在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公私财物”须“合法”,该“公私财物”应包括合法与非法的公私财物,因此,将非法财物纳入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护的要求,也更符合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 其次,刑法对于非法财产的保护不在于保护非法取财行为或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意毁坏非法取得的财产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任由行为人毁坏其自认为是非法的财产而不追究法律责任

46、,社会将处于混乱状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保护非法利益,但是法律并没有授予公民处置非法财产的权利。 简单来说,刑法对非法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对拥有非法财产持有者的保护,而在于保护所有的社会财物都免受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在本案中,老虎机虽然是非法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归属国家,行为人不能出于义愤自行处置。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拆除购买的未过户房屋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简要案情:2008年3月份,赵某将自己所有的六间房屋卖给

47、钱某和孙某,约定房屋产权由钱某和孙某共同共有。2008年6月份钱某与孙某经协商一致,由钱某出资4万元,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的份额转让给孙某,2008年7月份,钱某又私自将六间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付款6万元。2008年8月份,李某自带铲车将六间房屋拆除,并重新修建新房。(注:此六间房屋在流转过程中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户主仍为赵某。)案发后,当事人孙某到检察院申诉,要求追究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评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

48、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将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李某购买了房屋,属于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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