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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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精品文档.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

2、险费)。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及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军工企业等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素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

3、者。(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

4、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区有关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第七条 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是其雇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第三章 帐户管理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时开设下列专用帐户,并分别建立二级科目、分别计息。(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2接受下级上缴和上级下拨的社会保险补助收入和调剂金收入;3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4划拨定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资金;5接受财政补贴收入;6根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费;7上缴社会保险基金和调剂金;8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和调剂金;9接收其他收入。(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1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2暂存经财政部门核定的12个月支付备用金;3暂存银行支付的该帐户资金

6、的利息收入,并在年终结算前一次划入财政专户;4支付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5支付与各项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规定支出。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运行程序及联结转换第九条 缴费单位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在取得参保登记证件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缴

7、费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作为缴费的依据。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20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工商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种类、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如对缴费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依照同级社会保险经办

8、机构核实后的数额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管户中有应参统未参保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馈,经社保部门核定后,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名单及相关基本数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应于本月2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字为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使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社会

9、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三)社会保险费按月缴纳和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开户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用现金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地区和部门一律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对按期交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旗县以上(含旗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一律不准缓缴。缴费人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

10、入社会保险费。(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收到各项保险费缴款书应及时入帐,每旬向财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情况汇总表,每月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收入对帐单,并将保险费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各项保险费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登记入帐。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登记个人帐户。(五)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以实物抵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的财产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拍卖所得款扣除必要成本费用后实际金额抵缴社会保险费,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

11、户。(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或注销缴费登记情况;(二)缴费单位缴纳申报情况;(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五)条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管理的职权职责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12、构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缴费单位了解未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缴费单位应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档案资料、工资报表和名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帐簿等资料。被检查单位有提供上述资料的义务。(三)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四)对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到缴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承担下列职责:(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13、;(三)为举报者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职权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依法查处。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监督,并负责社会保险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

14、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工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政策的制定,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负责

15、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征收的基本数据等(参统户数、参统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人员帐号)。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征收的经费补贴。地方税务机关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负责收纳地方税务机关

16、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负责与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缴费单位开户银行负责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缴社会保险基金。工商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缴费有关基础数据。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按年核定,由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地税机关共同商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各级政府将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内容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

17、会保险费的征收经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商定。2001年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征缴任务完成85(含85)至90的按全额的04核拨;征缴任务完成90(不含90)以上的按全额的05核拨,按季预拨、年终结算,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费用经费补贴由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地方税务部门除追交全部应缴数额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应缴数额加收1020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18、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二)在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或者注销缴费登记的;(三)伪造、变造缴费登记的;(四)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不如实申报的。第二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拒

19、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追究部门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已实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试点地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20、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各自业务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

21、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缴。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加快我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及时足额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才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发放,才能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巩固我区各民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加大征缴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需要。全区地税系统通过实施规范化管理,机构队伍健全,征缴制度完备,征管手段得力,管理机制科学规范,通过地税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建立起“税

22、务征收、财政监督、社保专用”新的管理体制,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和发放,提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优势,攻克难点,确保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全力以赴,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 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抓

23、紧抓实。 (一)区局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专门成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统一领导。同时要求各盟市、旗县局自上而下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迅速开展各项接收准备工作。 (二)在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自上而下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的“三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纳入规范化考核范畴,使规范化管理运用到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全过程,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多方协作,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服务的观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劳动、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遇到问题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顺利运行,各级地税干部一定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的学习,尽快掌握征缴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征缴,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努力为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自治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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